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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監獄爆發挾持事件,在6名受刑人自戕後結束。挾持過程中,受刑人提出5項訴求,其中第五點就是修改「三振法案」。美國俗稱的三振法(Three-strikes law),官方的正式名稱是「暴力犯罪控制暨執行法案」,由總統柯林頓於1994年所簽署。民國9571日,我國施行新修正刑法的條文,其中第77條關於假釋的規定就採納美國「三振法案」精神,提高重罪三犯的假釋門檻。指曾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如殺人、強盜、擄人勒贖等)的「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刑執行完畢或執行期間獲赦免,但又於五年內再犯重罪(即第三度犯案),將不得假釋。試述美國三振出局法案(Three Strikes and Youre Out Act)之內容概要及其優缺點為何。

【擬答】:

 ()內容概要:1994年,美國加州州議會通過「暴力犯罪控制及執行條例(Violent    Crime Control and Law   Enforcement Act of 1994)」,係美國史上最大犯罪法案。最引人注意者,若被告曾犯下二個以上的重罪(Felony),如再犯重罪,應處終身監禁,如同棒球於二好球之後,再來一個好球,則三振出局一般,因此又稱為「三振出局法案(Three Strikes and Youre Out Act)」。

 ()法案重點:

  1.增加警力與提升執法能力:預計六年內全美增加10萬名警力,提供經費給地方、州及聯邦警察,以強化警察偵查能力。

  2.增設監獄:提供100億興建監獄,並擴充現有監獄措施及發展新的處遇計畫。

  3.擴大死刑適用對象:對於六十種犯罪,包含如:因實施恐怖主義而殺人、對於聯邦執法人員的謀殺、非法買賣大量毒品、射擊汽車致死案件等,擴大聯邦死刑的適用範圍。

  4.禁賣攻擊性武器:禁止製造販賣具有重大殺傷力的武器,且禁止販賣或轉讓手槍給未成年,以及提高槍枝犯罪的制度。

  5.青少年犯罪:對於觸犯一定重大犯罪的十三歲以上青少年,視同成年犯起訴。

  6.性暴力犯罪者:性暴力犯罪者於監獄假釋後,10年內需採登錄制度。且對於累犯性犯罪者,可對其科處二倍最上限之刑。

  7.幫派犯罪:新設刑罰以處罰幫派犯罪,且對於幫派份子從重量刑。

  8.宣判「三振出局」:對於己犯二次重罪之犯罪者,第三次再度犯重罪,可宣判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9.犯罪預防:提供70億美元於犯罪預防計畫,包含對婦女人身的保護、反毒方案以及補助犯罪預防區域津貼。

()有關該法案之優點,有以下數項:

  1.滿足人民重刑嚇阻犯罪之期待:雖然實證研究此法案無法嚇阻犯罪率升高,然而卻使民眾感覺到社會治安己有所改善,深受民眾之支持。

  2.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繁榮:三振法案除能實現將犯罪與社會永久隔離,以維社會秩序,免受生活恐懼之外;基於社會整體經濟的永續發展,犧牲部分罪大惡極犯罪人之權益、自由,是無可避免的。

  3.80年代後公平正義思潮之表現:犯罪人應該為其犯行付出代價,此乃傳統應報思潮之核心觀念。80年代之美國社會,流行古典應報思潮,因此犯罪人為其嚴重惡質之犯行付出代價,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之觀念,頗受人民之支持。

()為該法案之缺點則有下述諸項:

  1.無法嚇阻暴力犯罪:從加州司法政策研究所進行之實證研究發垷,該制實施後,仍無法嚇阻加州暴力犯罪發生之比率。

  2.法官自由裁量權剝奪:三振法案實施後,法官依據本法科刑,一律重罪,有違法官具自由裁量權之本質。

  3.造成刑事司法體系之業務量:根據統計,被告被求處三振法案的案件,僅佔洛杉磯地區案件之3%,但卻佔陪審團之案件量的24%;此外,也增加警察、法官以及矯正界等工作之負荷量,造成訴訟效率降低之情形。

  4.恐有侵害人權之疑慮:適用三振出局法案之被告,判處終身監禁後,其失去自由,永無出獄之日,是否嚴重侵害人權,不無疑慮,也備受人權組織之批評。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陳逸飛,監獄學,高點出版社,2014年,頁18-1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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