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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解題》

 

一、近年來,「公私協力」(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模式已成為各國政府治理、緊急應變、災難管理的重要策略之一,請敘述國土安全政策必須採用公私協力的理由?並以美國為例,列舉三個公私協力應用在國土安全維護的實例。?(25分)

試題評析

「公私協力」(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是二十世紀末國土安全維護的

主流策略,此單元議題,收錄在陳明傳老師國土安全專論第二章公私協力之國土安

全新趨勢中,故講座亦將之列入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補充講義-1第二題強調之重

點,若詳讀陳逸飛老師講義書,相信本題定可輕取高分。

考點命中

陳逸飛編著,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含概要),頁5-17;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考前補充講義,第2題;陳明傳、蕭銘慶、曾偉文、駱平沂著,國土安全專論,頁41~54。

: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國土安全政策必須採用公私協力的理由

1.國際之趨勢:二十世紀末社會治安維護主流策略,即公私協力的各類社會力與社會資源整合趨勢。歐美國家處理恐怖攻擊策略雖多元,然因此主流策略之發展,遂將過去以公務部門為主要治安維護功能角色之策略,調整為公、私部門協力合作之新策略。

2.英國之理由:英國至1990年代治安單位即因為犯罪現象的詭譎多變與跨國性的發展,而嘗試以情資導向之策略(Intelligence Led Policing)及公私部門資訊與資源分享整合之策略(Information Sharing System)來提升其治安之效能。

3.美國之理由:

   (1)美國「國土安全基本原則」( Basic Principles for Homeland Security)第22點:美國是眾多自願義工參與公共事務的國家,國會也曾引用此傳統精神至民防自衛團隊(Civilian Reserve Corps)的立法。民防自衛團隊可根據其專長而積極參與人為或自然災害的搶救。

(2)2001年911美國本土遭受嚴重之恐怖攻擊後,在國土安全的反省、檢討之中,其治安維護之策略更激發起國土安全新學術領域之研究發展,以及安全管理與維護更強調全民之參與和公私機構的協力與聯防之策略規劃。

(二)美國公私協力維護國土安全的實例

1.1996聯邦調查局在美國俄亥俄州成立「基礎設施警衛」組織(InfraGard):

(1)該組織之後發展成全國性公私協力組織,在每個調查局地區單位設協調官來聯繫。1998年該組織隸屬於調查局國家基礎設施保護中心(National Infrastructure Protection Center, NIPC)。

(2)其功能包含國防安全、政府安全、銀行與金融安全、資訊與通訊安全、郵務與船務運輸安全、交通運輸安全、公共衛生安全、以及能源安全等之關注。

2.密蘇里州「密蘇里公私伙伴關係」方案(Missouri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MOP3):

(1)由該州國土安全諮詢委員會(the Missouri Homeland Security Advisory Council,HSAC)設置,以機先預警措施(proactive approach)結合社區與私部門資源,保護民眾與關鍵基礎設施安全。

(2)其近期推出企業資源執行資料庫(Business Emergency Operation Cell,BEOC),供私部門專家共同處理災害、登錄其安全管理之專才或資源等資料,使成為處理災害的人才資料庫或行動資源,隨時可派上用場處理災變。

   3.美國之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Information Sharing and Analysis Center,ISAC):

(1)源於1998年63號總統決議指令(Presidential Decision Directive,PDD-63),要求公眾與私人整合為可能遭受實體或網路威脅破壞情資合作的交換平臺,以保護國土安全總統新的指令(Homeland Security Presidential Derisive HSPD-7)的重要公共建設。

(2)除國防工業基地、郵政及運輸業外,ISAC建置為所有重要公共建設資訊分享與分析之整合平臺,包括:化學領域、食品工業、水力、緊急火災服務、州政府之間的溝通聯繫功能、資訊科技、視訊基礎建設、研究與教育機構、電力能源、交通建設、金融服務機構、房地建築物等。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二、引渡(extradition)是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方式之一,請說明引渡的定義及三項引渡的原則。又,目前我國政府在引渡議題上遭遇那些困境?(25分)

試題評析

本題在考前題庫班時,已由講座列為重點考題,並如預期的出題,可見講座隊考情

趨勢掌握之精確與猜題功力之強。由於美國反恐政策會隨國際環境趨勢變化迭有更

動,此類考題仍可能會出題,故請考生特別留意。

考點命中

陳逸飛編著,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含概要),頁35-7、36-4~36-9;陳逸飛老師編著,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考前補充講義第139題。

: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引渡的定義

1.引渡係指「一國將在其領域外犯罪之個人,依據條約、互惠原則或睦誼,應有管轄權之他

   國請求,解交該他國,使其受刑事追訴或處罰之正式程序。

2.我國除已制定「引渡法」外,並已與多國簽訂雙邊條約,如「中華民國與多米尼克間引渡

   條約」、「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間引渡條約」、「中華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引渡條約」、

「中華民國政府與南非共和國政府間引渡條約」、「中華民國政府與史瓦濟蘭王國政府間引

渡條約」、「中華民國與馬拉威共和國間引渡條約」、「中華民國政府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

府間引渡條約」等。

(二)引渡的原則

     茲以民國69年7月4日通過之《引渡法》列舉說明國際上引渡的三項原則。

1.「雙重定罪原則」:

(1)係指兩個法域間的法律必須同時視該行為屬觸犯法律的犯罪行為,才能提供刑事司法 協助。

(2)我國引渡法第2條規定:「凡於請求國領域內犯罪,依中華民國及請求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得准許引渡」、「凡於請求國及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依兩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得准許引渡」。

2.「特定性原則」:

(1)係指被請求國將犯罪嫌犯引渡給請求國後,該國只能就作為引渡理由之罪行,對該人進 行審理或處罰;此原則乃為確保「雙重犯罪原則」的貫徹,防止別國利用引渡將非普通刑事犯罪或不符合雙重犯罪的當事人,予以制裁或政治迫害。

(2)我國引渡法第3條規定:「犯罪行為具有軍事、政治、宗教性時,得拒絕引渡」。

3.「或引渡或起訴原則」:

(1)係指每一締約國都負有義務,在不將罪犯引渡遣返給請求引渡的國家時,應將罪犯在本國進行刑事起訴。

(2)引渡法第4條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在外國領域內犯本法第二條及第三條但書(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法定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故意殺害國家元首或政府要員之行為及共產黨之叛亂活動)所定之罪,於拒絕外國政府引渡之請求時,應即移送該管法院審理」。

     (三)我國政府在引渡議題上遭遇那些困境

     1.引渡條約不足:由於臺灣國際地位特殊,外交上屢遭困境,除邦交國有限外,與他國簽訂引渡條約也有實際困難;我國目前僅與少數國家簽訂引渡條約,並與大陸先後簽訂「金門協議」與「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與美國之互助協議則無引渡機制。

     2.遣返之不確定性: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兩岸應同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然對經濟犯或特殊身分者,如前東帝士集團負責人陳由豪、前立法院院長劉松藩、前廣三集團總裁曾正仁及竹聯幫的「白狼」張安樂等人,卻一直滯留內地而無法遣返回台。

       3.結論:故如何在前述協議之基礎上,進一步依據國際上有關引渡諸原則與對岸 達成較能確實履行之遣返協議,以免中國大陸成為在台灣犯罪者之避難天堂,實為我政府所應解決之當務之急。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三、近年來,國際化、集團化導致國境毒品走私問題日益嚴重,毒品濫用更直接影響我國的社會治安,請說明國境線偵查毒品犯罪有那些方法?(25分)

試題評析

本題出處應為汪毓瑋老師國境執法一書,在考前題庫班時,已由講座列為重點考

題,並如預期的出題,可見講座隊考情趨勢掌握之精確與猜題功力之強。由於國境

安全檢查與證照查驗,已不只一次出題,故此類考題,未來仍可能以實例題之方式

出題,故請考生特別留意,機場港口之安全檢查或犯罪偵查實務。

考點命中

陳逸飛編著,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含概要),頁24-6;陳逸飛老師編著,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考前補充講義第65題;108、109頁;汪毓瑋,國境執法,元照出版社,2013年,192~201頁

:有關國境線偵查毒品犯罪之方法,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觀察法與觀察理論之運用-剔除法

1.旅客出(入)國,不外乎商務、觀光、探親、求學四項目的;「剔除法」係在入境動線(登機門、長廊、護照查驗、下扶梯處、行李轉盤及等待通關處)範圍內,將上述四種不可能攜毒、藏毒之旅客,依國籍、年齡、性別、穿著,依次排除。再立於不同觀察位置,把握觀察要領及重點,鎖定可疑對象予以全面監控。

2.其要領係觀察入境動線內旅客之動、靜態;並針對班機、地區、時段,過濾可疑旅客,如確認行動反常、舉止怪異者,應即予以嚴查注驗。

(二)X光儀之偵查

1.X光儀檢視的彩色影像,可依物質密度加以區分色彩來顯像,而色彩係因受檢物體所含化學元素、有效原子序數(Zeff)的不同而有差異,因此毒品可在X光儀檢測下加以辨識。

2.國境線X光儀檢查方式:

(1)托運行李之檢查

   出境檢查:以X光儀檢查,發現可疑,施以人工複檢。

   入境檢查:以X光儀檢查,發現可疑,會同海關注檢。

   先到與後送行李應追蹤管制,並配合海關檢查。

(2)手提行李之檢查

   出境檢查:先以X光儀檢查,發現可疑,施以人工複檢。

   入境檢查:如有情資或發現可疑,會同海關先以X光儀檢查,再以人工複檢。

(三)緝毒犬(Canine)之運用:

1.關稅總局於2002年建置緝毒犬隊,與國外海關合作並利用國防部軍犬育訓中心建置海關緝毒犬培訓中心。緝毒犬嗅覺靈敏、機動性高,使用範圍廣,可彌補查緝人力之不足,已成為各國海關主要查緝工具。

2.緝毒犬隊每天排定8至12小時服勤,除進行一般專業維持訓練外,並依據風險管理及情資分析,篩選高風險班機行李、旅客、船隻、進出口貨(櫃)物、快遞貨物、郵包,做不定時、不定點之查緝作業。

3.自緝毒犬隊運作執勤以來,已協助緝獲多起毒品走私案件,統計顯示:自2008年6月至2009年8月總計緝獲27件大宗毒品走私案件,起出海洛因29,611公克、大麻7,237公克、愷他命25,151公克及一粒眠22,520公克,皆為情節重大之毒品走私案件。

(四)控制下交付( Controlled Delivery)

1.控制下交付」係針對麻醉物品與精神藥物等違禁品出入國境時,偵查機關縱知毒品運輸消息,卻不立即積極偵查,而採持續追蹤、監視之方式,自行或與他國偵查機關互相協助合作,藉以一舉破獲整個犯罪集團的一種偵查手段。

2.最早揭示此偵查手段的是1988年《維也納反毒公約》,該項反毒公約的第1條第7項就規定所謂的「控制下交付」原則。

3.我國於2004年1月9日開始實施,然現行立法僅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2條之1簡單之規範監視下運送,並無法完整處理監視下運送毒品所引發之種種問題。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四、請闡述入出國證照查驗的定義及其功能。內政部移民署自民國101年1月1日正式啟用自動 查驗通關系統,請說明何謂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又,本國國民及外來人口在申請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時,需符合那些條件?(25分)

試題評析

本次可說是陳逸飛老師今年送給考生最大之贈禮,於講座編著之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

考前總複習講義第39題,完全命中,並且在講座部落格披露給所有考生。此題出處

應為陳明傳老師,其於2015年『人口移動與執法』學術研討會中之論文-各國入出國

管理系統之比較研究,故請考生特別留意警察大學舉辦之各類學術研討會(包括恐怖

主義中心網站的資訊),以增加世界觀與廣泛作答的能力。

考點命中

陳逸飛老師編著,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考前總複習講義第39題;陳逸飛編著,國土

安全與國境執法(含概要),頁19-7;陳明傳,各國入出國管理系統之比較研究,2015年『人口移動與執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117、118。

 

: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自動查驗通關系統(e-Gate)之意義

1.移民署為落實國境管理工作,提昇人員入出境查核身分之效率,透過整合既有基本資料,臉部影像、指紋特徵等身分辨識系統,建置此國境快速通關機制,提昇查驗人員驗證效率,增加便民服務。根據移民署102年年報之資料,我國機場入出境人數截至103年9月,累計使用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之人數為1,480萬人次。

2.該系統採用電腦自動化方式,結合生物辨識科技,讓旅客可以自助便捷入出國,旅客只要完成申請註冊即可使用,可以疏解查驗櫃檯等候時間,美國、澳洲、日本、韓國、新加坡、香港等地均已採用。

3.本系統通關服務,由原來查驗時間30秒縮短為12秒,並可以臉部或指紋等生物科技過濾旅客身分,讓查驗工作更有效率且落實。系統亦可解決現行查驗人力不足問題,以科技取代人工查驗,有效提升國境管理之效率。

(二)申請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之條件

1.我國國民:

(1)只須持「中華民國護照,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金馬證)」及政府機關核發之證件(如身分證、健保卡、駕照等)至申請櫃檯即可免費辦理註冊(持金馬證者,僅限金門水頭商港使用)。

(2)申請時電腦會錄存申請人臉部影像或雙手食指指紋(指紋為自願錄存項目,非必要項目),申請人再於申請書上簽名確認即完成程序,惟申請人必須年滿14歲,身高要140公分以上,且未受禁止出國處分之有戶籍國民。

2.外來人口適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之對象:

(l)永久居留或居留,並具有重入國許可身分之外國人;

(2)外國人持有外交部核發之外交官員證;

(3)無戶籍國民其居留身分且取得與居留證相同效期之多次入國許可者;

(4)香港或澳門居民其居留身分且取得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者;

(5)大陸地區人民具長期居留身分者。

3.外來人口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之程序:

(1)持居留證之外國人(含外交官員證)或無戶籍國民必須:

   1持「居留證」通關,透過護照機讀取辨識;

   2生物特徵識別(臉部辨識與指紋辨識)。

(2)若屬於持居留證之港澳居民或大陸地區人民之第二類自動通關者,則必須:

   1持「多次入出境證」通關,透過護照機讀取辨識;

   2生物特徵識別(臉部辨識與指紋辨識)。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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