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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黃徵男、賴擁連,21世紀監獄學─理論、實務與對策,臺北,一品,2015年,頁644-658。

 重刑化刑事政策之檢討

 ()立即檢討重 罪三犯不得假釋條款 

民國94年《刑法》將數罪併罰有期徒刑上限提高為30年,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累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不得假釋,加上無期徒刑門檻一舉提高為25年。

這些重罪三犯受刑人無法假釋沒有希望無法分類分級管理,造成監獄管理困擾故若超高度安全管理監獄規劃修正《三振法案》使有假釋機會。

   ()重新思考當前酒駕犯之重刑化政策

酒駕共危險罪一直提高刑度,忽略其應治療本質。此類罪犯佔監獄人口1成,累再犯50%不治療監禁並無意義。仿效分類分級治療酒駕未肇事刑2年以下,可判入看守所週末監禁(weekends sentence),可在外役監試辦再擴大適用。鑑定為酒癮犯禁戒處分附科戒癮治療課程,使參加門診住院、團戒癮或服藥藉以產生戒癮效。

   ()杜絕「重刑化刑事政策的遮羞布」-減刑政策減刑可說重刑化刑事政策」功能不彰的「遮羞布」。上次減刑受刑人3年內再犯率達57%,以毒品罪54%最高、其次竊盜罪28%、公共危險罪7.2%以及妨害自由3.5%

這些代價轉嫁給社會民眾除非減刑制度能仿效假釋採取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精神,有效協助出獄復歸,否則不宜再提。

   ()整體調整刑事政策減少監獄容額

人犯擁擠讓矯正工作無法落實揮,應調整刑事政策減少入監人流。如前門策略緩起訴、緩刑、易服社會勞動及修復式正義制度加強易科罰金,減少短期刑入監執行擴大電子監控對象、引進在家監禁與週末監禁,兼顧刑罰均衡有效協助受刑人再社會

應有一致性假釋政策不受民粹影響,受刑人可預期何時離監,達降低收容人數可研議將觀察勒戒與戒治期間折抵刑期

 矯正處的具體作為

   ()充實專業化的教化輔導人力

近年財政困難受限於總員額法,導致戒護教化人嚴重不足。教誨師受刑人比例為1比332應朝向1比120至150目標努力,減輕教誨師工作壓力,增加教化輔導矯治品質教誨師若缺乏輔導心理與社工背景者,應鼓勵帶職進修,提升專業素養。當前僅有戒治所與部分監獄配置心理師與社工員仍不足應修法聘僱補齊實需缺額

   ()加強技訓與更生就業的服務聯繫

受刑人出獄後因刑餘之身價值觀念導正生活困頓再犯者甚多參加職訓人數所有受刑人1成不到。因此議者提出「紅斗笠行動方案」,讓受刑人在監時即予以啟動,針對性向需求,遴選派職訓或技訓課程白天實習工作晚上返監休息並可搭配假釋制度,透過此就業與更生服務,減少處遇更生人的再犯。

()朝向建立司法醫療監獄的目標邁進

民國102年收容人納入全民健保,醫療負相對輕,但戒護外醫與住院工作造成監所負擔脫逃風險大增成立司法醫療監獄,可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專區」為藍本,在北部與南部指定監獄開辦「醫院專區」,甚至規劃專屬女性收容人醫療專區,以減少戒護外醫並有效提升收容人醫療品質。

  矯正管理的具體作為

   ()儘速推動「羈」、「監」兩法之三讀通過

近年大法官會議解釋揭櫫矯正應顧及收容人權益,特別是程序正義《羈押法》與《監獄行刑法》諸規定如申訴與假釋等,已不合時宜而須修正。當前《羈押法》已送立法院審查,《監獄行刑法》仍在法務部檢討中,由於期程延宕,實務運作發許多無法依法行政的困境務之急儘速讓上述法律三讀通過,才能讓矯正工作落實人權保障與依法行政之目的。

 ()提升戒護人員的工作士氣 

重刑化刑事政策後戒護人員工作壓力與危險,特別是看守所顯著高於監獄。復以各大小監獄有「同酬不同工」現象,導致戒護人力士氣大減

矯正署應學習警政署「首都加給」概念,提高8大監獄戒護人員直接戒護危險津貼及值勤費,並大監獄歷練較長年資者,優先在原監擢陞遷,好讓戒護人員有奉獻目標與努力方向。

    ()爭取增額當前不足的戒護人力

近年來監所弊端與問題,擁擠重要關鍵。戒護人力的爭取是當前矯正首要工作。

能將當前1:13戒護人力比,降至為l8,預估要增員3,000位戒護人員,但如果此次增員計畫未能成功或增員人數未如預期,預見矯正工作品質短期內仍無法有效改善

  整體矯正體系的具體作為

    ()逐步減少使用「以夷制夷」的雜役制度

雜役是監所毒瘤(malignant tumor),在監被害調查發現有9.2%受訪者曾被雜役施暴24.5%心理被害經驗,足見「以夷制夷」的雜役管理方式不當應完全廢除美國德州1980年Ruiz v.Estelle案,最高法院宣告building tender (雜役制度)違反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原則德州矯正局因此廢除制度,盼監所未來能廢除「以夷制夷」制度,以杜絕管理事端

  ()擴建現有監所房舍以增加收容額度 

「改善監所十年計畫」預計擴、新與遷建9矯正機關,增加10,127床位括:1.擴建臺北、臺中女子與宜蘭3監獄2.新建臺北第2座監獄3.遷建新竹桃園、臺北(土城)、新竹與彰化看守所等5座監所。臺中女監擴建完工台北監獄預計105年竣工宜蘭監獄刻正進行。從國防部接收「臺南第二監獄」與「八德外役監獄」增加1,600床位,有助抒緩擁擠。監所屬「鄰避設施」,都市化、人口密集環境,興建「高樓式監獄」應是當前抒緩人犯擁擠擴建房舍可行策略

  ()建立矯正機關超額收容之禁止機制

超額收容對戒護、醫療、處遇與教化不利,讓臨挑戰為求刑罰有效執行、保障受刑人權益、避免滋生監獄事端,並使指揮執行與刑罰執行機關連結,應效法德國,研究矯正機關超額收容禁止可行性,

美國80年代的監所收容額度安全瓣概念便屬之。

 ()儘速遴選遣送矯正人員出國進修

矯正人員專業背景較於檢察系統,被認屬枝微末節刑事司法愈分工,各次領域專業性愈無忽視應藉由與外國大學或矯正訓練機構合作,合作洽談選送矯正幹部進修事宜學習國矯正制度與管理,提高矯正人才專業智能改善我國矯正工作

  ()逐步成立矯正觀護署或刑罰執行署

正署僅負責機構性處遇,非機構性或社區處遇,仍由地檢署檢察官及觀護人執行,尚未達事權統一。

許多外國矯正機關,已將觀護體系納入,如德州矯正局於1989年改為刑事司法局(Texas Department of Criminal Justice, TDCJ),監督州機構性處遇、締約督導私人監獄社區矯正與緩刑、假釋控業務及死刑執行等,即判刑後刑罰執行業務全歸TDCJ負責,我國矯正署日後應朝此目標邁進,以整合刑罰執行人力與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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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