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黃徵男、賴擁連,21世紀監獄學─理論、實務與對策,臺北,一品,2015年,頁644-658。
一、重刑化刑事政策之檢討
(一)立即檢討重 罪三犯不得假釋條款:
民國94年《刑法》將數罪併罰有期徒刑上限提高為30年,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累三犯者及性侵犯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不得假釋,加上無期徒刑門檻一舉提高為25年。
這些重罪三犯受刑人無法假釋、沒有希望,又無法分類分級管理,造成監獄管理困擾;故若無超高度安全管理監獄規劃,實應修正《三振法案》使有假釋機會。
(二)重新思考當前酒駕犯之重刑化政策:
酒駕公共危險罪一直提高刑度,卻忽略其應受治療本質。此類罪犯佔監獄人口1成,累再犯率50%,不治療只一昧監禁並無意義。應仿效外國將其分類分級治療:如酒駕未肇事刑期2年以下,可判入看守所週末監禁(weekends sentence),並可在外役監試辦再擴大適用。鑑定為酒癮犯者,以禁戒處分附科戒癮治療課程,使參加門診、住院、團體戒癮或服藥,藉以產生戒癮成效。
(三)杜絕「重刑化刑事政策的遮羞布」-減刑政策:減刑可說是「重刑化刑事政策」功能不彰的「遮羞布」。上次減刑後受刑人3年內再犯率達57%,以毒品罪54%最高、其次竊盜罪28%、公共危險罪7.2%以及妨害自由罪3.5%,
這些代價轉嫁給社會民眾。故除非減刑制度能仿效假釋與採取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精神,有效協助出獄者復歸,否則不宜再提。
(四)整體調整刑事政策減少監獄容額:
人犯擁擠讓矯正工作無法落實揮,應調整刑事政策減少入監人流。如前門策略:緩起訴、緩刑、易服社會勞動及修復式正義制度;加強易科罰金,減少短期刑入監執行、擴大電子監控對象、引進在家監禁與週末監禁,兼顧刑罰均衡並有效協助受刑人再社會化。
亦應有一致性假釋政策不受民粹影響,受刑人可預期何時離監,並達降低收容人數,另可研議將觀察勒戒與戒治期間折抵刑期。
二、矯正處遇的具體作為
(一)充實專業化的教化輔導人力:
近年財政困難復受限於總員額法,導致戒護與教化人力嚴重不足。教誨師、受刑人比例為1比332,應朝向1比120至150目標努力,以減輕教誨師工作壓力,增加教化輔導矯治品質。教誨師若缺乏輔導心理與社工背景者,應鼓勵帶職進修,提升專業素養。而當前僅有戒治所與部分監獄配置心理師與社工員仍不足,應修法增聘僱以補齊實需缺額。
(二)加強技訓與更生就業的服務聯繫:
受刑人出獄後因刑餘之身、價值觀念未導正或生活困頓而再犯者甚多,且參加職訓人數僅為所有受刑人1成不到。因此議者有提出「紅斗笠行動方案」,讓受刑人在監時即予以啟動,針對性向需求,遴選派任職訓或技訓課程,白天實習工作、晚上返監休息,並可搭配假釋制度,透過此就業與更生服務,減少受處遇更生人的再犯。
(三)朝向建立司法醫療監獄的目標邁進:
民國102年收容人納入全民健保,其醫療負擔相對減輕,但戒護外醫與住院工作造成監所負擔、脫逃風險大增。在成立司法醫療監獄前,可以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專區」為藍本,在北部與南部指定監獄開辦「醫院專區」,甚至規劃專屬女性收容人醫療專區,以減少戒護外醫並有效提升收容人醫療品質。
三、矯正管理的具體作為
(一)儘速推動「羈」、「監」兩法之三讀通過:
近年來大法官會議解釋揭櫫矯正應顧及收容人權益,特別是程序正義。故《羈押法》與《監獄行刑法》諸規定如申訴與假釋等,已不合時宜而須修正。當前《羈押法》已送立法院審查,《監獄行刑法》仍在法務部檢討中,由於期程延宕,實務運作發生許多無法依法行政的困境。當務之急應儘速讓上述法律三讀通過,才能讓矯正工作落實人權保障與依法行政之目的。
(二)提升戒護人員的工作士氣:
重刑化刑事政策後戒護人員工作壓力與危險,特別是看守所顯著高於監獄。復以各大小監獄有「同酬不同工」現象,導致戒護人力士氣大減
。矯正署應學習警政署「首都加給」概念,提高8大監獄戒護人員直接戒護之危險津貼及值勤費,並讓大監獄歷練較長年資者,優先在原監拔擢陞遷,好讓戒護人員有奉獻目標與努力方向。
(三)爭取增額當前不足的戒護人力:
近年來監所弊端與問題,擁擠是重要關鍵。故戒護人力的爭取是當前矯正首要工作。
若能將當前1:13戒護人力比,降至為l:8,預估要增員3,000位戒護人員,但如果此次增員計畫未能成功或增員人數未如預期,則預見矯正工作品質短期內仍無法有效改善。
四、整體矯正體系的具體作為
(一)逐步減少使用「以夷制夷」的雜役制度:
雜役是監所毒瘤(malignant tumor),在監被害調查發現有9.2%受訪者曾被雜役施暴、24.5%有心理被害經驗,足見「以夷制夷」的雜役管理方式不當,應完全廢除。美國德州1980年Ruiz v.Estelle案,最高法院即宣告building tender (雜役制度)違反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原則。德州矯正局因此廢除該制度,盼監所未來能廢除「以夷制夷」之制度,以杜絕管理事端。
(二)擴建現有監所房舍以增加收容額度:
「改善監所十年計畫」預計擴、新與遷建9矯正機關,增加10,127床位。包括:1.擴建臺北、臺中女子與宜蘭3監獄;2.新建臺北第2座監獄;3.遷建新竹、桃園、臺北(土城)、新竹與彰化看守所等5座監所。臺中女監已擴建完工,台北監獄預計105年竣工,宜蘭監獄刻正進行。另從國防部接收「臺南第二監獄」與「八德外役監獄」將增加1,600床位,有助抒緩擁擠。惟監所屬「鄰避設施」,在高都市化、人口密集環境,興建「高樓式監獄」應是當前抒緩人犯擁擠擴建房舍的可行策略。
(三)建立矯正機關超額收容之禁止機制:
超額收容對戒護、醫療、處遇與教化不利,讓行刑面臨挑戰;為求刑罰有效執行、保障受刑人權益、避免滋生監獄事端,並使指揮執行與刑罰執行機關連結,應效法德國,研究矯正機關超額收容禁止可行性,
美國80年代的監所收容額度安全瓣概念便屬之。
(四)儘速遴選遣送矯正人員出國進修:
矯正人員專業背景較於檢察系統,被認屬枝微末節者。惟刑事司法愈分工,各次領域專業性愈無法忽視,故應藉由與外國大學或矯正訓練機構合作,合作洽談選送矯正幹部進修事宜,以學習國外矯正制度與管理,提高矯正人才專業智能,並改善我國矯正工作。
(五)逐步成立矯正觀護署或刑罰執行署:
矯正署僅負責機構性處遇,非機構性或社區處遇,仍由地檢署檢察官及觀護人執行,尚未達事權統一。
許多外國矯正機關,已將觀護體系納入,如德州矯正局於1989年改制為刑事司法局(Texas Department of Criminal Justice, TDCJ),監督該州機構性處遇、締約督導私人監獄、社區矯正與緩刑、假釋監控業務及死刑執行等,即判刑後刑罰執行業務全歸TDCJ負責,我國矯正署日後應朝此目標邁進,以整合刑罰執行人力與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