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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將西方獄政制度演進,分成7個時期「1」:

1.習藝所時期(Workhouse, House of Correction):17世紀,歐洲將罪犯、少年、流浪漢及乞丐收容於特定處所,使勞苦生活並授與技能,此為習藝所時期。此制源於英國,1596年荷蘭阿姆斯特丹習藝所為近代監獄濫觴;16世紀係習藝所制度普遍於歐洲設立的世紀。

2.強制院時期(Maison de Force):因習藝所收容複雜化,18世紀,部分國家改為強制院。強制院以「安全衛生的生活環境」為取向,此型態受英國人約翰霍華德(John, Howard)青睞,影響其對英國制度之改革[2],英國遂通過監獄法案,並於1785年設立懲治型態監獄(Penitentiary),開始採用分類監禁、男女分界居住及強制作業。此制度流傳至美國,促成日後賓州及奧本制監禁型態之出現。

3.懲治監時期(Penitentiary)美國在殖民時代即有監獄,但收容複雜、污穢而無管理,學者倡議改革而形成懲治監禁場所。Penitentiary一詞包含懺悔及懲罰概念,揚棄殘酷不人道刑罰,以自由刑取代身體刑成為刑罰主流。代表監獄即影響後世深遠的「賓州制」及「奧本制」監獄。

4.感化院時期(Reformatory):19世紀盛行的感化院制度,乃源於西班牙監獄的感化概念(Reforma­tory),在該制度下,表現好的受刑人得提前釋放,並運用不定期刑、縮刑制度、假釋及累進處遇等制度為處遇措施。1870年成立於美國的愛米拉感化院,即為美國成功運用該制度的典範。

5.矯治時期(Rehabilitation):受犯罪實證學派的影響,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各國監獄瀰漫著矯治風氣。主張犯罪者非因自由意志,而係內外在生心理、社會因素所綜合導致,由於其病犯特質,刑罰應加以治療教化以助其回歸社會。此模式流傳數十年,至20世紀70年代,由於缺乏教化有效之證據,加上累再犯漸增、核心犯罪人的發現,矯治思潮受到嚴厲檢討,遂開始沒落。

6.重刑化時期( The Era of Punitive Policy)1972Ruiz v. Estelle案,聯邦法院肯定人犯權益。但1974Martinson無效論 (Nothing Works)造成矯治之挑戰,犯罪率高、反毒失敗,使1970年代中期後採取「重刑化刑事政策」(Punitive policy),以抗制犯罪、毒品與恐怖分子(War on crime, War on drugs, & War on terror) 。政策包含審判從不定期刑轉向為定期刑、藉量刑指導綱領限制法官裁量權、對毒品犯與性侵犯祭出強制最低刑期制度及對重大暴力犯罪三犯者祭出「三振出局」不得假釋制度。聯邦也通過「真實執行判決法案」(Truth in sentencing laws),強制對重大與暴力犯罪者假釋陳報,執行率要達刑期85%

7.修復式時期 ( The Era of Restorative Policy)2008年以來,各州檢討重刑化政策,著重社區內加重罪犯罪責與支持性矯正思潮-修復式政策(Restorative Policy),並成為當前美國各州甚感興趣的刑事司法政策。代表政策如下:

(1)「重大與暴力犯罪人重返社區計畫」:聯邦政府2001年實施的「重大與暴力犯罪人重返社區計畫」(Serious and Violent Offender Reentry Initiative, SVORI),從人犯入監到出獄後一系列關懷與照顧,促其順利整合於社區。藉由整合各政府、社區組織、刑事司法、社會服務、公共健康、教育與勞工等部門資源,同時處理人犯風險與需求滿足。這一系列對於人犯的關懷與照顧則包含居住、職業、身心健康、教育、物質濫用與其他可能影響其成功整合於社區的狀況。成效評估此「包裹服務」(wraparound services)確實增加人犯參與程度與降低其再犯率。

(2)「毒品法庭」:美國毒品法庭(Drug Courts)計畫,區分非暴力毒品犯與監獄受刑人處遇,採科際整合專家團隊,由刑事司法、社會服務與治療團隊共同會診毒品案件,課以應負責任與戒癮處遇,協助毒品犯在社區戒除毒癮並成功回歸社會正常生活,並藉此降低刑事司法體系對特殊犯罪人的持續傷害,減少停留於刑事司法系統的時間。

 



「1」黃徵男、賴擁連,21世紀監獄學─理論、實務與對策,臺北,一品,2015年,頁12-24

[2] 英國國會於1779年通過監獄法(The Penitentiary Act),其中大部分引用霍氏書中所述基本原則如下:人犯必監禁於安全衛生的監獄。監獄必須進行有系統的視察。廢止應繳食物、服務等基本需要之費用。監獄訓練必須伴隨感化性生活紀律。監獄以獨居為主,並以沉默與勞動作業來配合運作。英國以霍氏監獄法所設立的第一所監獄,即為1785年的懷蒙德翰監獄(Gaol of Wymondham),其特色是將人犯分類監禁,男女性分界住宿及作業。

[3] 學者稱1990-2010間的美國是「大量監禁」(Mass incarceration)或「成癮監禁」(Addictive incarceration)的時代。美國在2006年時,全國約有550萬名犯罪人處於監禁、或緩刑觀護或假釋觀護的型態,亦即每31位美國人就有1位處於上述的監控型態;其中監獄人口已來到200萬,監禁率為每10萬人有650人,位居世界第一,亦即全世界每4位人犯中,就有1位是美國人,美國可以說是最大的監獄王國。換言之,此即所謂「監獄管理倉儲化時代的來臨」,受刑人管理強調「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在犯罪學實證學派影響下,受刑人入獄進行調查分類之目的在於個別化處遇與矯治,以強調化除惡性、復歸社會為導向的福利國觀念;但風險管理觀念,受刑人調查分類強調的是區分受刑人惡性程度,施予高、中、低度管理方式,然後置於如倉庫的舍房,強調管理而非矯治復歸社會之理念,因人犯監禁時間過長,是否能再順利復歸社會都是問題,舍房就如同冷藏庫一般,長期監禁隔離人犯。故可以預見的是,面對擁擠的人犯,未來必須設立超大型監獄以及超高度安全管理監獄,方足以因應未來矯正工作需要。參閱:黃徵男、賴擁連,21世紀監獄學─理論、實務與對策,臺北,一品,2015年,頁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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