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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生物學理論的不足之處◎

🌹這種專一的生物決定論,後來被批評為忽視社會學家或給予足夠的重視社會、經濟和環境因素。批評家們非常成功指出了生物學研究方法的缺陷,同義反覆推理,沒有實證的事實,確實證據支持這樣的理論。到了50年代,生物犯罪學理論已經徹底顏面掃地,犯罪學和偏差行為教科書繼續討論 Lombroso和其他生物理論家其歷史價值,但作者是非常危險的生物學理論。期刊文章提出或測試的生物學解釋幾乎已經不存在,生物學理論當時已經被犯罪學家視為是毫無根據的且無關緊要的。在某種程度上,被忽視的生物學理論是基於社會學家的偏好,對生物學理論強烈的批評。犯罪社會學的方法,在美國總是佔優勢,在本世紀中葉,是以社會學家為主的犯罪理論和研究。社會學擁有重要地位,在美國犯罪學仍然存在,雖然它並不是普遍的,但它曾經是(埃克斯,1992年a)。雷杰弗裡(1979; 1980)等現代生物學理論支持者所聲稱的,即使近來這些犯罪學理論不但完全被忽視,還被視為禁忌話題,被封閉的態度、社會學面向的犯罪學家系統地抑制(見 Hoizman,1979;戈登,1980年泰勒,1984;沃爾什,2000年)。這種說法,似乎是非常值得懷疑。生物犯罪學理論的出版物,其實在最近數十年來有蓬勃發展,並在學術期刊繼續找到一個突出的地方(見本章引用的文獻;又見菲斯,1990年;沃爾什,2000年)。與30年前的教科書相比,犯罪學教科書給予更大的空間並且重視生物學理論(賴特和米勒,1998年),致力於促進生物學導向的犯罪學理論,並且成為繼續生產的主要供應者(見菲斯,2001 ;羅,2002;沃爾什,2002)。胡頓持續受到關注,衝擊他曾經在“哈佛學派”的生物學犯罪理論,一直持續到20世紀80年代,作為一個重要的(雖然本質上錯)出現在美國犯罪學的歷史(拉夫特,2004)。

🌹生物學理論的支持者不應該錯誤的批評和反對別人禁忌的表達。儘管社會學家和其他社會學思想犯罪學家通常從他們的理論中排除生物學,並且仍然持續對生物學理論的批評,他們也同樣強烈批評彼此的社會學理論。大部分的人反對生物學理論是基於其有爭議問題的政策。但早期生物學理論被拒絕的主要原因,是在現實中很少處理懲戒或政策問題。原因很簡單,理論被認為是不可測的,不合邏輯的,還是錯。他們很少經得起實證考驗,經驗往往信奉簡單種族主義和受到嚴密的檢查就很容易消失的性別歧視觀念。即便是現代犯罪生物學理論和偏差行為認可的最強大的支持者,Lombrosian實證理論還是被抹黑成“由於這些早期研究方法的嚴重瑕疵,和他們努力去結合社會學理論和數據的弱點”(Mednick和Shoham,1979年:九)。他們也承認,傳統的生物學犯罪理論是簡單化且不科學的(菲斯,1990年),研究往往基於意識形態的偏見,包括一些來自納粹德國(Mednick,1987)。

🌹按照公認的生物學歷史解釋為犯罪,現代犯罪生物學理論的再興起和違法犯罪遭到了強烈的懷疑是沒啥好奇怪的?這些現代的一些支持者還沒有提供任何新的理論,但只是用了很多有歷史的生物學解釋犯罪,有缺陷的研究,還是相同老問題,並提出了一些證據,可以更有說服力。

◎現代生物學跟犯罪偏差行為的生物學理論◎

🌹在大多數情況下,然而,目前的生物理論學家反對Lombroso、戈林、胡頓那種簡單的生物學特徵決定理論。最近的生物學解釋已經在遺傳學、腦功能、神經學、生物化學方面有新發現和技術進步。正因為如此,生物學解釋犯罪來到一個犯罪學的新層次。雖然他們仍然必須對付可疑的方法學問題和經驗的有效性(菲斯,2006年),從今以後他們更加認真對待這個部分,因為在20世紀的早期,在生物學理論的重點要強調的是身體特徵部分開始轉換(如營養,男性和女性荷爾蒙的平衡,代謝),遺傳(如遺傳,智商,進化),以及神經生理學(如,腦,中央和自主神經系統,生理喚醒水平,神經,神經遞質;賴特和Miller,1998)。

🌹大部分的現代理論家聲稱,他們並不想跟舊的溝通,無意義的爭論與培育或使Lombrosian天生罪犯的理論再流行。相反,他們已經採取了新課程的前提是行為,不論是符合或不正常,結果從互動的生物有機體構成人類與自然和社會環境。“沒有本質與培育,只有通過培育自然”(沃爾什,2000:1080)。因此,沒有具體的犯罪行為,生理注定是繼承,也不是有任何一個基因,該基因產生的犯罪行為。行為潛力和感受,他們提出可以由生物因素所引發。這些潛力有不同的實際發生機率,取決於個人所面臨環境的一段時間。一些生物因素在今天被視為固定不變的犯罪。相反,他們互動和可能受到的物質和社會環境(羅,2002):

🌹作為一個規則,什麼是繼承,是不是一個行為,而是它的方式,一個人對環境的適應。它提供了一個方向,傾向,表現出某種流行時尚 ....結果生物參與反社會行為有,在一些研究中,披露衡量異常,但在一個數字的研究,測量沒有達到病理水平。換句話說 ...在生物價值不一定超過正常範圍,不會跟執業醫師報警。(菲斯,1990:42,54)

🌹雖然他給了至高無上的生物原因(尤其是大腦功能),並懷疑社會因素的重要性,杰弗裡(1977 1979)提出,犯罪行為的結果,從生物學的互動,行為和環境。李埃利斯和安東尼沃爾什(埃利斯,1987A的; 533;埃利斯和沃爾什,1997年;沃爾什,2000年,2002年)指出,現代生物相容性的解釋與“主流”犯罪學理論,依靠社會和心理因素。由於這些原因Mednick,埃利斯和另一些人喜歡說自己的理論被稱為“生物社會”而不是“生物理論''犯罪。與David C.羅(2002)主張的”異質性“生物和生物犯罪的原因。“這句話基因行為,實在是一個很好比喻,人類的行為沒有特定的基因...“(羅,2002:105):

🌹對犯罪行為的解釋可能涉及學習、遺傳、荷爾蒙、神經化學因素中複雜的交互作用,所有運轉都在複雜進化的社會系統下。“(Ellis和沃爾什,1997:259)基因是自DNA的複製片編碼的蛋白質,它的代碼荷爾蒙和酶的過程 ... .. ... ..基因差異使我們對環境線索的敏感差異和調節我們的反應 ... ..雖然犯罪可能沒有基因,也可能有,透過一些神經激素的刺激,導致不同的發展特點和特性,在某些環境中、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增加犯罪行為的機率。(沃爾什,2000:1083)

(摘錄自Ronal Akers犯罪學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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