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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解組及都市生態理論(又稱犯罪生態理論)

  一、芝加哥學派(犯罪區位學派)

    (一)代表人物:蕭(Clifford R. Shaw)和馬凱(Henry D. Mckay)於1920年代提出。

(二)同心圓地帶理論:(The Concentric Zone Theory of Unban Development)

        運用芝加哥大學派克(P. Park)及波格斯(E. Burgess)教授的理論,來探討芝加哥市青少年犯罪問題。首先波格斯針對芝加哥提出五個「同心圓地帶理論」:

第一圈為中心商業區(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此區內有百貨公司、飯店、火車站、博物館、電影院等,都市之政經中心及文化活動中心。

第二圈為過渡區(Transsitional Area),是成環狀圍繞中心商業區,此區有貧民住宅區、移民聚居所、小商店、房租區和一些輕工業區。居住此區之居民,往往是已被拒絕參與競爭者(如罪犯、失業者或被遺棄者的人),或沒有機會參與競爭之美國黑人及少數種族份子。

第三圈是工人住宅區(Working People Housing Area):此區主要是工廠、工人住宅區、其房屋均很小且古老,第二圈的人常居住此地區。

第四圈為中上級住宅區(Upper Middle-class Housing Area),此區標準房屋型態是獨家住宅單位,住此區的人均是商人、專業人員、中產階段者。

第五圈是郊區及通勤區(The Suburbs and Commuter Area),此區是最外圈地區,環繞著中上級住宅區,居民多半為中等階級居民,他們也多半於市中心工作。

並非所有都市的發展型態均如上述之同心圓地帶模式之發展,因為其他都市之發展可能有其他型態之模式,但這種同心圓地帶模式之理論在犯罪社會學內非常重要,因為許多研究者均引用此理論來說明芝加哥的少年犯罪率。

(三)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1.集中原則:他們發現少年犯罪均集中於環繞市中心的外圍的過渡帶(Transsitional Areas),原來存在於此一地區的正式社會組織已被分      化,因為被新的外來族裔或團體侵入,造成鄰里關係薄弱,對當地青少年控制力減低,這個地區變成了侵入團體與退縮團體兩文化衝突,在這種轉型區域,形成社會解組(Social Disorganization),造成青少年犯罪係由於與鄰居關係薄弱,無法發揮社會控制,因此,這裡的「社會解組」是造成青少年犯罪集中此區域的主要原因。

2.距離原則:蕭與馬凱也發現,犯罪依附商業活動而存在,然而那些與城中心及工業中心之距離愈遠的地區,如高級住宅區與通勤區,犯罪率愈低,這些青少年要通達那些通勤區與高級住宅區的交通工具,愈不容易獲得所致。

3.傳承原則:蕭和馬凱同時發現,這些青少年犯罪區域不論人口如何傳承與組成,均維持高犯罪率。即這種犯罪副文化一旦形成後,就會一代傳一代成為居住在該地區人们從事犯罪及偏差行為的主因。因此,此犯罪副文化將一代傳承一代,故青少年犯罪將永不停止。因此,也稱為文化傳遞理論。

(四)蕭與馬凱之研究結論:歸納有五點結論:

1.某些地區少年犯特別多而形成少年犯罪地帶。

2.少年犯罪集中於靠近市區之低房租地區,然後愈離市區愈少。

3.小孩逃學率高的地區,少年犯較多。

4.某一地區1900年少年犯罪率高,而上述同一地區1930年仍然有高的少年犯罪率。雖然該地區經過30年人口組成已有很大的變動,但犯罪率仍然維持不變,顯示自然環境對人類行為之影響,亦甚重要。

5.各個種族均有相同趨向:即市中心的少年犯罪行為發生率較高,而愈向郊區則愈低。 

 二、社會生態學派

(一)興起背景:

芝加哥學派於蕭氏去世後,有一段時間不在受到重視。但在1980年代起,有些犯罪學家,開始修正芝加哥學派理論的研究架構與基本命題,並從巨 觀的角度詮釋犯罪問題走向微觀的角度研究社區的犯罪問題。

(二)代表人物及具體主張:

       1.首先,學者柯好絲(R.R.Kernhause,1978)的研究發現,居住在種族差異性大的鄰里或社區以及居住在遷徙頻繁區域的貧民,他們在遵守社區規範與價值上確實存有困難,要維持良好的社交關係,也很困難。因為社區裡具貧窮率高、種族異質性高、以及居住流動性高等特徵,這些將存在高犯罪及偏差行為的現象。

2.學者包思可與韋伯(R.J.Bursik and J. Webb,1982)的研究,也支持鄰里的社會解組是解釋鄰里犯罪率的主因。而包思可進一步指出,犯罪率與社區的衰敗(如社區失序、貧窮、疏離與分離等),具高度關連性。因為在這些具有高犯罪率之社區中,區內經常存在荒蕪的樓房與公寓,而這些地方經常藏匿著犯罪行為的進行。這些被廢棄的建築物,學者司配曼(W.Spelman,1993)形容為「犯罪磁鐵」(Magnet of Crime)。

3.學者史塔克(R.Swark,1987)的研究指出,密度、貧窮、土地使用複雜、居住流動性,以及房屋毀壞程度,這五種結構特徵會以各種方式吸引居住在此種結構的居民,提供更多的犯罪機會,增加更多的犯罪動機,以及減少社區監控犯罪能力。這樣的結果將導致具有犯罪傾向的人容易被此一社區特徵吸引而遷入,守法的居民將逐漸遷出。

三、辛普森的集體效能理論(Collective Efficacy):

      1.根據辛普森(R.Sampson,1995)之研究指出,貧窮本身與犯罪不具關連性,但是貧窮結合了居民的流動性、居住密度高,而且單身、未婚、沒有家庭的男子集中比例也高的話,與暴力犯罪呈現高度相關性。

2.其次,辛普森解釋和蕭與瑪凱的社會解組觀點,認為社會解組係指「社區內部沒有了解社區內核心價值的能力」。他與格勒斯(W.B.Groves,1989)補充著說,社會解組具有以下四點特徵:(1)低經濟條件:(2)混合不同的種族;(3)高流動性,居民搬進搬出此區頻繁;(4)破碎的家庭。而社會解組最主要的理由就是社區居民缺乏「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的觀念-如人際網絡或人際關係很差。

3.最後辛普森指出「集體效能」(Collective Efficacy)的觀念延續芝加哥學派的生命力。包括:

  (1)「集體效能」係指鄰里擁有維持公共場所如街道、人行道、公園秩序井然有序的能力。它的落實,將呈現出當地鄰里居民會採行明顯的行動來維持公共之秩序的良好,例如向政府投訴環保問題、遊民問題、與青少年犯罪問題、組織守望相助對等措施。

(2)辛普森與格勒斯(W.B.Groves)主張,居民會採取這些行動時,僅有在住戶們彼此間「相互凝聚且信任」以及「建立共識支持鄰里社會控制以防禦外來侵入」等兩大觀點上。如果上述兩大觀點缺乏任何一樣時,社區居民將無法採取行動對抗外來侵害社區秩序的力量。

(3)如果社區建構上述的兩大觀念,蕭和馬凱所謂之「侵入團體」與「退縮團體」衝突的現象將不會發生。

四、結論:由於這些學者修正部分芝加哥學派的主張,從微視觀點的角度分析社區犯罪問題的根源與影響因素,並以許多都市甚至外國都市來做實驗研究,延續芝加哥學派的生命力,也拓展了芝加哥學派解釋社區犯罪的能力。

(摘譯自Ronald Akers 犯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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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