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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監獄學題答》




 




 




一、歐美獄政思潮和制度之演進為何?對當前我國刑罰政策有何影響?請說明之。(25分)


















命題意旨




監獄學概論之考題一向少見,本次出現此題型,即要考生將影響刑罰制度深遠的歐美獄政思潮加以思考描述,並將其對監獄學與刑罰政策之影響,綜合性的加以論述,基本概念不難,但仍具有一定的挑戰性。




答題關鍵




本題之答題技巧,應先參酌學者分析,說明歐美獄政思潮經歷過哪些階段。接著將各階段思潮對我國刑罰政策與監獄管理之影響,分項加以論述,並建議考生以條列式方式列舉,藉由豐富之答點呈現,藉以贏取高分。




高分命中




《陳逸飛監獄學(概要)》,頁1-8~1-11





【擬答】:有關歐美獄政思潮和制度之演進以及對當前我國刑罰政策之影響,茲分項說明如下:




()歐美獄政思潮和制度之演進:




    學者將西方獄政制度演進,分成以下六個時期:




  1.習藝所時期(Workhouse, House of
Correction
):
17世紀,歐洲將罪犯、少年、流浪漢及乞丐收容於特定處所,使其勞苦生活並授與技能,此階段稱為習藝所時期。此制最早源於英國,1596年設於荷蘭阿姆斯特丹的習藝所可稱為近代監獄的濫觴。16世紀係習藝所制度普遍於歐洲設立的世紀。




  2.強制院時期(Maison de Force):習藝所因收容複雜化,18世紀,部分國家改為強制院。強制院以「安全衛生的生活環境」為取向,此型態受到英國人約翰霍華德(John, Howard)之青睞,影響其對英國制度之改革 ,在英國通過監獄法案,並於1785年設立懲治型態監獄(Penitentiary),開始採用分類監禁,男女分界居住及強制作業之制度。此制度流傳美國,促成日後賓州制及奧本制監禁型態之出現。




  3.懲治監時期(Penitentiary):美國在殖民時代即有監獄,但收容複雜、污穢而無管理,學者遂倡議改革而形成懲治監禁場所。Penitentiary一詞包括懺悔及懲罰兩概念,揚棄殘酷不仁道刑罰,以自由刑取代身體刑成為刑罰主流。代表性監獄即為影響後世深遠的「賓州制」及「奧本制」監獄。




  4.感化院時期(Reformatory):19世紀盛行的感化院制度,乃源於西班牙監獄的感化概念(Reformatory),在該制度下,表現好的受刑人得提前釋放,並運用不定期刑、縮刑制度、假釋及累進處遇等制度為處遇措施。1870年成立於美國的愛米拉感化院,即為美國成功運用該制度的典範。




  5.矯治時期(Rehabilitation):受犯罪實證學派的影響,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各國監獄瀰漫著矯治風氣。主張犯罪者非因自由意志,而係內外在生心理、社會因素所綜合導致,由於其病犯特質,刑罰應加以治療教化以助其回歸社會。此模式流傳數十年,至20世紀70年代,由於缺乏教化有效之證據,加上累再犯漸增、核心犯罪人的發現,矯治思潮受到嚴厲檢討,遂開始沒落。




  6.兩極化犯罪矯正時期:當代最重要的刑事政策,即「兩極化刑事政策」(我國稱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主張對重大犯罪、危險罪犯、核心犯罪人採嚴格刑事政策,對微罪、初犯及可改善者,採寬鬆的刑事政策。嚴格之政策目的在維持社會秩序、保護法益,故採應報思想,從重量刑,並導致「監獄管理倉儲化時代的來臨」
。寬鬆之刑事政策則力主刑罰謙抑,對輕微犯罪者,儘量避免刑事司法系統正式的處罰,改採寬和的社區處遇對策,主張除罪化、除刑化與非機構化。




()歐美獄政思潮制度對我國刑罰政策之影響:




  獄政發展與社會風俗、法律政治體制及刑事政策趨向關係密切。無論中外,早期的刑罰多以應報為目的,獄政管理殘酷專橫。至18世紀理性啟蒙時代來臨,獄政思潮進入「強制院時期」(Maison de Force)、「懲治監時期」(Penitentiary),刑罰制度與監獄行刑逐漸減少酷刑,而以罪刑均衡為原則;19世紀後,犯罪學實證主義興起,獄政措施更趨於人道,遂進入「矯治時期」(Rehabilitation),刑罰政策並在傳統應報、嚇阻、隔離功能外,添加教化矯治功能。




  我國獄政發展,早在三代期間,行刑觀念即崇尚教化;秦漢以迄明清,獄政管理未盡改善。迨至民國,為收回領事裁判權,一時大倡獄政興革。北伐成功後,不斷充實獄政法規,但因戰火致未能全面實施,直至政府遷臺後,全面實施新法,獄政革新始積極進行。今日,以往若干積弊與缺失,大致次第清除,民國95年刑法修正,我國進入「兩極化犯罪矯正時期」,並於民國100年成立專業獨立之矯正署統管獄政業務。




  3.美國矯治理念自70年代起即有濃厚的正義模式色彩,當前更走入監禁模式領域。但我國目前仍係以教育刑思潮為主,蓋除非我國監獄行刑法第1條:「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有所修正,否則,教育刑思潮仍為當前國內主流的矯治哲學。只是隨著兩極化刑事政策發展,我國所強調的教育刑確實含有一種「犯罪者須為其行為負起贖罪的責任,而在犯罪矯治上儘量協助其社會復歸的教育刑」之意涵,故現行的犯罪矯正運作模式,有可能轉向美國對醫療模式反動所提出的正義模式方向逐步發展。惟礙於矯治觀點尚未普及以及經費之困難,有關監獄人權保障、矯治教化、藥癮治療、預防再犯與更生保護等工作,尚有相當改善之空間,則有待日後進一步努力。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二、監獄作業制度為何?優良作業制度衡量的標準為何?請說明之。(25分)


















命題意旨




監獄作業制度向為監獄學有關監獄行刑實務之重要考題,並曾多次出現在監所考科題目中,如97年四等監所員考試即屬之。本題即在考驗考生對此議題之瞭解程度,並要考生思考該制度之內涵,難度不高,卻需要有良好的答題組織能力,並適當加以補充,才能獲取高分。




答題關鍵




本題之答題技巧,應先分項說明監獄作業制度之意義、類型,並就學者之論述,將相關作業類型,分別加以論述,由於本題亦要求提出優良作業制度衡量的標準,故考生可將林茂榮、楊士隆老師監獄學一書之內容,加以引用敘述,藉以贏取高分。




高分命中




《陳逸飛監獄學(概要)》,頁4-50~4-51





【擬答】有關監獄作業制度與優良作業制度的衡量標準,茲分項說明如下:




  ()監獄作業制度:我國作業可分為兩大類,一為契約作業制度(The Contract
System
),又稱自由市場作業制度(Open Market Systems);一為自營作業制度(The Public System),又稱為保護市場制度(Sheltered
Market Systems
)。茲分述如下:




    1.契約作業制:




(1)委託加工制:又稱代工制,指外面廠商與監獄簽訂契約,將作業材料、機具設備送至監獄內由受刑人組裝、製作的作業制度。此制度,廠商負責運銷、販售,作業完成後,依工資給付,可分兩種,一種是按件計酬(The Piece Price System);另一種為按人頭給付工資(Pay for
Person
),如各監獄代工紙袋、原子筆、電腦鍵盤、煞車皮等作業。




(2)租賃制:又稱全部承攬制,指由民間雇主與監獄簽約,將受刑人交與廠商到監外,由其統籌分派工作。監獄管教人員俸給以及受刑人衣食住、紀律與戒護管理,均由廠商負責。作業成品銷售,亦由民間廠商負責。租賃期間屆滿,廠商依每日工資按人頭計算。該制易使監獄淪為民間雇主掌控,視受刑人為苦役,有失行刑本質,我國不採。




(3)僱工制: 可分為「大承攬」與「小承攬」制:大承攬係指民間雇主以簽約方式承攬全監受 刑人,由民間承攬人負擔受刑人衣食費用與紀律管理,惟管教人員薪俸仍由政府負擔。該制恐使受刑人淪為私人把持,我國不採;小承攬係由民間廠商與監獄簽訂契約方式,僱用部分受刑人到監外從事勞務工作之一種作業制度,受刑人之衣食住、紀律戒護管理,均由監獄派員負責,不假他人之手。作業成品的銷售,由民間商家負責,監獄概不過問。僱工期間,廠商給付每日工資按人頭計算。如外役監受刑人受僱到外面砍甘蔗或到工廠做工。




     2.自營作業制:




     (1)自營制:自營制又稱國營制,由監獄經營的作業制度,亦即從作業原料、生產機具設備、作業導師任用以及作業成品銷售,全由監獄自行負責辦理,自負作業盈虧、成品銷售,亦可與其他民間企業自由競爭;受刑人衣食住、紀律與戒護管理,均由監獄負責。至於作業勞作金部分,由監獄結算營收成   本後,按月支付予受刑人,如園藝、陶藝、印刷、木工、鐵工、磚瓦、縫紉、釀造、畜牧、農作等。




(2)公用制:又稱官用制,同自營制,由監獄自己經營的作業制度,亦即從作業的原料、生產的機具設備、作業導師之任用以及作業成品之銷售,完全由監獄自行負責辦理,自負作業盈虧,惟成品銷售,僅限於公家機關或政府部門所支助之公益團體;受刑人衣食住、紀律與戒護管理,均由監獄負責。至於作業勞作金部分,由監獄結算營收成本後,按月支付予受刑人。




(3)公共事業制:由監獄主動派受刑人或由公益或自治團體洽請監獄提供受刑人到監外從事農作、建築、築路、修橋、窯作、浚河、防洪、造林、墾荒以及其他富有公益價值(急難救災、敦親睦鄰)等工作的作業型態;受刑人之衣食住、紀律與戒護管理,也均由監獄負責。至於勞作金部分,由監獄或團體於作業完竣後支付之。




()優良作業制度的衡量標準:以上作業制度,均有其優點,至於何種制度較為理想,其衡量標準如下:




  1.能否增進收容人之健康;




  2.能否增進收容人之改悔向上及訓練其謀生技能;




  3.能否肋於 有效之管理;




  4.能否給予政府之經濟利益;




  5.能否避免與自由勞工和私人企業競爭。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三、我國監獄教化工作目前實施的方式為何?近年來有否新的教化處遇措施?請說明之。(25分)


















命題意旨




有關監獄行刑實務一章,乃監獄學考科之重要題庫。受刑人教化制度之考題,亦曾於92年三等監獄官考試出現過,並且在監獄行刑法亦偶爾出題,考生對此類考題應加以注意。




答題關鍵




本題作答無特別技巧,須依題意分別就現行教化輔導措施與近年新的教化處遇措施分項加以說明,若平日有涉略法務通訊、矯正月刊或常上法務部網站瀏覽之考生,相信可以有更好之成績。




高分命中




《陳逸飛監獄學(概要)》,頁4-73~4-74





【擬答】有關我國目前監獄教化實施方式與近年新的教化處遇措施,茲分項敘述如下:




 ()現行教化輔導措施 :包括教誨與教育兩大類措施:




   1.教誨:受刑人監禁過程會遭遇各種痛苦,大多對管理人員有敵意,所以推動教化工作必須要觀察其內心之感受,以愛心、耐心的胸懷,給予適當的關懷,增強受刑人自新意願,以達到矯正目的。教誨工作可分為「品德教誨」和「宗教教誨」兩種:




(1)品德教誨:著重在國民道德的教誨、陶冶收容人品行為主要目的。




    1集體教誨:於例假日、紀念日或其他適當日期行之。方式係以「管教區」




為單位,將收容人集合在教誨堂或其他適當場所實施。分別由各科主管、教誨師或邀請




      當地賢達人士主講,每次演講時間原則上以一小時為限,除了收容人因為疾病或重大




事故以外,一律參加。




    2類別教誨:依受刑人入監的調查分類結果,按照受刑人的罪名、罪質在適




當的日期分類行之。並且依照其類別每週以其中一類實施教誨,每次時間以不超過一




小時為限。




3個別教誨:針對單一收容人以個別談話方式實施,瞭解收容人在監




的各種適應狀況,無分時機予以施教。且區分為入監、在監、出監三種:




   A.入監教誨:在受刑人進入監獄時行之。




   B.在監教誨:於受刑人執行中或於受刑人受獎、受懲、晉級、疾病、親喪或家庭變故時行之。且區分為普通教誨、特別教誨:




    a.普通教誨:生活情況、受刑處遇之觀感、與親友聯繫之情形、處世之態度、對監內措施之改   進意見等。




   b.特別教誨:受獎、受懲、親喪或家庭遭受變故、疾病、晉級等。




   C.出監教誨:於受刑人受刑期滿、釋放、假釋、保外或移監時行之。




(2)宗教教誨(本法§38、施細§60):宗教信仰可以使收容人精神上獲得寄託、平衡情緒、




      建立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以達到促使收容人改悔遷善的目的。




2.教育:矯正機構的教育計畫,目的是在於促使收容人社會化,並給予工作技能和知識,希望其在期滿之後出監能夠適應社會生活。收容人的教育計畫包括:「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和「職業教育」等。每日2小時。




(1)學校教育:監獄擬定教育計畫必須考慮收容人程度,和調查分類結果互相配合,編班授課、因材施教,學業成績應作為累進處遇之依據,以達再教育的目的。




1初級班:授以國小國中程度的課程,使其接受國民基本教育。




2高級班:授以相當高中程度的課程。




3補習班:授以高中畢業以上程度之進修課程,以貫輸社會生活必需之知識與技能。




(2)社會教育:目前收容人面臨最大的問題就是社會適應。社會教育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發展




受刑人人際關係和社交技巧,並且促進其思考和計畫能力,使其可以再社會化,出獄之




後能夠適應社會生活。




(3)職業教育:職業教育應該和學科教育配合,完善的職業教育計畫能夠訓練受刑人的職業技能和   充實收容人有關職業的知識,有助於收容人的社會化。監獄得斟酌情形自辦或者洽商當地機關學校、工商團體合辦。




3文康活動:適性適當的文康活動對於受刑人再教育和再社會化更具有意義。惟鼓勵收容人參與




文康活動,應視其興趣需求,切忌強迫參加。常見種類例如:作文、演講、歌詠、壁報、書法、繪畫等,均有益於受刑人身心。




 ()近年新的教化處遇措施:




  1.訂定「妨害性自主及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輔導與治療實施辦法」:956月修訂「妨害性自主及   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輔導與治療實施辦法」,目前已於臺北、高雄、臺中三所監獄開辦強制治療業務。




2.擴大辦理監院所藝文活動:法務部擬定「法務所屬監院所收容人藝文性教化活動實施計畫」,並於8636日通令各監院所積極辦理。該計畫的活動項目計有論文、書法、繪畫、壁報、陶藝、中國結等。




3.推動監院所推動讀書會:為提倡收容人之讀書風氣,法務部86年頒定「落實獄政管理計畫」,各機構成立讀書會。




4.積極延聘教誨志工、社會志工及認輔制度:為加強實施教化輔導工作,積極延聘教誨志工及社會志工。法務部於869月頒布「法務部所屬監院所結合民間團體認輔收容人實施要點」。




5.推展宗教教誨業務 :法務部積極辦理宗教教誨活動,如設置宗教教誨堂,並參考美國監獄做法,  施行駐監宗教教師制度,鼓勵受刑人建立信仰,使心靈有所寄託。




6.制定「受刑人教化處遇最低標準評量實施要點」:於861022日通函各監獄遵照施行,以落實考評受刑人並做為假釋審核之重要依據。




7.運用社會資源協助藝文活動之推展:依照「共創治安遠景,重建美麗寶島─法務部結合社區資源制式計畫」,督導各監院所積極延請熱心公益之團體或個人參與教化工作。




8.訂定「各監院所運用社會資源舉辦各類教化藝文活動應行注意事項」。




9.擴大辦理更生保護入監輔導工作:各地更生保護分會加強組訓更生輔導員,成立監所服務團,擴大辦理入監輔導活動。




10.規劃監獄附設空中大學進修教育:在法務部的努力及教育部、國立空中大學支持下,目前澎湖、嘉義、花蓮、宜蘭、屏東、彰化、臺南、高雄監獄開辦空中大學進修教育。




11.加強兒童及少年收容人輔育工作:將收容少年以責付家長、寄養家庭、兒童學苑及社福機構等方式,轉向於機構之外,而少年矯正機構亦由該機構組訓輔導志工加強少年輔導工作,並引進認輔制度。少年矯正機關持續與少年法庭法官保持聯繫,敦請法官裁定及洽辦責付事宜,避免少年過早進入少年矯正機構。




12.培養收容人特殊才藝:法務部於90620日函示各矯正機關將懷有特殊專長之收容人造冊彙編。




13.法務部於90718日指示各矯正機關針對特殊專長,成立特殊才藝班。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39條第2項之規定,將具有特殊專長之收容人視為協助作業訓練之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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