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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103學年度碩士班入學考試題答

 

  別:犯罪防治研究所

  目:刑事政策

 

作答注意事項:

1.本試題共4題,每題各25分;共1頁。

2.不用抄題,可不按題目次序作答,但應書寫題號。

3.禁用鉛筆作答,違者不予計分。

 

一、何謂「除罪化」?何謂「除刑化」?其主要目的為何?適於何種犯罪?請分別說明之。

【擬答】:有關除罪化與除刑化之意義、主要目的以及適用何種犯罪,分述如下:

 ()除罪化與除刑化之意義:

   1.所謂除罪化(Decriminalization),又稱「非犯罪化」,係指將原本規範於刑罰法規之犯罪行為,基於時代之變遷以及人民法意識之轉變,而予以排除於刑罰體系外。例如:民國七十三年「優生保健法」公佈實施,將墮胎行為適度的除罪化;另外,民國七十六年將「票據法部分」予以廢除,部分票據行為除罪化。

   2.所謂除刑化(Depenalization),又稱「非刑罰化」,係指將規範於刑罰法規之犯罪行為,仍保留其犯罪行為之構成要件,惟行為之課責上 ,則以其他非刑罰而類似刑罰之制度或措施代替之。例如:「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即將未滿十八歲之人,除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犯罪情節重大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外,不得追訴處罰,只能施以保護處分,此即「除刑化」。

 ()主要目的:

   1.配合民眾法意識觀念之改變:無論是除罪化或是除刑化,深受一個國家人民對法意識型態之轉變所致,例如:通姦罪在過去各國均採犯罪化之方式,但在先進的歐陸的國家如德國,已予以除罪化,足見德國人民對通姦行為的法意識已有所轉變。

   2.刑罰謙抑思想之觀念:刑罰謙抑思想,排除刑罰萬能的思維模式,刑罰應該是維護社會秩序、抗制犯罪的最後手段,除罪化或除刑化,可以將刑罰延後發動,減少「刑罰肥大」情形。

   3.基於刑罰經濟之原理:將部分輕微之犯罪行為,予以除罪化或刑化,可以達到刑罰經濟之目的,減輕國家財政及納稅人賦稅之負擔。

 ()適於何種犯罪型態:

   1.除罪化:以無被害者犯罪為宜,例如:娼妓行為、賭博行為、藥物濫用以及酗酒行為等。在歐美先進國家均有適度除罪化之規定,惟我國目前均以犯罪化為原則。另外,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有關少年虞犯行為,國內學者普遍主張應儘量予以「除罪化」。

   2.除刑化

    (1)如我國將少年犯罪,除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犯罪情節重大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外,施予保護處分,即是除刑化之明證。

(2)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關毒品犯之處遇,目前即採「有條件的除刑不除罪」策略,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庭應先將被告或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一月。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今人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一年。但自首者,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二、當前矯正機構實施「生命教育」的意義與目的為何?有何具體措施?請說明之。

【擬答】:有關矯正機構「生命教育」的意義與目的暨具體措施,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緣起: 鑑於目前累再犯比例仍高,本部為使受刑人出監所後,能澈底體悟人我關係及生命意義並增強  家庭的關懷力量,爰連結矯正機關辦理之生命教育深耕計畫,訂定銜接監所持續推動生命教育計畫及生命教育暨技藝扎根實施計畫,持續對出監所更生人、受保護管束人、緩起訴處分受處分人、社會勞動人及上述對象之家屬,推動生命教育及心六倫運動,以延續監所推動之成效。

(二)意義:

   1.狹義解釋:通常將學習領域概分為宗教取向、生理健康取向、生涯教育取向、生活取向、生死學取向          

   等幾個面向。

  2.廣義解釋:

    (1)是以整體人生為著眼, 透過整合機制,將東西方、古往今來生命成就者與經典智慧做精華的淬取。具體而言,生命教育的廣義解釋是屬於「整合取向的生命教育」,是統整了生命的「知」與性靈的「覺」,所舖陳而出的生命全象。

    (2)生命教育是全人類、全世界為人父母、為人師長、為社會系統全體義工的天職,無分官方或民間、無分身分、地位、行業、性別、年齡、黨派、種族、學歷等,都可以憑藉自己一己之善念、仁心、智慧來關懷生命、守護生命。

()目的:

  1.幫助學生主動認識自我,進而尊重自己,熱愛自己。

  2.培養社會能力,提升與他人和諧相處的能力。

  3.認識生存環境,瞭解人與環境生命共同體的關係。

  4.協助學生探索生命的意義,提升對生命的尊重與關懷。

()具體措施:

    生命教育的內容是非常龐大且豐富的,從人類的歷史觀、生命觀、文化觀和宗教像度來觀察,人不能自外於全宇宙的生物發展,人類也不能悖離自然原理,用征服者的心態去耗竭資源、破壞人與萬物共生的關係。透過八大領域的教育,人的心靈結構才能獲得完整的開發與成長。

  1.生命哲學與全人教育:建立正確的生命觀、人生觀和生活觀。做好身心靈均衡的健康全人。

  2.生命科學與養生保健:探索宇宙生命及人類生命的起源、進化及發展,包含醫療、基因、遺傳、營養、免疫、抗氧化、經絡與養生保健等。

  3.生命倫理與社會教育:包含人際關係、兩性平等教育、人權教育、生態倫理、價值與規範、品德教育、婚姻生活、社會正義、生命禮俗等人文議題。

  4.宗教信仰與靈性教育:世界性制度化宗教的基本思想概念、宗教禮儀。宗教信仰的終極關懷、生命靈性的自我完善、人性本善的社會實踐、宗教傳播、心靈淨化和身心統合等範疇。

  5.經典選讀與歷史文化:薪傳東西方歷史寶典與人文智慧,例如:易經、聖經、道德經、六祖壇經,以及孔子、墨子、甘地、德雷莎、史懷哲等聖哲典範。

  6.生活規範與終生學習:指引生涯、學涯、職涯的規劃、經營;培養危機處理能力、問題解決能力、澄清生涯過程中的常數與變數,以及終生學習等。

  7.生活藝術與抗壓能力:音樂、藝術賞析,文學治療、健康飲食觀、生活與禪修,認識水的訊息,體認森呼吸、茶道。情緒管理,憂鬱症和精神性病變的認識與自殺防治。

  8.生死教育與生命關懷:宗教領袖與歷代高增的生死觀,西藏生死書,臨終關懷、安寧照顧、憂傷輔導、往生住唸、殯葬禮儀與超薦。身心靈結構的完整關懷、人道主義的全人關懷、悲傷撫慰的基本技術等。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法務部網站:http://www.tyr.moj.gov.tw/ct.asp?xItem=227262&ctNode=28360&mp=072)

 

 

三、不定期刑係對於刑期不予確定,而於行刑期中再作最後裁量。請詳細回答以下問題:

(一)我國不定期刑制度有哪些?

(二)不定期刑制度適用對象為何?

(三)不定期刑制度所根據之刑罰理論為何?

【擬答】:有關本題各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不定期刑制度:

1.假釋制度:

(1)係指受自由刑執行之犯罪人,經過一定期間,有悛悔實據,附以條件許其暫行釋放出獄接受考核監督的制度,以激勵受刑人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更生意願。由於假釋制度將受刑人的刑期不定化,因此是不定期刑的主要制度之一。

(2)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侮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   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將法官所宣告刑期予以不定期化。

2.縮短刑期制度:

(1)又稱善時制度(Good Time System),係指受刑人在監表現良好,為激勵其繼續保持善行,乃於執行一   段期間後,縮短其刑期之制度。由於縮短刑期之結果,將使受刑人的刑期不定化,因此也是不定期刑的主要制度之一。

(2)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11項規定: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之有期徒刑受刑人,每月成績總分在十分以上者,得依下列規定,分別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第三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二日。第二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四日。第一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六日。

(3)外役監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   

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縮短其刑期: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二日。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第二級

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適用對象:

  1.少年犯:少年犯因宜教而不宜罰,故各國對少年犯所採處遇方法多屬「教育性質」,縱屬於對其科以刑罰之場合,亦適用以教育改善為本質之不定期刑。

2.習慣犯及兇惡犯:習慣犯人及兇惡犯人(如強盜、強姦、謀殺等),其惡性較大,危害社會之危險性亦大,且其改善機會較小,甚至改善不能,故對之科以一般刑罰不能收防犯之效,而考慮以不定期刑延長其隔離社會之時間。

()刑罰理論依據:

1.刑罰矯治理念:十九世紀實證學派興起後,認為刑罰不再只具消極隔離、應報及嚇阻之目的而已,應有更積極的再教育、再社會化之功能,故刑期之酌量應依服刑中的表現。

2.定期刑制度有缺失:在定期刑制度下,會發生受刑人業已改過自新,但因刑期未至而無法釋放,或受刑人尚未改過自新,但卻因刑期屆滿而釋放的窘境。因此,非不定期刑無法補救。

3.自主性改悔:不定期刑可經由受刑人自我努力促成其再教育與再社會化之成功,具鼓勵向上之積極作用。

4.個別化原則:國家刑罰之發動,自然應依據個案實際情形之不同而有不同程度之裁罰,故不定期刑符合刑罰個別化原則。

5.醫療模式:犯罪學實證學派主張犯罪人具有病犯身分,監獄應具有醫院之功能,因此採用醫療模式(Medical Model),針對在監矯治、教化有成效之受刑人,鼓勵其向上之決心,施以不定期刑,促其早日復歸社會。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四、請說明假釋政策之功能與理論基礎為何?並列舉說明我國假釋制度未來改進之作為。

【擬答】:有關假釋之功能與理論基礎以及我國假釋制度未來改進作為,茲分項說明如下:

()意義:假釋(Parole, Bedingte  Entlassung)又稱「附條件釋放(Conditional Release)」,日語稱為「假出場」,擄源自於法文「Paroled Honneur」榮耀之意。係指受自由刑執行之犯罪人,經過一定期間,有悛悔實據,附以條件許其暫行釋放出獄接受考核監督,如在釋放出獄期間,犯罪人保持善行,其出獄日數,算入刑期內之制度,以激勵受刑人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更生意願。

()理論基礎:

  1.假釋是一種恩典制度:以我國為例,符合刑法等相關刑事法規假釋要件陳報之受刑人,是否准予假釋,完全由法務部綜合受刑人在監表現(如罪名、刑期、過去假釋駁回情形、犯罪動機、犯後態度、累進處遇、更生保護事項以及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意見等),採取書面審查後准駁假釋,並非所有符合要件受刑人之權利。

  2.假釋是刑罰個別化的具體顯現:基於特別預防思想,強調的即是犯罪人之個別差異,受刑人在監的表現也是因人而異,因此相同罪名、相同刑期之受刑人不一定同時出獄。

  3.累進處遇之最終階段:累進處遇的最大精神即是受刑人在監表現由嚴格到寬和、從他律到自律。而受刑人假釋出獄即是累進處遇自律的具體表現。

  4.假釋不定期刑之具體表徵:不定期刑是刑事政策特別預防思想下的具體表現,也是犯罪學矯治思潮下的產物,針對有悛悔實據之受刑人,給予其改過自新之機會。而假釋更是不定期刑中肯定受刑人悔悟向上的具體表現。

()功能:

  1.鼓勵受刑人改過向善:對於行狀善良之受刑人,則能縮短刑期提前出獄,當能促使受刑人恪守監規,勤勉作業,逐漸陶冶身心,促其改過一遷善,重新做人。

  2.節省國家在刑事矯正上之費用:受刑人假釋後,由其自負在外生活費用,節省國家獄政經費支出與負擔,達成刑罰經濟原則。

  3.作為普通釋放的預備階段:英國學者邊沁(Bentham)曾謂:「犯人出獄,最為危險,如自樓墜地,設無階梯,則非傷及死」。而假釋制度如同邊沁所言之「階梯」,為犯罪人重返自由社會做準備。

  4.救濟自由刑在刑事矯正上的弊端:自由刑最大弊端在於犯罪人長期與社會隔離後,重返社會困難,而假釋不啻是犯罪人之試金石,給予他重新適應自由社會之機會,倘表現良好,則給予完全自由,合乎人性追求善行本質。

  5.可紓解監院所人犯之擁擠:如我國於民國八十三年修正刑法第七十七條假釋要件,由二分之一修正為三分之一,其原因之一即是監獄擁擠,透過假釋方式,將表現良好之受刑人予以釋放出獄,接受保護管束之考核。

  6.藉觀護人之助,得以繼續保持善良品行:受刑人假釋,仍是服刑期間,僅是將服刑處所由監獄改換至社區之中,因此受刑人並非自由之人,仍須接受觀護人監督、保護與輔導,保持善良品行,逐漸融入自由社會之中。

  7.救濟法官量刑之失當:法官審理案件時,應該權衡犯罪人之惡性與刑事責任,定其刑罰輕重,惟時間過短,恐無法面面俱到,而監獄官可以隨時觀察受刑人在監表現後,具有悛悔實據時,准予假釋,彌補法官量刑不當。

()改進作為:

  1.實質悛悔依據之修正:

  (1)受刑人為取得累進處遇方式常有偽善之情形,為避免使悛悔實據流於形式,應強化悛悔事實認定之實質要件。

    (2)如引進「假釋再犯預測表」,供受刑人預測再犯可能性,或引進類似日本「社會觀感」之概念,讓受刑人或被害人表達是否願意接納或同意受刑人出獄(行累細有相類似之規定),做為加強受刑人假釋審查之參加。

2.假釋審查機制之強化:除一般監獄依規定成立假釋委員會外,在中央層級也應成立「中央層級假釋委員

」,對於一定條件之受刑人,應由中央假釋委員會再行審查,以達公平公公開的目的。

3.從嚴審查假釋之要件:假釋之陳報,在當代假釋制度下,符合要件之受刑人皆有陳報之權利,但在假釋    之審核上仍是屬於「恩典性質」,只有符合嚴格要件之受刑人使得假釋,為因應「緊縮刑事政策」時代來臨,假釋之審查應從嚴從實。

4.強化保護管束功能:我國之成人假釋保護管束由地檢署觀護人負責,如能「增加人力」或將「觀護人室」獨立並提高位階成為「保護觀察所」,對於調整出獄受刑人之環境或監督輔導有強化之效果。

5.設立釋放前輔導中心(Prerelease Guidance Center:「釋放前輔導中心」,又稱為「社區矯正中心」(Community Correctional Center), 係指將符合假釋資格經過考核但尚未假釋通過的受刑人,由監獄將其遴選至該中心,作進一步適應考核,觀察其在就業、就學、生涯規劃及職業訓練等方面是否足以適應社會生活,一方面強化其出獄後真正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一方面也以作為監獄准駁其假釋的重要參考依據。

6.運用單面鏡考核陳報假釋之受刑人,以避免偽善:所謂「單面鏡措施」係指假釋審查委員在審查假釋同時,要求審查的受刑人在隔壁房間,透過「單面鏡」,審查委員可以看見受刑人,並與其交談,然而受刑人是無法看見審查委員的一種措施。透過單面鏡措施,可以讓審查委員進一步了解受審受刑人的背景與悔悟情形,做出更正確的假釋判斷。

7.提升女性假釋審查人員名額:兩性平權來臨,假釋調查委員人員,應提升三分之ㄧ為女性人員來擔任, 更輔合公平、公正,尊重女性權益。

8.配合刑事政策化兩極化推動:對輕微犯罪(女性)和有改善可能犯罪人(少年),在假釋方面趨寬鬆,   運用各種轉向代替自由刑,以達復歸社會防止再犯,對危害社會和高危險犯罪人,採嚴格刑事政策,在假釋方面趨嚴格。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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