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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104211日高雄監獄發生受刑人集體挾持監所主管企圖脫逃事件,事後檢討發現該監人員欠缺危機意識、檢身程序草率、

  設備老舊、人力不足、應變遲緩、相關訓練有待加強等諸多缺失,如果你是矯正署長,請擬具各矯正機關短、中、長期改革方

  案,以預防類案再次發生。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短期改革方案   

 1.強化械彈庫及槍彈櫃門鎖等安全設施:

(1)全面清查矯正機關保管槍械、彈藥之處所、設施及存放方式等是否符合規定,並命不符規定者立即改善。

(2)清點各矯正機關現有瓦斯槍、電擊槍之數量,如有不足,儘速添購。

(3)邀集相關機關,共同研討增用其他非致命性武器,如橡膠子彈等之可行性。

2.檢討改善現行安全檢查及警示設施:

(1)通令各矯正機關要求戒護人員立即落實收容人進出各勤務點之人身檢查程序。

(2)通令各矯正機關,落實各項場所(舍房、工場、教室、浴廁等)之安全檢查,並指派督導人員視情形實施抽、複檢,如未落實檢查而造成安檢疏失,督導人員應負連帶責任。

(3)督促各矯正機關確實建立高危險收容人名單,並加註明顯警示,以提醒戒護人員注意,避免過多高危險收容人同梯提帶之情形。

(4)督促各矯正機關落實戒護區內各項工具之管控,包括造冊、存放、領取、回收清點等,並儘量採用安全性較高之工具,嚴禁受刑人私自挪用作業器具及材料。

(5)提醒各矯正機關,研擬於危險性之工具如菜刀、剪刀等,加裝鍊條等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傷人或自傷。

(6)要求各矯正機關添購金屬探測器等設備,協助各項安檢勤務,以降低戒護區內隱微處如棉被、內務櫃夾層、書籍、窗臺、地板等安檢之難度。遇有特殊情況,搭配微型攝影器材,保全相關事證。

(7)調查各矯正機關現有無線電對講機、遙控警報器及蜂鳴器之數量,如有不足,促其儘速添購,以提高內部聯繫效率。

3.加強法治宣導及重點管理:

(1)督促各矯正機關透過各項教誨時機,宣導並建立收容人守法觀念,使收容人確知違反規定之行為,將依法視情節予以懲罰,且懲罰將影響其處遇及假釋時程,減少僥倖心態。

(2)督促各矯正機關依收容人之殘餘刑期、罪名、累再犯情形、是否幫派分子、有無脫逃及違規紀錄等,自行製作高危險收容人名單,要求管教人員加強管理及輔導。

(3)鼓勵矯正機關針對高危險收容人,結合宗教團體等社會資源,提供個別輔導,紓緩監禁壓力。

(4)要求矯正機關加強生命教育、情緒管理、人倫關係等課程,促使收容人理解生命價值及人我關係,進而提升自我調解情緒之能力。

(5)督促各矯正機關連結學術機構、民間團體、善心人士及地方主管機關等資源,強化收容人家庭支持,使其對出監後之人生充滿信心,懷抱希望。

4.檢討申訴管道及不服機關處分時之救濟途徑:

(1)督促各矯正機關落實相關規定,指定專人受理陳情及申訴,並具體回覆。

(2)加強各區視察之督導功能,利用個別訪談,了解收容人是否知悉其權益及相關申訴管道。

(3)要求各矯正機關引進民間人士,健全並加強申訴處理小組之功能。

(4)通令各矯正機關落實於處分文書上載明不服處分(包括假釋、懲罰等)時之救濟途徑。

(5)督促各矯正機關督勤人員落實親自訪談出監所收容人,以探究隱情或其對機關有無怨懟。

5.加強矯正人員應變訓練:

(1)充實戒護人員訓練內容,於原有通識課程外,增開危機處理及談判技巧等課程,以培養與強化矯正機關領導階層及戒護人員相關職能。

(2)將防暴演習列入矯正機關年度應變演習之重點項目,以強化同仁危機意識並熟悉應變步驟。

(3)將危機處理納入靖安小組訓練課程,增進小組成員緊急應變之專業能力。

6.建立緊急事故與相關機關之聯繫網絡:

(1)加速完成分區聯防體系之建置,於重大事故發生時,迅速結合鄰近矯正機關之人力、物資,就近提供支援,防止事態擴大。

(2)要求矯正機關加強與當地警政、檢察、消防及醫療機關()之聯繫,俾利事故處理。

(3)要求矯正機關增加警方連線端點,於中央台勤務中心、戒護科、門衛、車輛檢查站及戒護病房等重要處所建立連線系統,爭取通報時效,並定期測試維護。

(4)要求矯正機關科長以上層級建立即時通訊軟體群組 (Juiker),以利緊急時,迅速多方同時通訊。

(5)要求矯正機關增加本署為緊急通報端點,以利本署迅速掌握狀況,提供支援。

(6)督促矯正機關首長積極參與檢警調聯繫會議,與檢警機關建立密切聯繫管道。

(7)督促各矯正機關舉辦年度演習時,結合鄰近警察、消防等相關機關共同演練。

7.檢討現行補助貧困收容人生活必需品之措施:

(1)貧困收容人之認定標準、補助時間、次數及品項等,涉及各矯正機關預算經費及資源多寡等因素,本署將於近期內召集各矯正機關研商改善方案,函知各矯正機關遵辦。

(2)鼓勵各矯正機關善用民間物資,充實補助品項。

8.檢討改善緊急事故指揮體系,強化緊急事故處理機制:

(1)督促各矯正機關健全緊急事故指揮、通報體系,並建置緊急應變代理人制度,確立緊急事故各級指揮權責及標準處理流程。

(2)督促各矯正機關於緊急事故發生時,選擇適當地點,設置媒體採訪專區,並成立媒體因應小組,指派人員記錄與彙整事件細節及蒐集媒體報導輿情資訊等,並採單一窗口,由專人負責對外發言及定時提供新聞資料,適時澄清錯誤報導,避免事發現場混亂及各方隨意揣測評論。

(3)督促各矯正機關於多數機關共同處理緊急事件時,由指揮中心設立統一發言窗口。有機關自行派人發言時,應與他機關保持密切聯繫,避免發言內容出入,引發爭議。

(4)提醒各矯正機關於引進社會人士協助處理事故時,應力求審慎,且經指揮官同意,始得為之,以免事件處理策略偏移,旁生枝節,引發危機。

()中期改革方案

 1.爭取預算改善監所監控設備:

(1)盤點各矯正機關監視設備之功能、數量及覆蓋率等狀況,規劃全面改善方案。

(2)清查矯正機關各類警報系統,含消防、各類事故、圍牆警戒系統等,研提改善計畫,使警報系統具備即時提供影音功能,例如警報啟動時,系統自動顯示發報地點及附近區域之畫面,且有存檔、擴音功能,通報者可即時說明現場狀況,中央台勤務中心亦可立即獲得事故現場影音資訊,並透過系統傳達命令,分配任務。

(3)研提前述計畫與監視系統整合連動之方案,循程序報請行政院核定。

(4)檢討並強化矯正機關警報系統與支援機關之連結機制。

 2.充實教化及戒護人力:

(1)由於教化人員必須由2年以上科員經歷者陞任,不得直接由考試及格者分派。依銓敘部100623日部銓一字第1003393255號函,具陞遷資格人員雖填具放棄書,各機關可本於用人權責,就適任人選中,依規定辦理陞任甄審,擇優陞任。現有21名教化人員空缺,將依此儘速補實。

 (2)臺南軍監及八德軍事看守所於103113日移撥本署後,預定於1047月成立臺南第二監獄及八德外役監獄,須增員額258名,方能順利運作。

 (3)全面檢討矯正機關現有組織及各職務員額配置,並依各機關收容類型及特有屬性調整修正,逐年增加員額,以補充戒護、教化等人力。

 (4)檢討總務科之工作職掌,將原由戒護、教化人員支援有別於一般行政機關、性質特殊工作量大且複雜之名籍業務劃歸另一獨立科室辦理,另爭取員額編制。

 (5)檢討主任管理員與管理員比例之合理性,建請自104年起分年分期改善主任管理員與管理員人數比例,第一階段以提高至15為目標,以留住資深戒護人才。

 3.研商提高勞作金之方法:

 (1)鼓勵矯正機關向企業爭取委託工作,增加工作機會,避免淡季時無工可作之情形。

 (2)鼓勵矯正機關發展多元自營項目,檢討自營作業產品售價,逐步提高參與自營作業之人數,強化行銷策略,提昇產值。

 (3)鼓勵矯正機關研擬平均收容人參與自營作業機會之方式,使更多收容人有機會參與自營作業。

 (4)邀集各界研商,是否修正監獄行刑法等規定,提高勞作金提撥比例,以增加收容人勞作金收入。

 (5)鼓勵企業界提供技訓、設備及提早媒合就業,以增加收容人工作機會。

 4.檢討教化作為:

 (1)增加矯正機關教誨師、調查員、輔導員、導師、訓導員、教導員等教化人員員額,充實教化人力,加強教化專業訓練,辦理諮商輔導等研習課程,並授予證書,提升教化人員之使命及榮譽感,增強教誨品質。

 (2)要求矯正機關擴大延聘品性端正、學識豐富與具有教化熱忱之社會人士擔任教誨志工,並引進社會資源資助教誨處遇工作。

 (3)督促矯正機關對重刑、累再犯收容人,由教化人員提高教誨頻率,並藉教誨志工及宗教團體之協助,安撫收容人之情緒,增進教誨成效。

 (4)鼓勵矯正機關引進教誨志工長期認輔不得假釋之重罪受刑人,至少每月實施一次個別輔導,以引導收容人改過向善,並紓解其情緒。

 (5)增加矯正機關心理師、社會工作員等編制,以強化長刑期受刑人家庭支持、心理諮商等個別及團體輔導課程,對於人格違常、情緒困擾及精神異常等受刑人,強化專業輔導,寬解收容人憂鬱、自殺等負面情緒,協助其建立樂觀正向之人生觀。

()長期改革方案

 1.擴、增、改建監所房舍,增加容額,紓緩超收壓力:

 (1)第一階段(97~106年)計畫中,臺中女監舍房擴建計畫已完工,正辦理結算。臺北監獄、宜蘭監獄新(擴)建計畫正在進行中。由國防部接收之軍事監獄及看守所改建為臺南第二監獄及桃園八德外役監獄之規劃正在進行中。

(2)第二階段預定辦理雲林第二監獄擴建計畫、新店戒治所增建計畫、岩灣技能訓練所增建計畫、東成技能訓練所增建計畫等,報院核定後執行。完成後可增加容額6,894名,完全消化目前超收之人數。

 (3)第三階段視資源取得情形,檢討修正每收容人得使用之面積標準,於推動臺北看守所、彰化看守所、新竹監所及桃園監獄等老舊機關遷建計畫時,提高收容額並改善生活空間,進而全面提昇矯正機關收容人生活品質。

 (4)第一階段中之臺南第二監獄及桃園八德外役監獄,已於103年底完成房舍、污水、監視系統、炊場等之初步修繕,全部完成後,南二監可收容1,100名、八德外役監可收容500名,共1,600名。

 2.關於三振條款等假釋規定,彙集各界意見,討論是否修正:

 (1)現況說明:

 1957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即所謂三振條款,其立法理由係有鑑於重刑犯罪者,易有累犯傾向,且矯正不易,再犯率亦較一般犯罪者高,因此立法限制其假釋機會,以達到防衛社會之目的。

 2目前各矯正機關依前開規定不得假釋之受刑人計539名,人數最多之監獄為臺南監獄87名、臺中監獄62名、澎湖監獄57名;所犯罪名66%為毒品罪、20%為強盜罪、5%為槍砲罪。

 3957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7條假釋條件,將無期徒刑之假釋門檻由初犯15年、累犯20年,一律提高為25年,也增加長刑期受刑人之人數。

 4957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刪除第55條後段牽連犯及56條連續犯等規定,改為一罪一罰,同時將應有期徒刑執行刑上限由20年提高為30年,亦使許多受刑人之刑期大幅延長。

 5長刑期受刑人對人生未來較為悲觀,容易意志消沉,情緒起伏激烈,缺乏接受管教之誘因,管理教化皆極困難。

(2)策進作為:建請法務部蒐集彙整各方意見,研究三振條款及其他假釋規定之利弊得失,並檢討有無修正現行刑事政策及相關法律之必要。

 3.爭取提高「增支專業加給」:

 (1)矯正工作經緯萬端,加上刑法修正後矯正機關面臨老年化及重刑累犯的管理問題,矯正機關同仁目前面臨以不足員額管理超收嚴重機關及處理日益增加之業務量,人力長期嚴重不足,造成管理員退休年齡逐年遞減,人員流失嚴重。

 (2)戒護工作必須嚴密確實,故其待遇亦應合理。然所領「增支專業加給」遠低於第一級警勤加給人員,連帶職進修,毫無工作危險支領第三級警勤加給之人員,所領6,745元,亦超出直接戒護人員甚多。

()策進作為:為符責酬相等之公平及合理性,吸引並留住優秀人才從事矯正工作,維持工作士氣,建請行政院全面檢討調整矯正人員「增支專業加給」,參考警察人員警勤加給,適度提高。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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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