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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說明我國目前強化藥癮戒治體系之內容以及戒癮醫療服務辦理情形工作現況,另請介紹當前替代治療模式之執行現況為何。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強化藥癮戒治體系及戒癮醫療服務辦理情形

  1.衛福部近年擴大指定醫院提供藥癮治療門診及住院服務,並強化藥癮治療專業人員專業知能。102年指定藥癮戒治機構153家,藥癮戒治醫療人力1,493 人,共同提供社區自願戒癮或轉介個案門診、出院追蹤及轉介等服務,並採用藥物及心理輔導,重建其生活方式,改善自我調適能力,發展自我控制,預防再次復發。

  2.完成「鴉片類成癮物質替代治療參考指引」、「二級毒品使用者臨床治療參考指引」及「愷他命施用者臨床治療參考指引」之訂定,以提供醫療服務人員臨床治療準則參考,強化藥癮治療品質。為加強藥癮治療處遇服務量,衛生福利部自102 年起已將各直轄市、縣( ) 政府轄區內提供藥癮治療服務之醫院普及率納為對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視導會議考評指標,以督促各縣市積極輔導所轄醫療機構投入藥癮治療服務領域,增加藥癮治療之服務量及可近性。

()替代治療模式執行現況

  1.為控制藥癮者施打毒品、共用針具新增愛滋病毒感染疫情,衛福部引進減害策略,於94年開始推動「毒品病患愛滋減害試辦計畫」。替代治療係以門診提供嗎啡替代藥物,如美沙冬及丁基原啡因,輔以衛生教育、定期健檢、血液篩檢及團體心理治療,期望毒癮者能消除渴癮,維持生活,減少犯罪。

  2.現行「非愛滋藥癮者替代治療補助方案」所提供之鴉片類成癮物質替代治療藥品,除美沙冬之外,尚有成癮性較小、副作用較少、安全性及便利性較高之丁基原啡因,補助內容除包含全額美沙冬藥品費用外,並部分補助丁基原啡因藥品費及非愛滋藥癮者替代治療之醫療費用,包括初診醫療費、尿液毒物篩檢嗎啡檢測及每日給藥服務費,以降低藥癮病患就醫經濟負擔,強化其戒癮治療意願。

3.目前全國各縣市替代治療執行機構計122 家,除連江縣外,所有縣市均已設置替代治療執行機構。自開始實施美沙冬替代治療迄102 年底止,累計替代治療人數達40,042 人,累計治療人日數達20,411,651 人日;102 年替代治療平均治療人數為10,733 人,其中男性佔85%,女性佔15%,替代治療進展趨勢。

4.為提高替代治療服務之便捷性,衛生福利部已完成建置「醫療機構替代治療作業管理系統」,全國122 家指定替代治療執行機構均已全數上線,該系統以個案之靜脈特徵值進行身分辨識,醫療機構可即時查看個案資料,掌控其動態及服藥情形。該系統具備異地服藥功能,個案不管因為工作、旅遊或住( ) 所遷移,均可在全國各縣市之替代治療機構服藥,接續接受治療,如此可增加個案服藥的便利性,提升個案在治療中的留置率,亦有助於強化個案接受藥癮戒治之意願。

()減害計畫執行現況

  1.減害計畫(Harm Reduction Program)目的是希望降低對個人、家庭、社會的傷害。政策目的包括:

(1)避免愛滋藥癮者共用針具、稀釋液及注射毒品的危險行為;

(2)藉由提升替代治療機構的效能及可近性,俾提供愛滋藥癮者愛滋防治知識及加強相關安全性行為的衛教宣導;

(3)補助接受替代治療個案愛滋病毒、梅毒及結核病等傳染病個案的衛教諮詢與篩檢費用,提高愛滋藥癮者愛滋篩檢率,鼓勵所有接觸者接受愛滋病篩檢諮詢服務;

(4)提供愛滋藥癮者替代治療出席率、降低退出率及轉介愛滋治療照護與服務。

2.考量疫情發展趨勢並避免耗費人力,我國9412月核定「毒品病患愛滋減害試辦計畫」,開始推動清潔針具減害計畫,提供藥癮者免費清潔針具、稀釋液及容器,成功控制藥癮愛滋疫情,至10212月止全國22縣市已設置876處「愛滋衛教諮詢服務站」409台清潔針具自動服務機,每週發出約7-8 萬支,清潔針具計畫,除提供清潔針具給藥癮者以外,為避免共用針具,避免共用注射用水(稀釋液),便利藥癮者至衛教諮詢服務站或針具自動服務機取清潔針具時合併取拿注射用水,俾避免藥癮者共用注射用水而感染愛滋,透過計畫推動,藥癮者感染人數減少最多,而藥癮者占所有新通報個案比例,由94年的72%,降至102年的2%

()觀察勒戒與強制勒戒現況

1.觀察勒戒現況

  (1)勒戒處所設置狀況:矯正署為運用藥癮醫療資源與專業人力,強化觀察勒戒醫療服務,已指定新店、臺中及高雄戒治所、臺北女子、臺中、高雄、臺東、花蓮、澎湖、金門看守所、臺北、臺南少年觀護所及明陽中學等矯正機關附設之勒戒處所為專責勒戒處所。

  (2)受觀察勒戒人收容情形:102年新入所受觀察勒戒人6,700人,較101年減少3.9%。同期出所人6,796 人,判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移送強制戒治者653人占9.6%102年底留所受觀察勒戒人727人,較上年823人減少11.7%

  (3)觀察勒戒期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期間不得逾2 個月。4. 觀察勒戒處分流程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及法務部訂頒之「觀察勒戒四十日作業流程」,分收案、生理解毒、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判定及等待

   出所4 個階段執行。

2.觀察勒戒處遇情形

(1)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判定:由勒戒處所與設有精神科之醫療院所簽約,定期指派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等入所對受觀察勒戒人進行個別會談及臨床狀況評估,並參酌個案司法資料及在所行為表現等情況後,就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進行綜合判定。

(2) 強化反毒及毒品危害知能:由勒戒處所積極引進地方醫療、宗教及社會資源,提供受觀察勒戒人宗教輔導、生涯輔導、人文教育、衛生教育、法治教育、戒毒技巧、情緒管理及壓力調適等課程,增強毒品對自身生、心理及家庭危害之認識,及提昇自我控制能力,以拒絕毒害。

(3) 銜接所外追蹤輔導:由各勒戒處所與各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合作,於受觀察勒戒人出所前,指派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個案管理員,入所辦理銜接輔導及社會戒癮及福利資源宣導,及於受觀察勒戒人出所時將個案在所處遇資料傳送各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接續社區追蹤輔導,俾利順利復歸社會,預防復發。

2.強制戒治現況

   (1)戒治所設置狀況:目前設有新店、臺中、高雄、臺東4所獨立戒治所,及3 所與監獄合辦公之女子戒治所,合計7所。

   (2)收容情形:102年新入所受戒治人664人(男性591人,女性73人),較上年793人,減少16.3%。同期完成戒治處分出所者743人,其中停止戒治731人,占98.4%,期滿出所12人,占1.6%。截至102年底,留所受戒治人474 人,較上年572 人,減少17.1%

   (3)戒治期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制戒治期間為6 個月以上,最長不得 逾1年。

   (4)戒治處分流程: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分三階段依序進行。

1調適期在培養受戒治人體力毅力,增進信心;

2心理輔導期激發戒毒動機及更生意志,戒除毒品心理依賴;

3社會適應期重建受戒治人人際關係及解決問題能力,以利社會復歸。

通過此等考核始能停止戒治。

  3.戒治處遇

  (1)實施各階段處遇課程

     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三階段處遇目標及法務部「戒治所實施階段處遇課程 應行注意事項」規劃處遇課程,內容包括體能訓練、情緒調適、諮商輔導、生命教育、衛生教育、戒癮技巧、生涯輔導、法律常識等,並依「戒治所師資遴聘評鑑辦法」對聘任授課師資每年實施教學評鑑13次,以維護課程教學品質,並督促講師提昇受戒治人學習動機與學習成效。

  (2)深化藥癮醫療及心理社會處遇(psychosocial intervention

     戒治所設有專業臨床心理師與社會工作員,於基礎戒治課程外,採個案管理對受戒治人進行個別需求評估後施予心理治療、諮商輔導及社會資源轉介與協助。鑑於世界衛生組織認定毒癮為慢性復發疾病,各戒治所皆積極引入地區藥癮醫療資源,提昇所內藥癮醫療處遇可近性與服務量能,強化受戒治人覺察自身藥癮問題、就醫意願,及提升自我效能。

(3)提供多元戒治輔導方案

為使受戒治人從身、心、靈三方面進行全人的復健,並藉由才藝訓練與技能  訓練,培養受戒治人正當休閒嗜好與一技之長,俾利復歸社會,各戒治所積極結合宗教團體、社會團體、學術單位及政府部門等資源,提供多元化戒毒輔導方案,如佛教、基督教、天主教等宗教戒毒班,電腦維修、烘焙、禮儀誦經等職能或技能訓練班,以及書法、美術、音樂等才藝班,另有自我成長、藝術治療等小團體輔導。

(4) 擴大家庭支持方案

研究顯示,藥癮者家屬及社會對藥癮者之接納、關懷與協助,可有效提昇並維持藥癮者之戒癮動機,戒治所業將服務對象擴及家屬,積極辦理受戒治人家屬之衛教講座、情緒支持團體等,並透過主題性、目的性的活動設計,增加毒品收容人與家屬良性互動機會,及強化家庭教育、親職教育,一方面強化吸毒者之家庭認同,另方面增強家屬面對及處理藥癮個案之能力,及提昇對吸毒者之接納度,俾能長期陪伴、協助毒品施用者出監(所)後復歸社會。

(5) 銜接所外追蹤輔導

為延續戒治所內戒治成效,各戒治所與各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建立合作機制,於受戒治人出所前由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輔導人員進行入所輔導與相關資源宣導,並由戒治所於受戒治人出所時將在所資料傳送各中心接續社區追蹤輔導,適時提供復歸社會所需服務,預防復發。

()緩起訴個案戒癮治療現況及成果

  1.緩起訴個案戒癮治療現況

   (1)法務部自97年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 條後,使緩起訴處分附命完成戒癮治療取得法律基礎,101年擬定「防毒拒毒緝毒戒毒聯線行動方案」,檢察官對施用毒品案件被告,不以起訴為唯一手段,而於傳喚到庭後,先勸諭被告戒毒,如被告同意,即填寫轉介單交被告持往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報到,該中心則通知被告前往指定醫療院所評估,其中一張轉介單交還檢察官據以緩起訴處分,另一份轉介單則交由追蹤輔導員或志工,據以聯繫及督促被告前往評估,如評估適宜使用美沙冬替代療法或戒癮治療時,即進入戒毒(癮)程序,追蹤輔導員或志工並應經常聯繫及督促被告持續使用美沙冬或參與戒癮治療,直至戒毒成功為止。

   (2)惟如被告未依通知前往醫療院所評估是否適宜使用美沙冬替代療法或戒癮治療,或評估合格後又中斷服用美沙冬或參加戒癮治療,或再服用毒品時,則由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並提起公訴,同時,請求法院處以重刑(至少1年以上),於判決確定後,指揮入監服刑,使被告在監獄中無從取得毒品而形同強制戒治。

 2.緩起訴個案戒癮治療成效

  (1)102年實施對第一級毒品者,予以緩起訴方式並命接受戒癮治療達794 人,占該級施用毒品起訴及緩起訴處分總人數8,574人之9.3%,法務部仍將持續要求檢察機關對適當的個案提起緩起訴處分,以有效導入專業醫療資源醫治施用毒品者,解決施用毒品者因毒癮無法戒絕,反覆出入監所的問題。

    (2)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已於1026月修正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  療認定標準,將第二級毒品正式納入緩起訴處分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範圍內,102年對第二級毒品施用者予以緩起訴方式附命接受戒癮治療人數達1,968人,占該級施用毒品起訴及緩起訴處分總人數12,890人之15.3%,被撤銷緩起訴處分963人,占第二級毒品接受緩起訴處分人數之48.9%,較同一期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遭緩起訴處分者之撤銷比率78.6%為低,顯見對施用第二級毒品者為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成效良好。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103年反毒報告書,衛生福利部,頁10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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