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安基金會統計,2013年其單位服務的遊民街友人次為109萬6千餘人,2014年更增加到110萬7千餘人.而就官方統計資料,自2007年至2013年以來,臺灣遊民數量大約在3,100人到4,100人之間浮動,相較於2000年至2003年,人數維持在大約2,000人,大致是呈現出一種成長的趨勢。
一、遊民的形成
(一)失業現象是邁入遊民現象的過程:一般認為,遊民,是長期失業又喪失鬥志的一群。
(二)遊民現象是被污名化的過程:臺灣的遊民概念,是一種由公權力所建構的污名,亦即遊民只存在於政府設立的遊民收容機構之內,只有一部份非勞動的公民會被劃入遊民的範圍,亦即戶籍制度鞭長莫及的那些公民,國家藉由設立遊民收容所而將這些少數人加以收編。
(三)遊民成為骯髒、疾病、懶惰與犯罪的集合名詞,仍未脫社會治安與危險的角色:社會大眾雖都希望遊民能「重返」社會,扮演社會賦予具有工作生產能力的角色,但對遊民外觀、氣味、行為,甚至態度,呈現一種排斥心理與反應,使遊民不僅在「社會階層」落入底層,甚至遭邊緣化或排除。
二、遊民的被害
(一)社會排除拒絕了民眾對遊民的接觸與身體的暴力:長時間暴露在外的遊民,依警察、社工及遊民訪談並未反映出其有較高人身被害的結果。社會排除隔絕社區與遊民的接觸,只要不與人結怨或產生糾紛,社會大眾並不會對其身體加以傷害,頂多只是排斥的眼神,反倒是生活屬性相同的團體-遊民,反而會自己人欺負自己人,包含身體及財物的侵害,尤其是酒後口角而使用暴力。
(二)財物被偷與人頭帳戶是遊民的痛,強化監控者功能有助降低被害:缺乏適當監控與保護措施,受訪遊民普遍均有財物被偷的情形,符合日常生活理論缺乏監控者的角色。而生活的無奈與金錢的缺乏,使自己有機會成為被害者,但卻因是犯罪的共犯-販賣人頭帳戶,坐實了造成社會失序的不好標籤,再次遭社會排除,將自己僅剩的自由予以剝奪,而遭送入機構。
(三)不相信警察與有案在身導致高被害黑數:遊民對於本身的被害情形,除非是比較多的金錢或身分證資料及嚴重的身體傷害,否則是不會尋求警方的協助,也多是由民眾報案;但另有可能隱藏的原因是一害怕尚未揭發的犯罪事件被警察發現.
三、遊民的治理
(一)警察遊民服務工作是消極的,以驅離轄區為目標:但隨人權提升,《社會救助法》及各縣市遊民輔導辦法的制(訂)定,遊民角色從「犯罪嫌疑人」轉為「社會弱勢」的一群,必須藉「社福」力量,提供「重返」社會的能量與幫助,社福單位反客為主地成為主政單位,警察機關也反主為客,成為輔助單位,協助查報工作。
(二)後勤補給式與管理的社工遊民服務:社工單位主要在從事「後勤協助」工作,以讓遊民回歸社會為目標,並以「給釣竿」方式,促其重返社會,但在有限資源上,社工輔導過程中,會不斷針對遊民的積極性與行動的真實性進行評估。
建議
一、社會排除方面
(一)遊民去污名化,政府與民間一起來:過去使用規勸、驅離及安置都無法趨緩增加的遊民人口,這時應積極面對街頭、車站、公園、橋下眾多遊民的事實,不能視而不見,且遊民爭取自我權利時,大多受限於社經地位資本缺乏及污名化,而受忽視或轉移焦點,故應主動尋求認同遊民問題,協助遊民發聲並支持其在公共空間的生存權與使用權。
(二)配合遊民特性,建構多元、彈性的遊民服務方案:應重新思考遊民身分的界定、職業類屬與戶籍制度等遊民特性與困境,回歸以人為本、以個人為主體的社會福利權的行使,建構多元、彈性的服務方案與政策,協助遊民不穩定的生活能過渡到穩定的生活。
(三)制定遊民中央法規,落實遊民居住「空間」概念: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雖社會福利事項屬地方事項,然遊民為全國各地均可能存在現象,僅在遊民的流動、聚集及隱藏之差異,並有隨經濟結構改變而增加趨勢,惟對遊民卻無全國統一之定義,不免遊民隨利所趨,而集中在某些大都市,未能落實屬地主義的社會福利政策,變成爹不疼娘不愛的人球,僅求驅之別院,以符大眾要求,故有需要制定遊民之全國法規,非僅以《社會救助法》第17條規定,而相關法律規定仍不足,實有必要再針對原則性問題予以強化規定。
(四)投入適當社工人力,降低遊民危險因子:文獻探討顯示,越能處理那些即將落入街頭或在邊緣的部分人口,對後面處理,可省下更多力氣,滿足民眾需求.因此,應投入適當的社工人力,並研擬方案以降低或減少成為遊民的危險因子。
(五)改善遊民外表,提高民眾接受度:研究顯示大部分遊民仍是重視自己的外表的清潔與乾淨,除本身因素外,更為謀求職順利與環境居民的接受,但洗澡盥洗的地點除萬華社福中心外,則為民間社福機構,但距離遙遠與數量有限,遊民也常利用公廁、運動中心、醫院等場所,而容易再次遭到社會排斥.如何在遊民易聚集場所設立定點或定時洗澡服務場所,提升遊民外表清潔度,也相對提高與民眾的接受度,實為重要。
二、生活被害方面
(一)強化監控者功能,提供安全保證措施:警察單位對於遊民不該只有潛在危險分子的思維,除應比照一般市民案件受理態度,提升遊民被害報案率外,更應有犯罪被害者的犯罪預防作為,除警方本身外、亦可透過義警、民防及至工等組織,強化監控者之功能。
(二)強化被害意識,落實犯罪宣導:強化預警措施,運用新聞媒體、社福體系網路社會資源,報導遊民易受害型態(竊盜、傷害、人頭帳戶)與特定手法,強化遊民被害意識,並提供貴重物品之暫保管措施,以保護遊民人身及財產安全。
(三)改善遊民飲酒情形,避免被害:對於遊民普遍飲酒的現象,雖不像人頭帳戶被害的後果影響,但卻也使自己不斷退縮到自己狹小的人際生活, 也影響自己的身體上的健康,因此,如何輔導遊民對於飲酒的習慣,實有必要再進一步思考與行動.
亮麗社會外表不是我們的理想,大眾應該追求溫馨與人性的內涵社會,只要還有一個遊民流落在街頭,這就是政府的職務,也是社會的責任,更是我們每一個人所應該關懷的.放下冷漠,正視他們也是有血肉的人,才有機會幫遊民打開回家的大門。
資料來源:許華孚, 陳治慶,發現社會底層的遊民:遊民之形成、被害經驗與治理之論述,一品出版社,2015年,頁379-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