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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犯罪學之探討*[1]

一、環境犯罪學之概念

()近來國際犯罪預防所以重視環境犯罪學,乃大眾對社會安全感到憂慮,認為除矯治控制犯罪,應尋求確實可行、有用有效的新措施防制犯罪。

()所謂環境犯罪學(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乃探求犯罪預防對策之一種觀點,對犯罪者選擇犯罪的觀點不同於傳統犯罪學原因論,過去認為犯罪乃受環境與素質影響,環境犯罪學則著重於犯罪情境分析犯罪。

()環境犯罪學研究重點,從「原因論的理解轉移至情境的理解」,將犯罪當成社會事件,提出藉由環境設計管理,達減少犯罪機會的目的。

二、環境犯罪學之發展背景

  ()對刑事司法失望轉而重視被害預防

 1.刑事政策之研究,從古典學派的犯罪行為,發展至實證學派的犯罪人,更在標籤理論影響下,擴大至刑事司法以及1950年代的「醫療模式」。而

  1970年代後,「社會復歸思想衰退」導致1980年代「正義模式」興起,惟「正義模式」仍無法解決犯罪現象,研究領域逐漸轉移至被害者學,1990年代後則強調「犯罪被害預防理論」。

 2.1980年代後,刑事政策研究典範由「犯罪後司法機關處理」,轉移至「犯罪前社區防治系統」,而促成犯罪預防論的抬頭。1970年代後因被害者學抬頭,犯罪學研究重點從犯罪人及刑事司法機構轉至「犯罪情境」,即促成犯罪的硬體環境(the physical milieu);相信只要消除硬體結構環境之犯罪機會(the opportunities for crime),便可防制犯罪。

 3.犯罪預防主體從犯罪人改至被害人與犯罪情境。重視「情境」(situation)因素扮演之角色。因此,若吾人能改變導致犯罪發生之情境因素,犯罪或許可收某程度降低之效。

 ()對犯罪原因論失望轉向「環境」與「場所」之分析

1.遠古時期,犯罪原因係採超自然力的魔鬼說;18世紀中葉古典學派(classical school)提出自由意志(free will)選擇犯罪;19世紀實證學派(positivist school)則否定自由意志,提出犯罪生物學、心理學及社會學理論解釋犯罪;然而至1960年代末期至1980年代初期,批判學派(critical school)興起,反對傳統實證研究思考路線,認為犯罪是「衝突」(Conflict)的結果。

2. 1980年代後,「整合理論」(intergrated theory)不只說明探求犯罪原因的困難性,且說明在犯罪對策上的不可行。1980年代後,遂從犯罪原因論導向犯罪預防論,著重「環境犯罪學」造成環境犯罪學的興起。

 ()理性選擇理論促成犯罪預防論之重視

1.1970年代後,古典犯罪學派理性選擇理論逐漸抬頭之原因:

(1)醫療模式之衰退,許多人開始攻擊實證學派的教化主義政策,而有些評估研究也發現教化並不能預防犯罪。

(2)覺醒到實證學派,並無法真正找到犯罪的特殊原因。

(3)犯罪率增加及社會動蕩不安,使社會安全感不足,認為不僅以矯治來控制犯罪,而應尋求更有效方式。

(4)犯罪計量經濟學之出現,認為犯罪選擇像經濟活動選擇一樣,是個人對行為成本和收益分析為基礎,犯罪決策本質上類似任何其他行為的決策[2]

  4.刑事政策領域所導出之策略:

  (1)提出抑止刑論:

1刑罰目的由教化轉向威嚇隔離,如恢復死刑、大量使用監禁、否定矯正

  效果、應報符合正義等。

2提高逮捕率如增加警察員額及預算、強化警察巡邏。

3實施重罰政策如公正應報之量刑、導入量刑指南、強化監所之運作。

  (2)提出犯罪預防論:由於刑罰威嚇效果很難證明,且招致死刑長期拘禁刑的負面效果,導致對犯罪預防政策的重視,亦促成環境犯罪學的抬頭。

三、環境犯罪學之理論基礎

   ()防衛空間 (Defensible Space)理論:主張藉由特殊建築設計降低犯罪的機會,如領域感(territory)的設定、自然監控(natural surveillance)的確保、居住地意象(image)的形成及環境(mileu)的整頓,以達到犯罪預防的效果。

()防衛環境設計論:強調事前藉由環境設計直接預防控制犯罪的重要性。

  ()情境犯罪預防論:強調「增加犯罪所需的工夫、增加犯罪的風險、降低犯罪的報酬、促使產生犯罪的罪惡感或羞恥心增加困難」等措施,以阻止犯罪者發展犯罪及減少犯罪機會。

  ()日常活動理論:認為合適標的物(suitable target)、有能力之監控者(capable guardian)及有動機之犯罪者(motivated offender),三者如在時空聚合,犯罪即可能發生。主張犯罪預防對策,須改善日常生活型態來減少犯罪機會。

 ()破窗理論:社區頹廢破爛,會引發犯罪動機,若社區經整修,則較不會遭受犯罪者覬覦,重建社區祥和氣氛,較易預防犯罪。

四、環境犯罪學之具體措施

    ()Ronald Clarke觀點,情境犯罪預防目的在營造「不適合犯罪之情境」,隨理論及實務累積,預防技術上逐漸縝密,並已獲得理性選擇理論與日常活動理論之實證支持。

    ()情境犯罪預防包含四項犯罪預防基本主張:

            1.增加犯罪之困難(Increasing the efforts)、

2.提昇犯罪之風險(Increasing the risks)、

3.降低犯罪之酬賞(Reducing the reward)、

4.削弱犯罪動機(Removing Excuses)。

()情境犯罪預防理論基於此4項基本主張,已先後拓展成16項、25項預防技術範疇以及超過100多個案例研究。情境犯罪預防理論一直尋找經濟適宜的手段來減少犯罪,如:1.設計安全的場所(Design safe settings),透過環境預防犯罪(CPTED)的方式建構一個安全的環境。2.安排有效的程序(Organize effective procedure),包括計畫與實踐最好的管理原則。3.研發安全產品(Develop secure products),亦即目標物強化。

 五、環境犯罪學之評價

()環境犯罪學從1980年至今遭受下列嚴厲批評:

 1.從衝突犯罪學派觀之,他只是表面改善環境,未解決因社會不公平所導致的犯罪成因。

 2.從標籤理論觀之,倘若太重視環境犯罪學,可能會侵害到人民自由權及隱私權。

 3.從傳統犯罪學觀之,其成效尚未獲得明確證實,是否有效仍有待觀察。

()縱使環境犯罪學遭受批評,仍不可否認其犯罪預防上的功能[3],畢竟環境犯罪學非犯罪預防萬靈藥,只是其中一個學派而已。

()環境犯罪學另一項好處,即所謂「利益擴散」(Diffusion of Benefits)。指預防一種犯罪會產生預防另種犯罪的結果;或預防一地區犯罪產生預防

   另一地區犯罪的結果。

()犯罪預防對策已滲透至日常生活中,縱使現行犯罪預防對策尚非完全按照環境犯罪學方案,惟以實證研究為基礎的各式犯罪預防對策是可期待

   的。在民主社會中,犯罪預防政策須受下列原則支配:

 1.犯罪預防的成果須為全民所享。

 2.須尊重每一個人的權利。

 3.犯罪預防的責任須為社會各部門來共同負擔。

六、環境犯罪學之缺點與困境

(一)犯罪轉移之問題:轉移現象有多種樣式,如犯罪機會被阻絕時,犯罪可能轉至其他區域、選擇不同目標,或選擇不同犯罪型態。但亦有認為在此轉移下,其他情境犯罪預防措施仍可阻絕或使損失降至最低。

    (二)侵害市民自由之問題:環境犯罪學的手法,不同於刑事司法制度只針對事發後特定犯罪人,而對日常守法「善良市民」亦會侵害其權利。

(三)對某部分人產生社會排除問題:環境犯罪學的作法,會產生在一定空間排除一部分人的社會排除問題,特別是出入口管制,遭受諸多強烈批評。因為此手法有將公共財變為私有財的矛盾存在。

(四)喪失信賴感之問題:環境犯罪學認為「善良的百姓」並不存在,大家都可能成為潛在犯罪者。個人為保護自已,降低恐懼,會對他人不信賴,導致喪失社會中互相信賴感。

(五)來自民眾抗拒的問題:要徹底實施情境犯罪預防技術,可能造成出入不便或裝備所增加的成本;而民眾對犯罪預防常存有僥倖心態;故鄰里守望相助在人口眾多、雜居頹廢區的推動非常不容易[4]

(六)被害對象選擇與具體措施問題:環境犯罪學具體措施雖對機會犯有效,惟對常習犯及白領犯罪作用有限,故相對應於各類型犯罪的具體犯罪預防對策,仍為今後應加強之處。

(七)犯罪預防私人化問題:隨人民犯罪恐懼感增高,犯罪風險增加,及世界性新保守主義的傾向,個人對安全維護的責任逐漸受到重視。為有效排除危害,不能完全依賴公秩序,而須逐漸建構私秩序。即並非政府或公機關權威的支配,而是混入非政府、非公機關的自我統治、地區自治觀念[5]



[1]許福生,犯罪與刑事政策學,元照出版,臺北,2012年,頁149-173

[2]例如Gary S. Becker提出預期收益公式:認為犯罪機會的預期收益EU(expected utility)等於犯  罪成功的可能性P(s)(possibility of success)乘以預期從犯罪中得到的利益G(gains)減去犯罪失敗可能性P(f) (possibility of failure) 乘以失敗後隨之遭受的損失 L(losses),其公式即:

               EU=P(s)×GP(f)×L

[3]我國依環境犯罪學理念所推動的社區警政(community policing);守望相助組織;輔導裝設保全系統;治安風水師方案;金融機構安全檢測;防範犯罪環境評估檢測專案;「辨識累犯,預防犯罪」系統;實施鷹眼計畫等,均是環境犯罪學上的具體運用,並已獲得一定成效。

[4]比較悲觀的學者甚至指出:「最需要鄰里守望相助的區域反倒是最難進一步組織、動員民眾的

  地區」。

[5]典型例子,如近年來歐美國家如雨後春筍般的成立所謂「堡壘型社區」(gated community),此堡壘內,住著同樣階級的人,以確保安全;但相對地對不同階層的人所產生「社會的排除」,促使社會分化問題的產生,不利於社會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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