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105學年度博士班入學考試試題
所 別:犯罪防治研究所
組 別:犯罪防治組
科 目:刑事政策
一、請說明監獄擁擠與刑事政策之關係何在?並請進一步從刑事政策角度提出對於我國監獄擁擠之對策?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監獄擁擠與刑事政策之關係
1.重罪三犯者的數量與日遽增:民國94年《刑法》第77條規定重罪三犯者不得假釋。目前受刑人有3成為1O年以上,7成5是累再犯,故將近1.3萬人屬長期刑,其中三振出局不得假釋者約522位。這些人在監所大過不犯、小錯不斷,對其他人犯極具侵犯性,造成監獄管理困擾與明顯隱憂。
2.毒品犯的刑事政策捉襟見肘:20年來毒品刑事政策期盼從醫療處遇為主、刑罰監禁為輔,減緩毒品犯再犯而能健康復歸。但民國97年實施減害計畫時,毒品施用案件7萬6,838件,較93年6萬3,281件增加17.1% ;民國93年毒品再犯率為67.6%,97年再犯率卻高達86.9%,顯見再犯率未達降低15%的目標,反而升高至19.3%,毒品犯罪問題更形惡化。
3.性侵犯的犯罪防治日趨嚴厲:對性侵犯全面監控,不僅在機構監禁並於社區採社區登記、測謊與電子監控等措施。而執行刑罰附加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未達危險降低及刑後強制治療等制度,均使性侵犯受刑人長期留置,從93年1,316人成長至102年3,709人,已成機構隱憂。
4.酒駕犯緊縮的立法與執法政策:民國88年《刑法》將違背安全駕駛納為「公共危險罪」,監獄開始收容酒駕犯。100、102年先後提高刑度,嚴厲取締,導致獄中此類人數與日遽增,102年底更達2,933人,佔在監人口5%,形成在監人犯一新族群。
(二)我國監獄擁擠之對策
1.立即檢討重罪三犯不得假釋條款:民國94年《刑法》將數罪併罰有期徒刑上限提高為30年,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累三犯者及性侵犯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不得假釋,加上無期徒刑門檻一舉提高為25年。這些重罪三犯受刑人無法假釋、沒有希望,又無法分類分級管理,造成監獄管理困擾;故若無超高度安全管理監獄規劃,實應修正《三振法案》使有假釋機會。
2.重新思考當前酒駕犯之重刑化政策:酒駕公共危險罪一直提高刑度,卻忽略其應受治療本質。此類罪犯佔監獄人口1成,累再犯率50%,不治療只一昧監禁並無意義。應仿效外國將其分類分級治療:如酒駕未肇事刑期2年以下,可判入看守所週末監禁(weekends sentence),並可在外役監試辦再擴大適用。鑑定為酒癮犯者,以禁戒處分附科戒癮治療課程,使參加門診、住院、團體戒癮或服藥,藉以產生戒癮成效。
3.杜絕「重刑化刑事政策的遮羞布」-減刑政策:減刑可說是「重刑化刑事政策」功能不彰的「遮羞布」。上次減刑後受刑人3年內再犯率達57%,以毒品罪54%最高、其次竊盜罪28%、公共危險罪7.2%以及妨害自由罪3.5%,這些代價轉嫁給社會民眾。故除非減刑制度能仿效假釋與採取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精神,有效協助出獄者復歸,否則不宜再提。
4.整體調整刑事政策減少監獄容額:人犯擁擠讓矯正工作無法落實揮,應調整刑事政策減少入監人流。如前門策略:緩起訴、緩刑、易服社會勞動及修復式正義制度;加強易科罰金,減少短期刑入監執行、擴大電子監控對象、引進在家監禁與週末監禁,兼顧刑罰均衡並有效協助受刑人再社會化。亦應有一致性假釋政策不受民粹影響,受刑人可預期何時離監,並達降低收容人數,另可研議將觀察勒戒與戒治期間折抵刑期。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擬答字數:1213】
(參考資料:陳逸飛,監獄學(含概要),第十八章)
二、請說明刑事政策與刑事司法的差異及其未來發展所面臨的問題為何?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刑事政策與刑事司法的差異
1.相同之處:
(1)刑事政策指一切專為抗制犯罪的措施,或具有直接防制犯罪效果之政策,包括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與相關的社會政策為主要內涵。
(2)刑事司法在探討處理犯罪之社會控制機構功能、運作及彼此關係著重於描繪、分析和解釋刑事司法機構的行為。
(3)二學科均與瞭解犯罪原因與處理犯罪有關,彼此關係密切。
2.相異之處:
(1)傳統刑事政策重視刑罰理論、刑事立法與刑罰制度發展,當代刑事政策更重視人權與民意;而刑事司法則重視法律執行與組織層面探討。
(2)刑事政策包括具有抗制犯罪效能之社會政策主題;刑事司法則未含括。
(3)刑事司法重視系統理論觀念;刑事政策則缺乏之。
(4)刑事司法重視對系統運作描述,包括漏斗效應、選擇性反應、自由裁量等;刑事政策則缺乏之。
(5)刑事司法包括對警察機關職權與運作之探討;刑事政策則較缺乏。
(二)刑事政策未來發展所面臨的問題
1.人道之界限:某些防制犯罪對策,縱使科學研究證明有效,但應考慮人權人道之尊重,以免導致殘暴之刑事政策。
2.對象的界限:刑事政策主體應以犯罪有直接關聯性個體為主,以免偏離研究範疇。許多研究指出,某些社會政策於防制犯罪有間接關聯,但因無直接關係,故應加以排除,以免範圍過大失意義。
3.財政的界限:
(1)刑罰除求有效外,須考慮執行的財政問題,常因經濟限制而與現實妥協,如我國輔育院改制為矯正學校的困難即為一例。
(2)1955年聯合國通過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之規定」,矯正機構收容受刑人不宜過多,以免妨害處遇,但因現實考量,監獄之收容額多超過此建議。
4.犯罪原因的界限:
(1)犯罪原因為制訂刑事政策重要依據,但尚未發現能為刑事政策提供堅強理論基礎的犯罪原因論。
(2)犯罪原因有其複雜性,講究實證科學之犯罪原因研究,仍無法完全說明犯罪之原因,故有其解釋之界限。
(3)刑事政策犯罪原因論,除將科學研究所得應用於犯罪對策外,應重視犯罪人自由意志,且應採取「相對自由意志」論(決定論) 。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擬答字數:813】
(參考資料:陳逸飛,刑事政策,第一章)
三、死刑制度之刑罰理論根據為何?請列舉說明國內有關死刑執行與社會治安關係之學術研究,並說明國內死刑相關學術研究發現,對於未來我國死刑制度改革有何啟發?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死刑制度之刑罰理論根據
1.基於「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報應與復仇思想產物。
2.基於刑罰與犯罪相等原則,從「正義理論」及「一般預防理論」刑罰思想,因其嚴厲不可回復,故為抗制惡性重大者合適之手段。
3.死刑可滿足一般民眾公平應報心理,並滿足犯罪人贖罪之心理。
4.死刑基本假設是以此威嚇手段,改變行為人觸犯嚴重犯罪的意圖。
(二)國內死刑相關學術研究發現
1.我國學者許春金等,於1994年檢驗我國1961至1990年間之死刑執行,發現死刑執行多寡不影響總犯罪率;死刑執行愈多或變化越大,同期殺人犯罪率愈高或變化越大。該研究顯示,被害恐懼越高時,愈反對廢除死刑;死刑威嚇效果有限,其存在多止於滿足人民公平應報思想而已。
2.行政院研考會1992年「死刑存廢之探討」研究,發現死刑無嚇阻力,對重大犯罪反具「殘忍效應」。但法務部1993年民調顯示,71.7%民眾贊成死刑,社會精英贊成者更達78.63%;法官為88.03%。惟科處死刑,應限於罪大惡極者,否則將是應報之濫用,侵害基本人權 。
(三)對未來我國死刑制度改革有何啟發
1.廢除死刑合乎潮流並可提高我國司法形象: 70%的國家已廢除死刑並已形成國際共識,故我國應堅信廢除死刑符合世界民主潮流、聯合國精神,以提升我國司法形象。
2.我國目前有太多死刑條款對國際形象不利:2002年後我國已無絕對死刑,但仍有11部法律、52個條文、61種罪名得處死刑,為世界之最。
3.民意反對不足以作為進步立法的阻礙:中研院1990、1994、2006年民調,均反對廢除死刑;但香港、德國不顧保守民意,毅然推行廢死政策,可作我國推行廢除死刑的參考。
4.廢除死刑並不必然帶來治安的崩壞:例如香港廢除死刑後,接納更多的外國,包括中國大陸訪客、經濟更加繁榮,造就更低的犯罪率。故廢除死刑會造成社會治安敗壞的推論,並不存在。
5.可建立特殊無期徒刑以替代死刑:可將無期徒刑區分為替代死刑的甲級無期徒刑─應服刑滿30年刑期方得假釋的「特別無期徒刑」,此制不適用減刑與大赦;另一種乙級無期徒刑─應服刑滿20年才可假釋,是為「普通無期徒刑」,可適用減刑或大赦而提早假釋。
6.獨立與公開之特殊無期徒刑假釋審議程序:死刑犯長期拘禁後,須完全再社會化並改過自新,方由法務部超然委員會審議。
7.不宜採納死刑緩期執行制度:死刑緩期執行制度,欠缺實證經驗或數據可參酌。2猶豫期間可能因犯一小罪,即遭剝奪生命後果,有違正義原則。
8.流刑制度亦不可行:我國幅員狹小,交通便利,無偏僻安置重犯地區,復以現代憲法思潮保障犯人通訊權,故無實施流刑之必要。
9.應完善被害人保護措施:死刑滿足被害法律感情,但卻難獲民事賠償,故應研修訴訟法、犯罪被害者保護法,對被害人或其家屬與以保護。
10.對死刑犯應分採停止執行及減刑改為無期徒刑:廢除死刑後,死刑犯須透過停止執行程序,以及減刑條例轉為無期徒刑。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擬答字數:1149】
(參考資料:陳逸飛,刑事政策,第三章)
四、請論述我國少年矯正教育之定位、困境與改革建議。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少年矯正教育之定位
1.憲法保障的受教權利:由於少年犯身心發展尚未完成,涉世未深,思慮單純,可塑性大,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接受少年正規教育及特殊教育,以符合憲法保障少年「受國民基本教育」之權利。
2.改善少年監獄與輔育院之弊:傳統少年監獄或少年輔育院,其處遇內容與成年受刑人無異,無法達成矯正成效,甚至造成惡性感染與出監出院後的標籤烙印,讓少年重返正規學制益形困難。少年矯正學校即是改進少年監獄與輔育院制度之弊而興起的制度。
3.世界刑事政策潮流趨勢:現代教育刑理念,對於少年強調「宜教不宜罰」以及「去標籤烙印」的觀念,新一代的少年矯正機構強調以司法矯正的外衣而進行實質學校教育的落實,除澈底化除少年惡性外,也希望在少年階段完成國民教育,出校後具有競爭能力。
(二)少年矯正教育之困境
1.監獄化人格:少年進入矯正機構後,對機構社會風俗習慣、價值觀、次級文化加以適應並逐漸同化。這些徵候除使部分收容人更加勢利、現實,產生獨特適應型態外,並使教化困難。
2.標籤烙印:雖然當代矯正機構有應報、感化、嚇阻與隔離等功能,但仍無法免除傳統監禁犯罪人的負面形象,易使少年走向「自我實現預言」 或結合命運相同少年,再次產生偏差或犯罪次文化。
3.惡習傳染:少年矯正機構因收容各類犯罪少年,難免衍生惡習傳染及暴力問題,易導致犯罪技巧的學習或加入幫派以尋求保護,減輕監禁痛苦。機構處遇少年時易彼此感染,習得犯罪動機、技巧與合理化態度或價值觀,衍生反社會行為,影響矯正機構教化成效。
4.價值觀行為不易改變:少年犯罪多因複雜生心理、社會背景等因素,造成低度自我控制,進而發展偏差價值觀,最後走向犯罪。多數少年進入機構前,已具病態人格、扭曲價值觀念,單憑少年矯正機構有限軟硬體資源,欲完全矯治改變少年犯十分困難。
(三)少年矯正教育改革建議
1.建全警察在少年司法上的「轉向」處遇功能:司法處遇對於尚處在身心發展階段的少年,較可能造成標籤化作用。故各國均設有「轉向」制度,期能在少年交付少年司法體系前,將其帶離正式的少年司法系統。
2.納入修復模式的可能性:修復模式處理犯罪問題,通常會考量犯罪少年的未來危險性等因素,藉由各類社區、家庭或司法會議,結合地方司法資源來處理少年犯罪問題,以修復加被害人關係,使之重新融入社會,產生羞恥感不願意再犯罪。
3.少年司法資訊網路的建立與保護:在資訊時代,在司法、福利、教育體系和社區之間,藉由專業的資訊管理和保護,應能有效的建立、保存、傳遞和使用當事人資料,以降低司法處理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重複烙印的傷害。
4.家庭依然扮演關鍵角色:由於家庭在人生歷程中的關鍵角色,我們社會和政府應投注更多關注協助和教育每個家庭,以培養健全家庭成員,這才是斧底抽薪之計;而當少年事件發生時,亦須使之有機會重返家庭。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擬答字數:1162】
(參考資料:許春金,刑事政策與刑事司法;陳逸飛刑事政策,第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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