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造警政
1. 定義:
警察努力說服或強制其他有權律定規範者或非犯罪者,例如警勤區治安建康之負責員警(Beat police)與大樓檢查員、房屋代理商、產業持有者、父母及業主,能負起預防犯罪或降低犯罪問題之責任(Buerger and Mazerolle 1998:301)。
(1) 在第三造警政中,警察由於之前犯罪控制監督者不關心,或無法有效在場所與任何情況下,設立或加強犯罪控制監督者,有時警察利用合作協議,與社區民眾一起鼓勵與說服第三者應負起更多犯罪控制或預防犯罪之責任。
(2) 另外,警察會使用強制力之方式,加上民事法律與行政法規之支持,約束第三者負起部分犯罪控制之責任。第三造警政有許多形式,例如,一些警察機關,也許會在警察人員推動「問題導向警政」之計畫範圍內,利用、強迫或說服第三者,來解決持續發生之問題。
(3) 其他的警察機關,有關第三造警政之存在,是經過特別設計、獨立性之警察計畫。
2. 聚焦重點:
(1) 第三造警政的焦點可以是人、場所或情況。有時第三造警政各項努力指向,特別是在人物類型方面,例如年青人、幫派份子或毒販。要說明犯罪問題類型,第三造警政各項努力的焦點,指向特定場所,這些場所經常被警察定義為犯罪「熱點地區」( hot spot)。毒品交易死角、年青人徘徊公園及百貨公司,都是典型第三造警政活動焦點所描述之特定場所,與一般人出入之類型完全不同。
(2) 第三造警政活動的另外焦點,包括提升犯罪基因活動狀況。犯罪基因狀況範例包括方便搶奪的車站、酒吧營業晚導致客人在裡面吵架及高風險社區五金商店的噴漆取得方便性。在第三造警政中,警察利用情境犯罪預防原則,脅迫政府機關改變車站位置、縮短問題酒吧的營業時間及限制未成年人購買噴漆
3. 第三造警政導致社會敵對的結果。因為第三造警政的作為,可能讓原有的問題轉移或惡化,實際上並未澈底解決問題。相關的負面副作用大概有三種:
(1) 相關的第三造 (組織或個人)的反彈:
第三造警政既然針對犯罪之源 (例如毒癮犯、社會邊緣人等) 加以監控,則可能加深對弱勢者的傷害,因為刑事司法熱點目標區,通常就是這些人的活動區域,他們可能被標籤化,引來執法者關愛的眼神,也就提昇了他們被處罰的機率。
(2) 犯罪時間及/或地點的轉移:
實施第三造警政地區的犯罪問題,可能移轉到附近鄰近地區 (空間轉移),或是移轉至不同的時段 (時間轉移),或是改變犯罪的方式及型態 (方式轉移),或是作案目標不同 (目標轉移)。
(3) 運用法規系統、增加人民法律上的權利及民事責任等的衝擊:
因為第三造警政牽涉廣泛,包含整合事的部分 (法規、條例及人民權利) 以及人的部分 (法規規畫人員、稽查人員、屋主、業主、父母及學校人員等),以利共同防範犯罪問題。在這麼多的面向之下,過程中可能產生未預期的效果,也可能扭曲公共政策,例如警察或稽查人員要求屋主及業主配合政策,將為屋主及業主帶來額外負擔,也形成警察過度嚴密監督這些人,若因屋主及業主忙於工作導致疏忽而未遵守配合應辦事項,可能就會被貼上不合作的標籤,而招來警察或稽查人員頻頻的關注。
夜店鬧事 學者提第三造警政
中廣新聞網中廣新聞網 – 2016年2月16日 上午6:12
司法官學院針對犯罪防治,發表「2014年犯罪趨勢關鍵報告、大數據運用在親密關係暴力犯罪之暴力防治分析之探討」研究報告,聚焦捷運鄭捷隨機殺人案、夜店殺警案等。法務部強調,認同學者建議賦予夜店業者維護治安的責任。警政署則以數據證明台灣是治安良好、夜間可出門的國家。
司法官學院的犯罪防治報告指出,夜店業者應分擔店內外周邊犯罪防治責任,成為「第三造」社區力量,不僅要提出保全計畫,也應配備監視器、金屬探測器、電擊武器等,政府也應向夜店業者收取更多稅金,用以支付警力、公共設施、清潔人員的超時工作。對此,法務部長羅瑩雪表示,學者提出第三造警政概念,要求夜店負責人負起一部分犯罪防治責任,與法務部在反毒總動員計畫中,要求場所負責人負有通報吸毒責任等概念不謀而合。羅瑩雪認為,業者經營特種事業,賺取比較多的利潤,社會責任也要相對提高。另外,警政署長陳國恩以國內外各項數據統計,強調台灣是個值得信賴、安全可靠、夜間可以出門的國家。
警政署表示,雖然台灣還有努力空間,但會持續以「科技建警、偵防並重」策略,為台灣治安打造非常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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