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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刑事政策與犯罪學模擬考題答

 一、短期自由刑由於以下因素,現階段仍無法廢止:此刑種之弊病,長期徒刑亦存在,不可獨苛責短期自由刑。刑罰制度趨向人道與重視人權,微罪案件判決難免短期化。符合民眾應報、正義需求及符合刑罰與罪行罪刑均衡原則。對某些犯罪類型,本刑種仍存有一定之效果,例如交通肇事事件。短期自由刑改進之道(代替方法)?

 

【擬答】:短期自由刑改進之道(代替方法),茲分項說明如下:

 

【短期刑替代方法口訣:緩刑 半拘禁 勞動 限制 市民權 賠償 罰金】

 

  (一)擴大緩刑制度之使用範圍(包括宣告猶豫及執行猶豫)【緩刑】

 

    1.受短期自由刑宣告之受刑人,不是初犯即是過失犯或犯罪情節輕微者,多能符合緩刑宣告之條件,法院適度的加以擴大運用,並可立法增設緩宣告之規定,以減少短期自由刑之運用。

 

2.惟欲使此制能充分發揮代替之作用,第一其適用條件不宜限制過嚴,並放寬法令適用緩刑之規定,再者充實緩刑期中之保護管束工作。

 

  (二)半拘禁或週末拘禁【半拘禁】

 

    1.半拘禁為白天允許在社會內照常工作或就學,但夜間及週末須在監獄中拘留,可使即將出獄之受刑人對社會之適應作預先之訓練。

 

2.週末拘禁乃指受刑人每週之空暇時間,即每週之週末為自由之執行時間,一般多以週六入監,週一早晨釋放之制度。其規定一般認為對酗酒或違反交通規則者甚有效果。

 

  (三)無拘禁強制勞動、社會服務命令【勞動】

 

    1.無拘禁強制勞動乃不將受刑人拘禁於監獄或一定之場所,僅令其在外從事公役的行刑方法。

 

2.社會服務命令(英國),其適用對象為應受短期拘禁刑者,法院得宣告相當時數之社區服務命令,以無償從事於有益區域社會之勞動服務工作,由保護管束執行機構擔負其執行。

 

3.為使受處分之社會生活不受影響,於星期六、日或假日或於夜間等利用閒暇時間從事工作,每次五至六小時,須於判決後一年內執行完畢。

 

(四)限制短期自由刑使用之時機【限制】

 

    1.即立法上增設避免使用短期自由刑之條文,確立短期自由刑在例外之情況下方予以使用的原則,以作為法官上量刑上避免短期自由刑之依據。即非因維持社秩序或審酌行為人性格特殊,不科以短期自由刑無法收其效果者。

 

2.再者,擴大起訴猶豫制度的實施,即對於輕微案件予檢察官以終止訴訟程序之權,亦為限制短期自由刑使用之方法。

 

 (五) 市民權之剝奪【市民權】

 

   即剝奪犯罪人某種市民權利以代替短期自由刑之拘禁,如撤銷駕駛執照、醫師之許可證等,以免其因其繼續執業而傷害更多人。

 

    (六)損害賠償【賠償】

 

    1.即令犯罪者向被害者支付定賠償金,以回復由自己行為所生之損害。

 

2.賠償之額度由法院定之。

 

(七)易科罰金之擴大使用【罰金】

 

    1.罰金刑之擴大使用,可使原應科短期自由刑者,以罰金代替之。

 

2.罰金額須與犯罪人經濟情況相對稱,使其易於繳納。使罰金容易繳納之方法如增設(1)延長罰金繳納之時、(2)允許分期繳納、(3)繳納金額四分之三後得免除其殘餘額、(4)收入不足時可暫停繳納之規定。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擬答字數:1012】

 

 

 

二、西方國家如美國的重刑化刑事政策,實施30 年來的經驗得知,許多對付犯罪人的重刑策略,在立法之初時,確實是基於達到控制犯罪、降低犯罪的美意與目的。但隨著時間的流逝,許多的評估研究,紛紛出爐後發現,其實質效益,尤其是在降低犯罪率方面,未如預期般的達到成效,實在值得吾人省思。而在檢視這些西方國家如美國等重刑化刑事政策形成的背景以及實施後對於社會的衝擊,似乎也看到我國的重刑化政策的身影。基於上述觀點,試就以下各刑事政策議題,檢視政府當前之政策與困境分別為何,並提出對該議題之建議。

 

   (一)當前民粹主義對於我國重刑化刑事政策之影響。

 

  (二)監禁與處遇品質之檢視。

 

  (三)性侵害犯罪人政策之檢視

 

  (四)反毒政策之檢視。

 

  (五)當前酒駕政策之檢視。

 

  (六)減刑政策之檢視。

 

【擬答】:有關上述當前刑事政策之檢視、困境與建議,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民粹主義對於我國重刑化刑事政策之影響

 

  1.1996~1997年白曉燕等案,造成「治亂世用重典」呼聲高升,朝向「兩極化刑事政策」方向發展。

 

  2.性侵害犯罪人刑事政策,從1994-2005年間多次修法,加重罪責與強制治療立法,造成性侵害者「社區登記制度」以及「電子監控」監督,以防止其再度犯案。

 

  3.「洪仲秋案」以及公民1985行動聯盟推動軍事審判制度改革,軍事刑事案件於承平時期回歸司法審判。

 

  4.其他如「酒駕政策」(葉少爺條款)、「食安政策」(大統條款)、「醫療暴力政策」(王貴芬條款)也傾向以上途徑。

 

(二)監禁與處遇品質之檢視

 

  1.我國步入重刑化刑事政策後,監獄擁擠、人滿為患。但就人犯的監禁與管理,以2004年為例,我國監獄行刑預算為45億,每位人犯1年囚人費用為12萬元臺幣,美國則約75萬臺幣,投入預算十分微薄。

 

  2.「從寬容走向嚴格的刑事政策」,使6個月以下徒刑人犯,於2012年來到13,754位。7年以上徒刑者,由2002年的1,145人,成長至2012年的1,634人,成長42%。導致我國監獄擁擠、人滿為患、衛生與處遇品質堪慮與不人道等。

 

(三)性侵犯罪人政策之檢視

 

  1. 2005年的「刑法」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強化性侵害加害者復歸社會後的監控,但若社區「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再犯危險未顯著下降,應向法院申請強制治療,但我國卻無強制治療處所。

 

  2.性侵害病態問題複雜,需藉助大量醫療資源與人力。但現行政策迷信監禁,加上「性侵強制治療專區」計畫最後胎死腹中,使性侵犯處遇措施相關配套措施未完善,窘態畢露。

 

(四)反毒政策之檢視

 

  1.近20年來我國在毒品政策投入相當多人力物力但反毒政策卻在2009年遭監察院彈劾,毒品再犯率高達86.9%,毒品犯罪問題未降反升。

 

  2.美國自2012年起,部分州開放21 歲以上民眾使用大麻,我國是否也會跟隨美國步伐,將部分軟性藥物予以除罪化,值得深思。

 

 (五)當前酒駕政策之檢視與建議

 

   1.酒駕政策步上「重刑化」後塵,酒精檢測值達0.25毫克/公升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移送法辦;罰責提高到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保安處分制度有酒癮者之禁戒處分,但目前僅有毒品戒治所,無戒酒所;相關法令也未規範監獄須進行戒酒課程。故針對此類酒駕犯,可考慮採行在家監禁、週末監禁或半監禁方式來取代,避免上述弊端。

 

 (六)減刑政策之檢視與前瞻

 

   1.減刑政策常成為「重刑化刑事政策」功能不彰的「遮羞布」。惟依法務部針對2007年減刑條例釋放的9,498位減刑犯進行追蹤調查發現,這些出獄者3年後再犯率達57%,作奸犯科罪名,以毒品罪的54%最高、其次竊盜罪達28%、第三為公共危險罪為7.2%,第四為妨害自由3.5%。

 

   2.這些犯罪成本與代價,原應由政府承擔,但因減刑轉嫁給社會民眾。故建議法務部研議減刑條件,仿效假釋制度與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精神,附條件要求減刑犯從事對被害人團體或社區社福機關、團體等從事服務,以降低大眾疑慮與排斥,發揮犯罪人回報社會的功效。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擬答字數:1183】

 

(參考資料:賴擁連,從西方社會成癮性監禁政策檢視我國當前的重刑化刑事政策,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16〉)

 

三、高雄監獄爆發挾持事件,在6名受刑人自戕後結束。挾持過程中,受刑人提出5項訴求,其中第五點就是修改「三振法案」。美國俗稱的三振法(Three-strikes law),官方的正式名稱是「暴力犯罪控制暨執行法案」,由總統柯林頓於1994年所簽署。民國95年7月1日,我國施行新修正刑法的條文,其中第77條關於假釋的規定就採納美國「三振法案」精神,提高重罪三犯的假釋門檻。指曾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如殺人、強盜、擄人勒贖等)的「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刑執行完畢或執行期間獲赦免,但又於五年內再犯重罪(即第三度犯案),將不得假釋。試述美國三振出局法案(Three Strikes and You’re Out Act)之內容概要及其優缺點為何。

 

【擬答】:有關上述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內容概要:1994年,美國加州州議會通過「暴力犯罪控制及執行條例(Violent   Crime Control and Law   Enforcement Act of 1994)」,係美國史上最大犯罪法案。最引人注意者,若被告曾犯下二個以上的重罪(Felony),如再犯重罪,應處終身監禁,如同棒球於二好球之後,再來一個好球,則三振出局一般,因此又稱為「三振出局法案(Three Strikes and You’re Out Act)」。

 

 (二)法案重點:

 

  1.增加警力與提升執法能力:預計全美增加10萬名警力,提供經費給地方、州及聯邦警察,以強化警察偵查能力。

 

  2.增設監獄:提供100億興建監獄,並擴充現有監獄措施及發展新的處遇計畫。

 

  3.擴大死刑適用對象:對於60種犯罪,包含如:因實施恐怖主義而殺人、對於聯邦執法人員的謀殺、非法買賣大量毒品、射擊汽車致死案件等,擴大聯邦死刑的適用範圍。

 

  4.禁賣攻擊性武器:禁止製造販賣具有重大殺傷力的武器,且禁止販賣或轉讓手槍給未成年,以及提高槍枝犯罪的制度。

 

  5.青少年犯罪:對於觸犯一定重大犯罪的13歲以上青少年,視同成年犯起訴。

 

  6.性暴力犯罪者:性暴力犯罪者於監獄假釋後,10年內需採登錄制度。且對於累犯性犯罪者,可對其科處二倍最上限之刑。

 

  7.幫派犯罪:新設刑罰以處罰幫派犯罪,且對於幫派份子從重量刑。

 

  8.宣判「三振出局」:對於己犯二次重罪之犯罪者,第三次再度犯重罪,可宣判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9.犯罪預防:提供70億美元於犯罪預防計畫,包含對婦女人身的保護、反毒方案以及補助犯罪預防區域津貼。

 

(三)有關該法案之優點,有以下數項:

 

  1.滿足人民重刑嚇阻犯罪之期待:雖然實證研究此法案無法嚇阻犯罪率升高,然而卻使民眾感覺到社會治安己有所改善,深受民眾之支持。

 

  2.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繁榮:該法案除能實現將犯罪永久隔離,以維社會秩序,免受生活恐懼之外;基於社會整體經濟的永續發展,犧牲部分罪大惡極犯罪人之權益、自由,是無可避免的。

 

  3.80年代後公平正義思潮之表現:犯罪人應該為其犯行付出代價,此乃傳統應報思潮之核心觀念。80年代之美國社會,流行古典應報思潮,因此犯罪人為其嚴重惡質之犯行付出代價,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之觀念,頗受人民之支持。

 

(四)為該法案之缺點則有下述諸項:

 

  1.無法嚇阻暴力犯罪:從加州司法政策研究所進行之實證研究發垷,該制實施後,仍無法嚇阻加州暴力犯罪發生之比率。

 

  2.法官自由裁量權剝奪:三振法案實施後,法官依據本法科刑,一律重罪,有違法官具自由裁量權之本質。

 

  3.造成刑事司法體系之業務量:根據統計,被告被求處三振法案的案件,僅佔洛杉磯地區案件之3%,但卻佔陪審團之案件量的24%;此外,也增加警察、法官以及矯正界等工作之負荷量,造成訴訟效率降低之情形。

 

  4.恐有侵害人權之疑慮:適用三振出局法案之被告,判處終身監禁後,其失去自由,永無出獄之日,是否嚴重侵害人權,不無疑慮,也備受人權組織之批評。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擬答字數:1142】

 

 

 

四、由於104年2月11日高雄監獄發生受刑人集體挾持監所主管企圖脫逃事件,事後檢討發現該監

 

   人員欠缺危機意識、檢身程序草率、設備老舊、人力不足、應變遲緩、相關訓練有待加強等諸多

 

   缺失,如果你是矯正署長,請擬具各矯正機關短、中、長期改革方案,以預防類案再次發生。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短期改革方案  

 

 1.強化械彈庫及槍彈櫃門鎖等安全設施:清查矯正機關槍械彈藥處所、設施及存放是否符合規定,並命不符規定者立即改善;研討增用其他非致命性武器,如橡膠子彈之可行性。

 

2.檢討改善現行安全檢查及警示設施:通令各矯正機關要求戒護人員立即落實收容人進出各勤務點之人身檢查程序;督促各矯正機關落實戒護區內各項工具之管控,包括造冊、存放、領取、回收清點等,並儘量採用安全性較高之工具,嚴禁受刑人私自挪用作業器具及材料。

 

3.加強法治宣導及重點管理:督促各矯正機關透過各項教誨時機,宣導並建立收容人守法觀念;督促各矯正機關依收容人之殘餘刑期、罪名、累再犯情形、是否幫派分子、有無脫逃及違規紀錄等,自行製作高危險收容人名單,要求管教人員加強管理及輔導。

 

4.檢討申訴管道及不服機關處分時之救濟途徑:督促各矯正機關落實相關規定,指定專人受理陳情及申訴,並具體回覆;加強各區視察之督導功能,利用個別訪談,了解收容人是否知悉其權益及相關申訴管道;要求各矯正機關引進民間人士,健全並加強申訴處理小組之功能。

 

5.加強矯正人員應變訓練:充實戒護人員訓練內容,於原有通識課程外,增開危機處理及談判技巧等課程,以培養與強化矯正機關領導階層及戒護人員相關職能;將防暴演習列入矯正機關年度應變演習之重點項目,以強化同仁危機意識並熟悉應變步驟。

 

6.建立緊急事故與相關機關之聯繫網絡:加速完成分區聯防體系之建置,於重大事故發生時,迅速結合鄰近矯正機關之人力、物資,就近提供支援,防止事態擴大;要求矯正機關加強與當地警政、檢察、消防及醫療機關(構)之聯繫,俾利事故處理。

 

7.檢討現行補助貧困收容人生活必需品之措施:

 

(1)貧困收容人之認定標準、補助時間、次數及品項等,涉及各矯正機關預算經費及資源多寡等因素,矯正署將於近期內召集各矯正機關研商改善方案,函知各矯正機關遵辦。

 

(2)鼓勵各矯正機關善用民間物資,充實補助品項。

 

8.檢討改善緊急事故指揮體系,強化緊急事故處理機制:督促各矯正機關健全緊急事故指揮、通報體系,並建置緊急應變代理人制度,確立緊急事故各級指揮權責及標準處理流程;督促各矯正機關於多數機關共同處理緊急事件時,由指揮中心設立統一發言窗口。

 

 (二)中期改革方案

 

 1.爭取預算改善監所監控設備:盤點各矯正機關監視設備之功能、數量及覆蓋率等狀況,規劃全面改善方案。清查矯正機關各類警報系統,研提改善計畫,使警報系統具備即時提供影音功能,通報者可即時說明現場狀況,並透過系統傳達命令,分配任務。

 

2.充實教化及戒護人力:全面檢討矯正機關現有組織及各職務員額配置,並依各機關收容類型及特有屬性調整修正,逐年增加員額,以補充戒護、教化等人力。

 

3.研商提高勞作金之方法:鼓勵矯正機關向企業爭取委託工作,增加工作機會,避免淡季時無工可作之情形;鼓勵矯正機關研擬平均收容人參與自營作業機會之方式,使更多收容人有機會參與自營作業。

 

4.檢討教化作為:增加矯正機關教誨師、調查員、輔導員、導師、訓導員、教導員等教化人員員額,充實教化人力,加強教化專業訓練,辦理諮商輔導等研習課程,並授予證書,提升教化人員之使命及榮譽感,增強教誨品質。

 

 (三)長期改革方案

 

 1.擴、增、改建監所房舍,增加容額,紓緩超收壓力。

 

 2.關於三振條款等假釋規定,彙集各界意見,討論是否修正:建請法務部蒐集彙整各方意見,研究三振條款及其他假釋規定之利弊得失,並檢討有無修正現行刑事政策及相關法律之必要。

 

 3.爭取提高「增支專業加給」:戒護工作必須嚴密確實,故其待遇亦應合理。然所領「增支專業加給」遠低於第一級警勤加給人員,連帶職進修,毫無工作危險支領第三級警勤加給之人員,所領6,745元,亦超出直接戒護人員甚多。

 

(二)策進作為:為符責酬相等之公平及合理性,吸引並留住優秀人才從事矯正工作,維持工作士氣,建請行政院全面檢討調整矯正人員「增支專業加給」,參考警察人員警勤加給,適度提高。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擬答字數:1601】

 

(資料來源:法務部矯正署網站-高雄監獄挾持人質事件檢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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