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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建構犯罪學(Peacemaking Criminology)

左派實在論者對於犯罪所產生實際損害的關注,也反映於一般所知的「和平建構犯罪學」上,主要提倡者是Harold E. Pepinsky 和Richard Quinney。他們把「犯罪和控制」連結到戰爭上,並宣稱應該在犯罪者與被害人、警察與社區間嘗試回復和平。和平建構犯罪學倡議以「調解」、「衝突解決」、「和解」、「重建犯罪者回歸於社區」等方式,努力去減輕痛苦及減少犯罪。和平建構犯罪學被認為是從宗教上、人道主義、女性主義和激進/馬克斯主義中所浮現。

如我們所見,Quinney先前所持的理論觀點,最初是衝突理論,之後是馬克斯主義。但他的和平建構犯罪學是宗教性的(主要是基督教,但也具有佛教的要素在內)。它是一種精神上的、卓越的、對於非暴力的想像鼓吹,也是一種終止痛苦的協商。因為Quinney界定「犯罪」本身是一種痛苦,因此他核心的主張也是種「套套邏輯」。如果痛苦可以終止,那麼犯罪就可以終止。在他的觀點,現今組織的刑事司法系統是基於暴力本質而來。這必須要以愛和非暴力來加以摒棄和取代,那也是唯一解決犯罪的方式。「當我們內心充滿愛,我們將會全心全意於服務,我們將會知道何者必須要去做及如何去做。這就是非暴力的犯罪學的基礎」。

其他人在和平建構犯罪學上則採取了比較世俗性的觀點。例如Anderson就主張甘地主義和馬克斯主義的人道主義二者,都提供了和平解決犯罪問題的指引。Harris則強調女性主義理論重視「和諧」和「幸福」勝於其他的事物,及女性主義者強調有關關懷、分享、撫育和愛等論調。這與那些支配犯罪學的思考及政府對抗犯罪的行為所用的「權力/控制」、「權利/司法」等男性觀點,是呈現對立的。因此,這種女性主義者有關「結合」的觀點,將會被帶入衝突的解決,及帶給刑事司法系統和平。

雖然被稱為和平建構犯罪學,但它並沒有如同其他傳統的犯罪學理論採取相同的方式直接對於犯罪和犯罪性等議題作說明,它沒有說明和平建構犯罪學者事實上如何架構這些議題。事實上,和平建構犯罪學並沒有就犯罪和刑事司法提出任何可被實證評價、相對於傳統犯罪理論的理論。即便是和平建構犯罪學者自己也承認:

和平建構的觀點,長期在犯罪學學界並不被認為是一種理論。事實上,它是如此新穎,以致於必要的基礎工作,也就是去形成可供檢驗的主張及蒐集實務證據等等,都尚未被處理。並沒有自我標示為「和平建構」的任何方案,可以被檢驗。簡單來說,不像其他的犯罪學理論一樣,在評斷和平建構犯罪學時,看到的比較是軼文趣事類的證據,而沒有其他。

依照和平建構犯罪學者信奉的宗教或誡律,有關犯罪和刑事司法的解釋可能是或可能不盡一致,但這些觀點都不會架構自身成為一個可測試的理論。從和平建構犯罪學中,也許有可能去架構成可測試、品質較差的效度理論,但在這點上它仍偏於哲學而非理論。它對於社會具有烏托邦的觀點,追求以「改革」和「重建」來擺脫戰爭、犯罪和暴力,以及去架構具有非暴力特質的公義系統的社會、對於衝突的和平解決,使犯罪者回歸社區。這是相當值得讚許的刑事司法哲學,但它沒有提供任何有關為什麼這個系統會這樣運作或犯罪者為何犯罪等等的解釋。它可以在其他領域獲得讚揚,但不是在實證效度這部分。

雖然不是所有的宗教信仰和行為都是非暴力的,且宗教也不是非暴力的唯一基礎,但有些犯罪學者的宗教價值從基礎支撐了和平建構的觀點,這樣的概念是可以理解的。基督教崇尚那些誡律要求愛你的鄰居如愛自己一樣,及去愛那些懷恨地利用你的人。它宣揚非暴力、寬恕、和解和贖罪。儘管犯錯不被原諒,一個人也不能丟擲石頭於那些犯錯的人身上。更進一步,人應該使他們回復,並且告訴他們說他們不再有罪。在基督教的觀念中,公義是以服務群眾為基礎,而非從他人身上獲得權力和控制。遠在Pepinsky、Quinney和其他人使用和平建構犯罪學的這樣標籤之前,監獄中的宗教方案,及其他經教會和領導小組所推動的監獄牧師等等,早就在推動和平建構。他們長期對犯罪者運用愛和和平改革的信念,說服他們朝向一種宗教上的罪行,及生活方式因為犯罪和引起痛苦而不能和諧等等。根據Barak的說法,這種教會的結合,對中途旅客和無家可歸者提供幫助、慰問和庇護,從一個城市複製到國內數以千個社區。佛教徒及其他宗教傳統,也宣揚非暴力和和解。甘地主義者和其他宗教的和世俗的哲學家,也都宣揚非暴力的社會改革。

然而,如果再看看其他部分,和平建構犯罪學有些內在的不一致和矛盾,並不容易去調和。例如,他們宣揚馬克斯主義/激進犯罪學等,是和平建構犯罪學其中一個主要的根據,這似乎是矛盾的。這是事實,如同Anderson說的,馬克斯自己的著作具有人道主義的要素。但是他們真能克服馬克斯主義的主要論調,也就是主張資本主義奠基於相互對立的階級衝突、及馬克斯自己都主張的暴力革命嗎?不管是從原始的馬克斯主義,或者是從一些變形的新馬克斯主義,在這理論性傳統下的主要政策建議,長期以來都是去呈現權力對權力、暴力對暴力,以推翻資本主義社會。更進一步來說,根據馬克斯原則而言,政府的特徵是:以暴力壓制人民、對異議者嚴懲、對於違法行為採取懲罰性控制、管制叛亂者等等,則一個人如何能安於和平建構的影像?當然,批判犯罪學下、非馬克斯主義的變形,並沒有特別去提到暴力,但同時他們也很少去提到「調和」和「和平建構」等等。就由它的名稱來看,它是批判的和對立的,所以也不被認為支持與他們所批判的客體進行和平建構。

另外,宣揚女性主義也是和平建構犯罪學的一個基礎,似乎也有些邏輯上的不一致。在Harris所提出的區別,也就是女性傾向於和平建構,及男性傾向控制,這也許是有效度的。她引用研究顯示,女性相對於男性,確實傾向於支持養育和照顧的價值,而男性則傾向於支持權力關係。但是,讚揚女性這種養育、照顧、愛和和平傾向,並不是女性主義傳統的特徵部分。事實上,傳統有關「女性角色」和「像女性一樣的行為」的這種「支配性確認」,才更被認為屬於女性主義的特徵。女性主義者長期反對這樣的角色,認為這樣反映出壓制女性的家長制系統。從而,它進到和平建構犯罪學中或刑事司法系統中,要如何呈現女性主義理論?

和平建構犯罪學者所宣稱的:沒有傳統的犯罪學者,或刑事司法系統中沒有去確認犯罪所產生的真實痛苦,或沒有人倡議和平、非暴力的方式去處理犯罪等等,以上這些都是不正確的。和平建構犯罪學的政策意涵並沒有特別獨特。就像我們在第七章所看到的,所有這些政策,像對犯罪者採取非懲罰性對待、調解、回復原狀、犯罪者的重建、修復還有其他等等,長期以來主要都源於傳統犯罪學的政策推薦。針對這一點更進一步的說,他們已經是刑事司法系統上常見的措施。

Fuller and Wozniak歸納和平建構犯罪學的特徵是:反對死刑,提倡槍枝管制,反對恐怖主義、戰爭及對毒品宣戰,提倡人權。但是這些並沒有與大多數學術上的犯罪學家所採取的政治立場有任何的不同。

就像Don Gibbons所說的,和平建構犯罪學無法呈現在社會大規模的結構改變下,如何超越於那些已存在的政策,所以他們的主張就必須使非暴力及和平的犯罪控制等概念變得不朽。(節錄翻譯自Ronald Akers 犯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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