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緣起及案例:

1.國際法上所稱的「非法劫持航空器」,其實就是一般人所稱的劫機行為。然則劫機行為,並非單單只是為了劫持航空器本身,而多半係恐怖分子藉由劫機來達成某項訴求。

2.恐怖攻擊事件表明,國際民用航空運輸的安全確實面臨著恐怖組織的嚴峻挑戰。回顧自60 年代以來的恐怖行為與民用航空安全事件,一般的恐怖行動便習慣性的針對航空器進行攻擊。早在60 代年中期開始,巴解組織(PLO)的成員即以劫機作為政治手段,1970 年該組織把美國環球航空公司一架波音707 飛機、瑞士航空公司一架DC-8 飛機和英國海外航空公司一架VC-10 飛機劫持到巴解所佔領的機場,在該地炸毀飛機並把旅客作為人質,要求以色列釋放被捕的巴解分子。1986 年,以中東伊斯蘭國家的恐怖分子劫持了美國環球航空公司和泛美航空公司的民航班機。其中環球航空公司一架波音727 飛機在向希臘雅典機場航行的途中,一枚炸彈爆炸導致4 名旅客被炸死。泛美航空公司一架波音747 飛機被劫持後,恐怖分子在卡拉奇機場殺害了機上21名人員。兩年後,泛美航空公司101 航班在蘇格蘭洛克比上空被恐怖分子炸毀,上259 人盡數罹難。1994 年至1999 年的五年間,國際上以政治目的或訴求的劫機事件曾趨於緩和。但到了1999 年12 月,印度航空公司一架A300 民航機再
度被恐怖分子劫持,劫機者殺害機上1 名旅客後要求印度當局釋放關在監獄中的喀什米爾伊斯蘭教遊擊隊員。

(二)非法劫持航空器之國際法上規範

International Civil )為制止劫機犯罪,曾召開相關會議多次並透過國際立法以求制止此種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目前國際法上規定危害國際航空安全犯罪的公約或條約主要有四,分別為:

(1)1963 年9 月14 日在東京簽訂的《關於航空器內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公約》(Convention on Offences and Certain Other Acts Committed On Board Aircraft,以下簡稱《東京公約》);

(2)1970 年12 月16日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Seizure of Aircraft,以下簡稱《海牙公約》);

(3)1971 年9 月23 日在蒙特婁簽訂的《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簡稱《蒙特婁公約》)。

以上三個公約,被學者稱為反劫機公約;此外,1988 年2 月24 日在蒙特婁簽訂的《補充1971 年蒙特婁公約之制止在國際民用航空服務的機場上的非法暴力行為議定書》(Protocol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of Violence at Airports Serving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supplementary to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以下簡稱《蒙特婁公約補充議定書》)。本議定書補充了《蒙特婁公約》的不足,規定危害國際機場內的人員、設備及其未使用之航空器同樣係屬於犯罪。然而,由於批准及加入的國家尚不足公法要求的法定數目,迄今尚未生效。

(三)依照上述之相關國際公約或議定書,國際間對於危害民用航空的犯罪行為之認定已形成基礎共識,在符合下列3 項要件時,即構成所謂的劫機。
1、行為須具有違法性,即不法;
2、行為須發生於航空器內或航空器飛行中;
3、行為人須主觀上具有故意。
至於犯罪行為的類型大致上則可分為三類:
1、以逃亡為目的之劫機行為;
2、劫持航空器本身、或勒贖財物或挾持乘客,進行政治訴求;
3、破壞機場,妨礙飛行與飛安。

(四)對於防範航空恐怖攻擊之劫機事件,學者汪毓瑋教授提出下列三項具體謅議:
1、提高對處置劫機事件的認識。劫機事件的預防及處理應是國際社會各方面力量的參與。需要政府出面交涉,司法、行政、情治等多部門的參與。惟有各
國、各部門之間配合良好,情報資訊互通便利,才能預防民航恐怖事件的發生以及落實處置劫機事件的成效;2、建立緊急處置部門。該部門應包含:消防、醫療、外事宣傳、航行管制等多個領域。各領域的負責單位應分工協調,具體明確各自所應承擔的任務並聽從處置部門總指揮的指示;3、要有與恐怖分子談判周旋的專門小組。其成員由警務、心理、文化、宗教等專家學者組成,負責與劫機分子談判,安撫其情緒,並儘可能爭取時間,或說服劫機者,以求減少不必要的人員傷亡。

(資料來源:汪毓瑋,民用航空器上恐怖行為的國際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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