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監獄學模擬考題答

 

一、「矯正模式」係指刑事司法系統對矯正犯罪人之基本態度及發展方向。試述學者強皮恩(Champion)之犯罪矯正模式之內涵。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懲罰模式 / 應報模式(18世紀)

此模式強調:罪與罰相當,由義大利古典犯罪學派貝加利亞主張。

應報觀念:以懲罰之應報觀念發展出來,人犯應受到犯罪嚴重性相等的懲罰。

戒護管理程度:人犯被判入監,戒護管理應適合其犯罪嚴重性。

結論:懲罰模式已替代實施幾十年矯治計劃之感化模式,目前法院之判決及刑罰,均符合懲罰模式,社會大眾也給司法審判運用懲罰模式科以重刑之壓力與建議。

矯治 / 感化模式(1870~1960

此模式強調:矯治與感化

此模式存有之缺點:

同樣的犯罪被判相同的刑罰,卻要接受不同的矯治與懲罰,顯示個別化處遇的不公平的。

許多法院不公平裁判經常與種族,少數民族、性別或社經地位有關。

醫療 / 治療模式(1870~1950

模式之假設:犯罪行為是個人特殊生理或心理的各種因素所引起,並且可以加以治療。

起源:此模式源於1870年,透過美國監獄學會之原則宣言加以正式承認,並藉著適當的管理治療來強調重建人犯的道德良心。

研究方式:精神病醫師檢查成千上萬人犯試圖發現重要心理線索,來作為解釋犯罪行為。

結論:運用上最明顯的案例為毒品犯,卻帶來更高之再犯率,至1950年被其他模式取代。

社區/重整模式(1960迄今)

模式重點:本模式植基於人犯重整復歸社會的矯治目標,強調人犯適應社會生活。

優點:

重建家庭關係,有工作機會,賺取工資補償受害人、支付罰金。

進而運用心理治療或職業訓練來改善其工作技術。

社會大眾之參與:本模式鼓勵社會大眾參與人犯復歸社會之各項工作,培養社區關係。

正義模式(1970迄今)

學者:由犯罪學家大衛佛格(David Fogel 1975)所主張:

在法律之下犯罪人應接受相同之處罰,不因種族、少數民族、性別或社經地位等差別因素。

理念:犯罪判決應依其嚴重性作為衡量,刑罰制裁,係針對過去已證明是犯罪行為,而不是預測未來非法行為的基本概念。

各種制裁必須是清楚的、明確的與高度可預測的。

監禁模式(1990迄今)

學者:該模式係由正義模式衍生而出,係由美國刑罰學者羅根於1993年提出。

意義:監獄監禁的目的:要公平且公正的懲罰犯罪人,並且透過刑罰均衡、罪刑成比例的原則,對於犯罪惡性不同程度的犯罪人。透過不同程度的監禁期間,才能有效對付不同惡性的犯罪人。

該模式主張,監獄應該有以下五個特徵:

要留置犯人:監獄的硬體設施必須安全,人犯不能脫逃也不能有被劫囚的機會。

要提供安全:人犯及職員都是同等重要,因此在監獄中都必須顧及人身安全。

要提供紀律:監獄應該制定監規,規範人犯的生活作息,而管教人員必須嚴格要求。

要提供保健:監獄當局應保障受刑人身體健康以及必要的醫療服務。

要保持忙碌:監獄當局應該安排各項處遇課程要求人犯參與,以保持在監生活忙碌。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二、就監獄權利結構而言,監獄當局為促使受刑人平靜服刑,各類社會控制策略之發展似屬必然。  Etzioni 於一九七五年提出順從理論 (Compliance Theory)即詳述當代監獄當局如何運用管理者之權力促使受刑人遵循規定,達成控制之標的。他提出監獄當局為有效管理受刑人,乃廣泛應用規範性 ( normative power ) 、報酬性權力 ( remunerative power ) 及強制性之權力 ( coercive power ) 請分別舉例加以說明;另大陸學者狄小華在其著作《衝突、協調和秩序》一書中,認為監獄可正當運用行刑權力,有效地控制受刑人次文化,茲分析其內容為何。

【擬答】:有關監獄權力運用本題之相關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學者Etzioni之論點:Dilulio主張「順從理論」,認為監獄次級文化之形成,乃是監獄以管理者之權力,強制要求受刑人「服從」監獄所訂定之規範,促使受刑人形成次級文化。如監獄化人格的形成,就是因「服從」管理所造成,受刑人不敢自作主張,便是「權力控制」而形成的馴服反應。Etzioni認為,監獄運用之權力有下列三種:

  1.規範性權力(Normative Power)

  訂定規範並予合理化,使受刑人對監獄產生認同,進而接受監獄化。例如:「受刑人應遵守事項」及「累進處遇」之分級處遇等規則;又如對表現優秀者,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39條第2項,讓受刑人協助作業而擔任服務員即屬之。

  2.報酬性權力(Remunerative Power)

  藉實際利益之報酬,激勵受刑人表現良好服從規範,進而更積極接受監獄化。例如給予勞作金、返家探視,甚至提早假釋;又如對行為良善者,依監獄行刑法第75條予以獎勵。

  3.強制性權力(Coercive Power)

  藉懲罰表現不佳之受刑人,強制要求受刑人服從規範,至少消極地接受監獄化。例如:停止接見、強制勞動及停止戶外活動等措施;又如對違規者,依監獄行刑法第76條處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

 ()大陸學者狄小華之觀點:

  1.藉懲罰性權力之運用,使受刑人不敢接觸、傳播及創造次文化。假如管教人員違法使用懲罰性權力,包括濫用、借用及轉讓權力,一方面可能因打罵、體罰等濫用而使受刑人產生抵抗及不滿,因而形成對抗管教之消極非正式群體及次文化;另方面,可能因借用及轉讓懲罰性權力,而削弱刑罰之懲戒及威嚇作用,導致管教環境之惡化及受刑人次文化之氾濫。

  2.藉報償性權力之運用,使受刑人增加約束能力,而不去接觸、傳播及創造次文化。假如管教人員不公正使用報償性權力,而使受刑人不能滿足早日陳報假釋出獄之核心需要,受刑人不但無法約束自己,依主流文化之要求接受管教;相反地將強化受刑人已內化之次文化,並導致消極非正式群體及次文化之產生及發展。

  3.藉有效管理及教化,形成制約性權力,使受刑人對次文化產生抗體,不僅使原有內化之次文化逐漸失去對個人價值觀念及行為之消極影響,且能積極維護及傳播主流文化。假如管教人員不能藉有效管理及教化,對受刑人形成強而有力之制約性權力,受刑人即不能對次文化產生抗體,受刑人中之消極非正式群體及次文化將會在監內產生及發展,並影響監獄對受刑人有效地實施懲罰及教化。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楊士隆、林茂榮(92),監獄學,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14~216)  

 

三、根據統計顯示,收容人自殺方式以割腕最多,常以牙刷柄磨利,甚至連草蓆內的塑膠條來上吊;如  94年間,要犯張錫銘黨羽李再乾,即以此自殺身亡。92年間,收容人莊文卿在台中看守所,以短褲吊於水龍頭自殺身亡,同年,新竹鐵窗之狼黃瑞松,在看守所以浴巾上吊。95年間,受刑人陳輝德則以撕破的內褲上吊身亡。961月,殺人犯黃志賢判處死刑定讞,疑因受不了要在花蓮看守所等死一年,竟吞乾電池,經送醫急救仍因敗血症不治死亡。同年3月,同在該所羈押而死刑定讞的收容人張胞輝,亦效法黃志賢吞電池自殺;為防制自殺,各監所嚴查違禁品,透過查房及監控防止自殺事件,惟獨居及禁見房較缺乏監控,較易發生自殺案件。試說明收容人自殺之類型、自殺之方法、時間及處所以及自殺事故的防止對策。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收容人自殺之類型:

1.學者Danto1971)基於矯正管理實務上經驗,依自殺動機及成因,將自殺收容人區分為四種:

(1)道德衝擊型:此類自殺多發生在入監所初期,因羈押前後身分與角色落差,導致沮喪、絕望及無助的心理壓力所造成。此類罪犯多無明顯犯罪前科。

(2)長期絕望型:此類自殺多在收容人經歷漫長的法院審判後,呈現與家庭、朋友甚至律師間的疏離,自覺被社會背棄而持續情緒低落、沮喪及無助而以自殺逃避。

(3)工具型:此類自殺者具反社會性人格,透過自殺手段引起監所管理者重視,突顯其訴求,自殺僅為達成此目的的表演手段。

(4)自我懲罰型:自我懲罰型收容人視自殺為折磨羞辱自己、減輕罪惡感的方式之一。

2.英國學者Liebling1997)則依收容人自殺之動機及其陷入自殺危險性之程度,將自殺  收容人區分為三大類型:

(1)適應不良型(Poor Copers):其特徵為年紀較輕、過去曾有多次自殺紀錄、強烈挫折感,且對現狀不滿、易衝動、敏感度高,對外在刺激常有直接明顯之情緒反應,容易受到監獄化之不良影響,此類型收容人自殺比率最高。

(2)長刑期收容人(Long Sentence Prisoner):其特徵為刑期普遍較長、年齡較大、自尊心強,對所犯  罪刑有強烈罪惡感,擔心家人因此而蒙羞,對未來前途不存希望且毫無生活目標及存在價值,生活充滿無助感,其自殺行為多於剛進入矯正機構時。

(3)精神疾病患者(Psychiatrically-Ill:其特質主要為精神狀態混亂,理解外界事務能力不足,社會疏離感重而難以適應矯正機構生活。

()自殺之方法、時間及處所

1.方法:由於監所先天環境限制,自殺工具較難取得,故犯罪人之自殺手段,限於非暴力者。依據學者研究及實務經驗,常見之自殺方式有自縊、自殘、吞嚥異物及服毒等四種,其中以自縊及自殘較多。

(1)自縊:以被單、衣服、繩索及毛巾等為之,常見於獨居房、倉庫。

(2)吞嚥異物:如迴紋針、鐵釘、玻璃、刀片,其目的為求戒護外醫。

(3)吞服毒物:吞服藥品或工場化學藥劑、洗碗精、洗髮精或沐浴乳等。

2.時間:據國內學者黃永順研究,企圖自殺時間,以凌晨零時至早上六時最多,其中又以午夜至凌晨三時比例最高,企圖自殺之地點,以一人獨居處所比例最高。

3.場所:

(1)獨居房:整日獨居,無法傾吐心情或冤屈,情緒無法排解,進而萌生自殺念頭。

(2)違規房(鎮靜室):因管教人員對之缺乏情緒疏導,漸有輕生念頭。

(3)病舍:精神錯亂或久病厭世,再加上家人不常接見,最後自殺了斷。

(4)舍房:舍房盥洗室,利用通風口處綑綁繩索、毛巾等,上吊或縊死。

(5)工場:工場倉庫平常管制不能輕易入內,但易成為自殺的地點。

()自殺事故的防止對策

    收容人自殺是一種潛伏無預警的戒護事件,若平時未做好事前預防,俟發生時,後果難以想像。故提出以下幾點防範對策:

1.強化調查分類功能,篩選出高自殺危險群:接收調查監應由專業精神醫師或臨床心理師配合管教人員  考核,篩選出精神疾病或情緒不穩者,將其性行考核表隨收容人移送各專業監獄,各監應針對此受刑人施以關懷輔導,以減少不適應情況。

2.落實勤務交接,掌握勤區人犯動態:戒護人員勤務交接時,應將勤區內收容人動態詳載聯絡簿,並對精神或心情異常人犯,特別交代說明,以利掌握囚情。

3.舉行生活座談會,暢通溝通管道:矯正機構應定期舉辦生活座談會,讓收容人發表言論、宣洩心情,並將會議紀錄公布,展現管教人員務實接受建議之態度,使收容人與管教人互信。

4.紓解矯正機構擁擠情況:矯正機構擁擠與否,影響收容人自殺傾向,監禁處所愈擁擠,自殺傾向愈高。故矯正機構應該盡量紓解人犯擁擠情形。

5.加強安全檢查,杜絕違禁物品流入(檢查):許多人犯自殺需藉外力或工具達成。故矯正機構應落實工場及舍房安檢,被告出庭、還押、接見及開收封時嚴格檢查,杜絕違禁物品流入及人犯私藏之機會。

6.急救訓練:管教人員平日應施以急救、止血等訓練。如:自縊者,應先由下往上托住後,再解繩索,不可直接割斷繩索。

7.揚棄凌虐人犯之陋習:研究指出,刑求、虐待凌遲人犯,經常是逼受刑人自殺之原因。故矯正人員應該揚棄凌虐陋習,抱持關懷安慰態度,緩和受刑人在監不適應、鬱悶之心情,促其早日適應監獄生活。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黃永順(民90),刑事羈押被告自殺傾向危險因子之研究,嘉義,國立中正

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節錄自100222日中國時報,李忠憲、蕭承訓報導,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50304221/112011022200214.html)

 

四、基於特別權力關係,受刑人與國家間之關係是不平等的,因此受刑人受有冤屈尋求救濟,是排除司法救濟之途徑,然而仍保留內部行政上之申訴途徑。根據學者Breed主張,申訴具有伸張正義、改善監禁環境、紓解訟源以及減少暴動之功能。請說明學者論述懲罰受刑人應有之程序,並就各國對受刑人違規懲罰之方式,加以介紹說明。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受刑人違規懲罰之程序

  依學者分析,各國對受刑人違規行為之處理,大致須經過下列五個程序:

報告:管教人員認為該違規事件須正式處理時,應填寫違規事件報告,陳送紀律督導人員審核,違規報告應於調查前副知違規受刑人。

調查:調查人員盡可能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詢問違規受刑人與管教人員之調查,並作成分析與結論,陳送紀律委員會。

聽證:調查完後應儘速進行違規事件之聽證工作,但收容人可以書面放棄。聽證時應給予充分辯解之機會,聽證之工作由紀律委員會負責。

紀錄:紀律委員會應於聽證程序後議決,並作成紀錄陳送首長檢視。紀律委員會之決定及理由應以書面副知違規受刑人,並告知如不服處置,得於規定之時間內提出申訴,惟未決定前無停止處分之效力。

執行:紀律委員會所為之懲罰決議,須陳送首長核准後,始得執行其處分。執行中違規受刑人若有疾病或其他特別事由時,得停止執行;若有顯著之改悔情狀時,得撤銷或終止執行。

違規懲罰方式:各國對受刑人所採之懲罰方式約略有以下數種:

懲罰方式:

勸告或面責:係以違紀情節輕微者為對象,惟其違紀亦應記載收容人之個案卡,以示警惕。例如我國監獄行刑法第76條第1項第1款之訓誡。

權利剝奪(接見):剝奪康樂活動之參與、物品購買、休息時間、收聽音樂及欣賞電影等權利。如監獄行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優遇權之喪失:對表現善良及作業努力之收容人給予優遇權或縮短其刑期,以資鼓勵。對違紀收容人,剝奪是項權力之一部或全部,藉以促使收容人今後培養善行,俟其行狀復歸善良時,再行恢復原有權力之一部或全部。如我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69條:「受刑人違反紀律時,得斟酌情形,於二個月內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其再違反紀律者,得令降級(第一項)。前項停止進級期間,不得縮短刑期;受降級處分者,自當月起,六個月內不予縮短刑期(第二項)。」

暫緩執行:將違紀者之懲罰處分,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或於暫緩執行後,代以面責或暫時剝奪其權利以觀後效。在此期間內,倘有善行或遵守規定,則可酌予獎勵,免除其前次違規之懲處。如我國監獄行刑法第78條:「告知懲罰後,應予本人以辯解之機會,認為有理由者,得免其執行,或緩於執行,無理由者,立即執行之。但有疾病或其他特別事由時,得停止執行。」

隔離監禁:隔離處分對於某些違規情節重大者,最為有效,其行使對象以其它方式無法達到預期之結果,及移送法辦屬罪證不足收容人為主。如我國監獄行刑法第76條第1項第6款: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移監執行:移監執行被矯正機構視為維持紀律之具恐嚇性策略。

過當懲罰方式之整理:目前部分國家矯正機構仍存有許多紀律處罰方式,由於不合仁道,已為專家學者所極力反對,如:

使用武力:武力鎮壓不僅極易導致各種衝突與危險事件發生,同時蒙受輿論之苛責。戒護管理即使處於緊急狀態,倘非絕對必要或迫在眉睫時,斷不可輕率為之。

體罰:收容人之違規情節,不論嚴重與否,均不應施以體罰。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第31條即明文規定禁止體罰、暗室禁閉及一切殘忍、不仁道、有害人格尊嚴之懲罰方式。

我國違規懲罰方式的缺點與改善之道:我國對違規之懲罰,均由場舍主管依認定之事實簽報,並立即執行懲罰。亦即場舍主管具有違規之起訴、審判和執行之功能。其缺點如下:

違規懲罰標準不一:場舍主管常憑好惡定違規,致使違規標準不一,而衍生不少申訴或訴訟案件,甚至引起嚴重之戒護事故。

缺乏深入調查:僅形式上在懲罰報告表上簽章以完成手續,多無深入調查。

未給辯解機會:多未給予辯解機會,縱有申訴亦不會被採納或重視。

改善之道如下:

明定違規行為懲罰標準:應將違規行為及懲罰標準條文化,以達懲處明確化。

人手一冊違規行為規則:收容人及管教人員應人手一冊違規行為規則。

加強管教人員之在職訓練:以確定熟悉行為規則,避免於解釋與應用上發生矛盾,影響管教與戒護安全。

成立紀律委員會專司懲罰:成立紀律委員會並建立一套標準違規懲罰程序。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黃徵男(96)21世紀監獄學─理論、實務與對策,台北,一品文化出版社,頁238;林茂榮、楊士隆(民96),監獄學─犯罪矯正原理與實務,臺北,五南,頁183-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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