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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司法特考監獄學概要解題》

 

一、學者Wheeler(1961)研究發現監獄化與受刑人在監管教人員規範與命令的關係,隨著服刑時間呈現U字型曲線之現象與成因、同一時間,Goffman(1961)研究受刑人適應監獄生活型態,發現許多類型,試問有哪些。(25分)

 

命題意旨

此題型可說已成為當前監獄學的命題焦點,均屬測驗學生對受刑人於「監獄社會之監獄化過程」與「監獄次文化」內容之考題,未來值得更加關注。前半段有關學者Wheeler認為受刑人在服刑期間對管教人員服從程度呈現不同之適應階段,曾於88薦任升等監獄學考試中出現,此題希望考生注意受刑人服刑期間的動態適應過程;而後半段生活適應型態考題,亦屬監獄社會與受刑人次文化之重要概念,且為陳逸飛老師考前一再強調今年應該要出現的重點考題。

答題關鍵

前半段建議以簡圖表達受刑人在服刑期間對管教人員服從程度呈現不同之適應,並以前、中、後三階段,分述U型曲線的各階段現象及成因;後半段則建議參考陳逸飛老師的講座口訣,分述Goffman(1961)研究受刑人適應監獄生活之4種型態,並適當舉例以強化內容。

考點命中

本題前半段出現於高點陳逸飛編著監獄學(含概要)5-17~5-18頁;後半段則於陳逸飛老師監所班考前監獄學三合一課程-監獄學監獄社會暨矯正模式之單元第八題完全命中,顯現講座猜題之非凡功力,再次獲得證實。

【擬答】有關監獄化與受刑人在監所管教人員規範與命令關係形成之U字型曲線現象、成因以及Goffman研究之受刑人適應監獄生活型態,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受刑人監獄化與監所管教人員規範與命令關係形成之U字型曲線之現象與成因:

1.根據Wheeler之研究,當監獄化程度與受刑人在機構之經歷呈交叉分析時(Cross Tabulation),U字型曲線之受刑人適應型態乃產生。即受刑人在初入監前六個月及將出獄之前六個月頗符合管理人員之期望,監禁之中期則傾向於支持受刑人之次級文化,學者Garabedian在美國西部一處高度安全管理矯治機構複製(Replicate)上述研究,其結果亦提供U字型適應型態之另一項佐證,顯示在不同階段,受刑人對管理人員所訂之規範呈現不同的服從方式,其關係形成一個U字型曲線(圖略)。

2.U字型現象之描述:

   (1)受刑人在初入監開始的前六個月,呈現出高度服從的現象。

   (2)受刑人在監禁中期,呈現出服從程度最低的現象。

   (3)受刑人出獄前的六個月,又呈現出高度服從的現象。

3.形成U字型成因分析:

   (1)初期遵守原因:因為受刑人剛入監,進入陌生的環境,一切在摸索瞭解之中,因此服從管教人員的指令與監所規定,是熟悉環境最好的方式。

(2)中期遵守偏低原因:因受刑人熟悉監獄環境,瞭解監獄運作及生活作息,融入監獄次級文化也較深,故   表現出來的行為經常與管教人員的期望有所差異。

   (3)出獄前遵守回升原因:因受刑人已準備出獄,害怕出錯將使過去善行毀於一旦,出獄時間延後,故受刑人又會小心翼翼遵守監規,服從管教人員之命令。

(二) Goffman研究之受刑人適應監獄生活型態:

1.情境退化型(Situational Withdrawal):「自閉」型受刑人,常從現實環境退縮(Regression),並拒絕與外界接觸溝通。

2.據理力爭型(Intransigent line):經常公開反對矯正人員,而故意向機構的權威挑戰,藉此提升其個人之威望,並強化其在監獄內的地位與身價,然此類受刑人的態度僅是暫時的反應而已,未來將轉為其他類型。

3.殖民地型(Colonization):受刑人將入監服刑視為另一種「旅行」,甚至沉溺於其中,此種受刑人具有隨遇而安的特性,因此若監獄生活品質過高,則可能吸引「殖民地型」之受刑人。

4.轉化型(Conversion):此類受刑人一旦進入監獄內,即澈底轉化成「良民」、「順民」,以求自保。如戰爭中被擄獲的戰囚,在監中多為此型。

5.次級適應(Secondary Adjustment):此為Goffman另外提及的概念,亦即受刑人有時並不直接地向監獄當局挑戰,而以獲取某些被禁止的事物為滿足,或以非法的手段謀取利益以為適應,避免心靈遭受傷害。此類適應型態所創造出來之特定生活空間類似(John Seymour)提及之牆壁凹處的活動範圍(Niche),在此活動空間內,受刑人感覺他仍是自己的主人,有屬於自己的生活天地,可以控制自己的環境,不受外界過多的干擾(Contamination)。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二、請說明監獄自殺事故之成因與相關防範對策。(25分)

命題意旨

由於監所收容人自殺事件層出不窮,此類題目自然會獲得典試委員之重視。本題屬監獄戒護事故較少出現的考題,惟100年原住民特考即考出:「人犯的自殺是一種重大的戒護事件,必須事先做好預防措施,以避免其以各種自殺方式結束生命。請說明防範收容人自殺之對策為何?」可見得考古題的威力不容小覷:本題更為陳逸飛老師考前一再強調今年必定出現的考題,同學現在應該相信了吧!

答題關鍵

本題前半段建議先作名詞解釋,然後分項說明自殺原因。並略就自殺之分類列舉Danto的分類類型加以說明,最後以陳逸飛老師的王牌口訣,臚列出防範自殺的七項對策,相信分數不會讓考生失望。

考點命中

本題出現於高點陳逸飛老師監所考前三合一課程中監獄學第六題,係屬完全百分百的命中,再再顯現出講座猜題之非凡功力;由於本年度考試除第四題較特殊外,其餘出題難度不高。故每一題都應好好把握,考前只要能掌握熟背本題,相信以一題25分之比重,絕對會影響您上榜與否。

【擬答】:有關監獄自殺事故之成因與相關防範對策,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監獄自殺事故之成因:自殺事故指「個體自己以各種方法自我傷害,結束生命之行為。」學者研究指出,收容人會在監所自殺,成因分以下幾點:

1.初入監精神痛苦:

(1)無法忍受監禁之痛苦(精神壓力、家庭及社會壓力)而自殺。

(2)因判重刑而自殺:如無期徒刑,認為無希望,萬念俱灰下自殺。

(3)因聲譽受損而自殺:犯下不名譽之罪,如強姦罪,無法面對家人及社會。

(4)受冤屈而自殺:偵查審判不公,致判刑入監而自殺。

2.個人因素:

(1)精神因素:有精神病者或迷幻藥、麻藥中毒、因妄想、幻覺自殺。

(2)突發性自殺:因家庭或情感發生變故而走上絕路。

3.管教因素:

(1)被欺凌而自殺:被同工場或同房受刑人欺凌,內心痛苦而自殺。

(2)表演性自殺:為表達對管教之不滿,或企圖藉自殺而獲戒護外醫,以尋求脫逃機會,結果弄假成真。

(二)監獄自殺事故之類型:學者Danto(1971)基於矯正管理實務上經驗,依自殺動機及成因,將自殺收容人區分為四種:

1.道德衝擊型:此類自殺多發生在入監所初期,因羈押前後身分與角色落差,導致沮喪、絕望及無助的心理壓力所造成。此類罪犯多無明顯犯罪前科。

2.長期絕望型:此類自殺多在收容人經歷漫長的法院審判後,呈現與家庭、朋友甚至律師間的疏離,自覺被社會背棄而持續情緒低落、沮喪及無助而以自殺逃避。

3.工具型:此類自殺者具反社會性人格,透過自殺手段引起監所管理者重視,突顯其訴求,自殺僅為達成此目的的表演手段。

4.自我懲罰型:自我懲罰型收容人視自殺為折磨羞辱自己、減輕罪惡感的方式之一。

(三) 監獄自殺事故防範對策:收容人自殺是一種潛伏無預警的戒護事件,若平時未做好事前預防,俟發生時,後果難以想像。故提出以下幾點防範對策:

1.強化調查分類功能,篩選出高自殺危險群:接收調查監應由專業精神醫師或臨床心理師配合管教人員考核,篩選出精神疾病或情緒不穩者,將其性行考核表隨收容人移送各專業監獄,各監應針對此受刑人施以關懷輔導,以減少不適應情況。

2.落實勤務交接,掌握勤區人犯動態:戒護人員勤務交接時,應將勤區內收容人動態詳載聯絡簿,並對精神或心情異常人犯,特別交代說明,以利掌握囚情。

3.舉行生活座談會,暢通溝通管道:矯正機構應定期舉辦生活座談會,讓收容人發表言論、宣洩心情,並將會議紀錄公布,展現管教人員務實接受建議之態度,使收容人與管教人互信。

4.抒解矯正機構擁擠情況:矯正機構擁擠與否,影響收容人自殺傾向,監禁處所愈擁擠,自殺傾向愈高。故矯正機構應該盡量紓解人犯擁擠情形。

5.加強安全檢查,杜絕違禁物品流入:由自殺方式分析,許多人犯自殺需藉外力或工具達成。故矯正機構應落實工場及舍房安檢,被告出庭、還押、接見及開收封時嚴格檢查,杜絕違禁物品流入及人犯私藏之機會。

6.急救訓練:管教人員平日應施以急救、止血等訓練。如:自縊者,應先由下往上托住後,再解繩索,不可直接割斷繩索。

7.揚棄凌虐人犯之陋習:研究指出,刑求、虐待凌遲人犯,經常是逼受刑人自殺之原因。故矯正人員應該揚棄凌虐陋習,抱持關懷安慰態度,緩和受刑人在監不適應、鬱悶之心情,促其早日適應監獄生活。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三、當前少年犯罪矯正之困境與挑戰,存在著那些問題?(25分)

命題意旨

由於少年犯罪率的上升與惡質化,使國內少年矯正機構成為民意機關與社會大眾爭相檢視檢討的重點矯正機關;加上近年少年矯正機構戒護事件層出不窮,監察院不時提出糾正。故此類題目難免會引起典試委員之青睞。本題型一般較好出現於三等監獄官監獄學的考題,回顧過去,85監獄官、88監獄官及90監所員監獄學(含概要)考題均曾出現過此類檢討矯正機構困境與挑戰的題目,顯示三、四等考試命題方向與範籌的類似化與重疊化,值得未來投入監所考試的考生持續注意,並持續加強考古題的練習。

答題關鍵

本題答題關鍵,建議以林健陽、楊士隆老師所著-犯罪矯治─問題與對策一書之內容為主,分項說明當前少年矯正機構之困境與挑戰;並將高點陳逸飛編著監獄學(含概要)第18章18-24頁中,整理黃徵男老師有關「現階段少年矯正學校與少年輔育院比較評估之研究」內容,將其建議結論條列說明少年矯正機構未來努力之方向,相信本題必能獲得不錯之成績。

考點命中

本題出現於高點陳逸飛老師監所考前三合一課程中監獄學-矯正機構未來發展趨勢分析第一題內文,顯現講座掌握考情趨勢之深厚功力;由於本年度考試命題分配平均、訴求合理,故每一題都應好好把握,方能在眾多考生中脫穎而出,但相信在考場只要能妥適運用口訣,相信必能在本題獲得理想成績。

【擬答】:有關當前少年犯罪矯正之困境與挑戰,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少年犯罪矯正之困境與挑戰:

     少年矯正學校於民國88年7月1日成立後,已有十餘年的時間,其運作已逐步上軌道。但在成效上學者發現與少年輔育院相較,在戒護事故發生率與出校生活發展等方面,並無明顯矯正成效,處遇費用上則較少年輔育院高出許多,故目前上有「桃園」及「彰化」兩所輔育院尚未改制,當前少年犯罪矯正所遭遇的主要問題如下:

1.監獄化人格:

   (1)少年進入矯正機構後,對機構社會風俗習慣、價值觀、次級文化加以適應並逐漸同化。無形中漸次改變   原有思想與行為模式,養成監獄化人格,如行為趨於被動依賴、思想停滯、人際關係缺乏信任感、勢利取向等。

   (2)這些徵候除使部分收容人更加勢利、現實,產生獨特適應型態外,並使教化困難。

2.標籤烙印:

   (1)雖然當代矯正機構有應報、感化、嚇阻與隔離等功能,但仍無法免除傳統監禁犯罪人的負面形象,高牆         內的處遇仍然造成出獄人再社會化的困難。

(2)少年一旦經機構化矯正,難免被貼上道德有瑕疪的犯罪人標籤,在社會有色眼光歧視下,易使前科少年
走向「自我實現預言」或結合命運相同少年,再次產生偏差或犯罪行為次文化。

3.惡習傳染:

   (1)少年矯正機構因收容各地少年犯,各類型犯罪少年齊聚,難免衍生惡習傳染及其他暴力問題,容易導致犯罪技巧的學習或加入幫派以尋求保護,減輕監禁痛苦。

(2)機構處遇少年犯們容易彼此感染,習得犯罪動機、技巧與合理化之態度或價值觀,衍生反社會行為,深   深影響矯正機構教化成效。

4.價值觀行為不易改變:

   (1)少年犯罪多基於複雜的生心理、家庭學校、社會背景等負面因素,交互影響下,造成少年低度自我控制,進而發展偏差價值觀與生活型態,最後走向犯罪生涯。

(2)多數少年進入機構前,已具有病態人格、扭曲價值觀念與偏差行為,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單憑少年矯     正機構有限的軟硬體資源,欲完全矯治改變少年犯,十分困難。

(二)未來努力方向:

1.強化少年家庭聯繫功能。

2.積極發揮輔導教師的功能。

3.開辦具有市場潛力的技訓職種。

4.增設臨床心理師與社工員之編制。

5.充實學校衡鑑及教學、圖書設備。

6.舉辦輔導知能研習及成長團體。

7.建立優良紀律與秩序,防範事故發生。

8.加強輔導與矯正管教信息之整合。

9.各學校逐年編訂統一教材。

10.擴大家長、教師與管理人員溝通及出校之安置、聯繫輔導。

11.協助促進出校學生的家庭及學校教育。

12.加強教師職前、在職訓練,培養犧牲奉獻之觀念。

13.定期檢討評估少年矯正學校成效。

14.全面改制少年輔育院為少年矯正學校。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四、何謂「和緩處遇」?並說明和緩處遇之條件。(25分)

命題意旨

本題係屬於監獄行刑實務之考題。蓋監獄行刑實務此一章,例來均屬監獄學(含概要)相當重視之章節,惟「和緩處遇」制度因內容事涉法條較多、制度繁瑣,故多出現為監獄行刑法之考題,例如99年原住民特考監獄行刑法即曾命題:「監獄受刑人得為和緩處遇者之條件為何?請說明之。」較少出現在監獄學(含概要)之考題中,故本題之出現,顯示監獄學與監獄行刑法考點之重疊與越考越細的趨勢,值得未來準備監所三等與四等考試的考生特別注意。

答題關鍵

由於本題較偏向監獄行刑法之考題,故須將監獄行刑法第20條之內容,配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26(適用條件)條及第27(適用方式)條之相關規範,併同相關解釋令加以臚列說明。但由於本題仍屬監獄學概要的考題,故建議考生將和緩處遇之意義,詳加描述,以切合監獄學之命題意旨。其餘引用法條部分,可援用監獄行刑法之答題方式,將監獄行刑法本法與施行細則條文,分項加以拆解運用並適當列舉相關法條說明,以求能針對此類行刑實務制度面的命題,勉力獲取高分。

考點命中

本題很意外並非於陳逸飛老師監所班監獄學三合一課程題庫中命中,而係於陳逸飛老師監所班監獄行刑法三合一課程題庫-監獄行刑之基本概念第八題完全命中,歡迎同學查證,建議答案部分可參考高點陳逸飛編著之監獄行刑法(含概要)第三章3-36~3-37頁之內容。

【擬答】有關和緩處遇之意義與適用之條件,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意義:

1.監獄對身心障礙、衰老、罹病、懷胎分娩等受刑人因無法正常適用累進處遇制度,故在服刑期間若渠等能

   遵守紀律、保持善行,則考慮可使其在教化、作業、監禁、接見及通信、給養、編級上給予較寬和之處遇。

   「和緩處遇」並非於累進處遇之外另設的處遇方式,只是其處遇內容較一般累進處遇寬鬆緩和。

2.依監獄行刑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受刑人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時,得視其身心狀況,依命令所定「和緩其處遇。」和緩處遇原因消滅後,回復其累進處遇。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和緩處遇係以命令方式調整累進處遇,其和緩原因消滅,即應恢復其累進處遇。

3.另依法務部法83監字第13178號函,受刑人依本條規定辦理「和緩處遇」或「回復累進處遇」,均以監獄函報當月予以變更責任分數。

(二)和緩處遇適用條件,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本制度適用對象如下:

1.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需長期療養者。

2.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

3.衰老、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者。

4.懷胎或分娩未滿二月者。

5.分類之結果認為有和緩處遇之必要者。

和緩處遇之受刑人應報請法務部核備。

(三)實施方式: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和緩處遇內容包括「教化、作業、監禁、接觸、給養、編級」等六個面向,其實施方式分述如下:

1.教化:以個別教誨及有益身心之方法行之。

2.作業:依其志趣,並斟酌其身心狀況令其參加輕便作業,每月所得之勞作金並得自由使用之。但不堪作業               

 者,得經監獄衛生科之證明停止其作業。

 3.監禁:視其個別情況定之,但不得妨害其身心健康、並得與其他受刑人分別監禁。

4.接見及通信:依監獄行刑法法第62條但書、第63條第2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79條但書之規定辦理之。

5.給養:本法施行細則第64條第1項及第65條第2項規定辦理,如有必要,並得給予保健必須衣物。

6.編級:受刑人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時,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予以編級,編級後之責任分數,依同條   例第19條標準八成計算。不堪作業,其作業成績依同條例第20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 。

(四)變更編級:依司法行政部台67函監決字第08418號函,監務委員會雖已決議不為累進處遇之受刑人,經考查期間確認該受刑人已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時,准由監務委員會參酌本條第3項之立法意旨予以編級。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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