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學專題研究-累(再)犯受刑人犯罪矯正實務面臨困境及應有努力方向
*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臺灣地區各監獄受刑人中,累(再)犯受刑人約占全部受刑人之45%~50%,比率甚高。這對於犯罪矯正人員無疑是一大打擊,而累(再)犯比率偏高,對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保障亦構成鉅大威脅,速謀對策似有必要,請說明累(再)犯受刑人犯罪矯正實務面臨之困境,並提出應有之努力方向。
【擬答】:有關累(再)犯受刑人犯罪矯正實務面臨之困境及應有之努力方向,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累(再)犯受刑人犯罪矯正實務面臨之困境:累(再)犯受刑人在犯罪類型、經歷及生活經驗上皆顯特出,其矯正實務有以下困境:
1.隔離與分類困難:累犯常與其他犯罪類型重疊(如竊盜、毒品),不易做明確隔離分類,目前矯正實務僅設累犯專業監獄(如台南、高雄監獄),予以隔離、收容,避免其惡性傳染,進一步措施如竊盜初犯、累犯之分類尚付諸闕如。
2.次文化根深蒂固:累(再)犯受刑人以毒品犯、竊盜犯為主流,此類人在監獄社會自成體系,難以融入其他受刑人,次文化凝聚力強,有獨特語言、價值觀、江湖規矩與組織結構,雖在監獄社會適應良好,但矯正輔導困難,出獄仍有極高累(再)犯比率。
3.異種累犯人數多:異種累犯(即受刑人犯與本次相異之罪名者)比率亦高居不下,由於累(再)犯受刑人捉摸不定之特性,使彼等之矯正工作更形困難。
(二)對矯正累(再)犯受刑人應有之努力方向:對累(再)犯受刑人矯正工作的確困難重重,雖然累(再)犯比率升高,並不代表矯正喪失成效,然而在犯罪矯正範疇中,似可朝下列方向努力:
1.實施分監管教:為避免惡性濡染,矯正當局應依法設置「累犯監獄」,實施分監管理;監獄亦應針對累犯受刑人之特性,施予特殊之矯正處遇方案,以達成減少再犯之目標。
2.推動受刑人家庭支持方案:學者研究竊盜犯指出,家屬不關心及對家庭生活不滿意者再犯率較高;已婚且有穩定婚姻者,較不可能再犯。故矯正機構應積極推動受刑人家庭支持方案,加強其與家庭之凝結力,並提供受刑人及家庭成員親職教育與婚姻諮詢,強化其出獄後社會適應,避免再犯。
3.加強職業技能訓練:法務部研究指出,出獄後無業或無穩定職業,為受刑人累犯重要因素,累犯監獄應更新充實技訓設施,加強辦理符合社會需求之技能訓練,並輔導受刑人出獄後生涯規劃,以預防再犯。
4.積極輔導脫離犯罪幫派組織:倘累犯受刑人為幫派份子,個別教誨時應輔導引發其脫離犯罪幫派之意願,並爭取家庭之支持與配合,協助其出獄後能遠離其所隸屬犯罪幫派之活動範圍。
5.實施團體心理治療:累(再)犯受刑人大都深受犯罪次文化影響,其思想、觀念皆已根深柢固,次文化破解不易。故對累(再)犯受刑人應施以團體心理治療,促使其對自己行為、價值觀有深入認識,進而放棄犯罪次文化中慣用之行為、價值,而習得嶄新的行為模式。
6.擴大實施社會性處遇:晚近刑罰學者強調,社會性處遇可分散及瓦解受刑人偏差次文化之形成,故有必要在受刑人出獄前與外界自由世界間搭起橋樑,實施中間性處遇可以強化其社會適應;故目前我國監獄行刑法之外出制度似宜儘速擴大實施,以期減低累再犯率。
7.強化更生保護入監輔導工作:研究顯示累再犯之產生,以在出獄2年內發生頻率最高,故應強化更生保護人監輔導工作,以期受刑人出獄後能更順利推動後續輔導與監督工作。
(三)結論:累(再)犯受刑人由於獨特之犯罪歷程,具有濃厚犯罪傾向與再犯危險性,是一群隨時可能爆發之不定時炸彈;矯正機構除應對其加以監督、隔離外,應進一步研擬妥善之困應對策,使其接受必要與適當之處遇,以避免犯罪惡性循環與進一步惡化。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林茂榮、楊士隆,監獄學─犯罪矯正原理與實務,臺北,五南出版社,2014年6月,頁291-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