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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105學年度碩士班入學考試試題

 

所 別:犯罪防治研究所

 

科 目:刑事政策

 

一、請說明犯罪學、刑事政策與刑事司法之意義各為何?並請進一步分析刑事政策與刑事司法二學科相異之處為何?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犯罪學之意義:犯罪學乃以犯罪原因之探討為主要工作,並將研究結果,做為犯罪預防及犯罪人處遇之主要參考的一門社會科學。

 

(二)刑事政策之意義:刑事政策乃指一切專為抗制犯罪的措施,或具有直接防制犯罪效果之政策,包括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與相關的社會政策;其主要內涵係以刑罰及類似刑罰之制度為手段,對犯罪展開抗爭的「整個體系」。

 

(三)刑事司法之意義:刑事政策指一切專為抗制犯罪的措施,或具有直接防制犯罪效果之政策,包括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與相關的社會政策為主要內涵。

 

(四)刑事政策與刑事司法之異同:

 

1.相同之處:

 

(1)刑事政策指一切專為抗制犯罪的措施,或具有直接防制犯罪效果之政策,包括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與相關的社會政策為主要內涵。

 

(2)刑事司法在探討處理犯罪之社會控制機構功能、運作及彼此關係著重於描繪、分析和解釋刑事司法機構的行為。

 

(3)二學科均與瞭解犯罪原因與處理犯罪有關,彼此關係密切。

 

2.相異之處:

 

(1)傳統刑事政策重視刑罰理論、刑事立法與刑罰制度發展,當代刑事政策更重視人權與民意;而刑事司法則重視法律執行與組織層面探討。

 

(2)刑事政策包括具有抗制犯罪效能之社會政策主題;刑事司法則未含括。

 

(3)刑事司法重視系統理論觀念;刑事政策則缺乏之。

 

(4)刑事司法重視對系統運作描述,包括漏斗效應、選擇性反應、自由裁量等;刑事政策則缺乏之。

 

(5)刑事司法包括對警察機關職權與運作之探討;刑事政策則較缺乏。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擬答字數:606】

 

(參考資料:陳逸飛刑事政策,第一章)

 

 

 

二、請說明修復式正義理論之主要內涵為何?並請進一步說明修復式正義之實務型態有哪些?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修復式正義理論之主要內涵:

 

1.修復式正義之意義:

 

(1)學者Zher主張:「修復式正義是一種基本上要滿足被害人從犯罪中受到傷害與需要的程序,程序須課處加害人犯罪責任,並邀請被害人、加害人與社區代表共同參與程序。」而它的核心觀念是「尊重」。

 

(2)故修復式正義又稱「社區性司法」(community justice)或「整合性司法」(integrated justice)(Turpin,1999),係以社區為運作機制,透過會議、調解、道歉、寬恕、賠償、服務、社區處遇等方式,回復犯罪所造成的傷害、和平解決犯罪案件的仲裁制度。

 

2.修復式正義理論之主要內涵:

 

(1)以社會衝突觀點看犯罪:認為犯罪違反法律事小,重創社會與社區關係事大,人類社會處理重點應是回復損害、回復和平,非以懲罰加害人為已足。

 

(2)是一種回復損害的關係式正義:對犯罪造成的損害裂痕,主張應回復到事發前的原狀或等價賠償,發展共同社會社區福祉,非一味懲罰而已。

 

(3)尋求加害者、被害者及社區的共同參與修復與治療:透過三方調解達三贏局面,被害人獲得犯罪前的原狀或等價損賠,加害者付出損賠代價,並服務社區,自我期許不再犯罪,而社區給予整合與賠償的機會,接納其重返社區、整合於社區之中,回到犯罪前的和諧境界。

 

(4)犯罪處理的地點在社區:主張處理犯罪最基本的機制應該是社區,而不是刑事司法機構,因為社區有義務提供並強化支持的力量,幫助居民終止犯罪與修補傷害,將加害人轉變成一位負責任的公民。

 

(5)目的是追求和平與福祉:修復式正義主張,藉由發現問題、回復損害、治療創傷而能進行廣泛有意義的社會革新,從而為社會創建更多更好的「和平及福祉」。

 

(二)修復式正義之實務型態

 

1.調解:調解需中立第三人在加被害者間對話,調解者需傾聽、專注、摘要重點、確立雙方共識。實務類型包括:社區調解(Community Mediation)、被害者與加害者調解計畫(Victim Offender Reconciliation Program)等。

 

2.會議:可分成「物質性賠償」與「象徵性賠償」。前者加害者承諾金錢或物品賠償,或社區服務贖罪。後者加害者須口頭道歉、謙卑有禮;讓被害者表達傷痛,期望被害者接受加害者道歉並寬恕其犯行。如紐西蘭家庭團體會議(Family Group Conferences)、澳洲Wagga Wagga會議(Conferencing in Wagga Wagga)及北美社區社團會議(Community Group Conferences)屬之。

 

3.互動圈(Circles),列舉實務運作型態如下:

 

(1)納瓦伙印第安族的司法(Navajo Justice):除允許描繪案件過程釐清責任外,協調者(peacemaker)會引述類似先例提供協商賠償參考。

 

(2)審判圈(Sentencing Circles):參與者包括被害者、加害者、社區人

 

士、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警察、社工人員。藉由討論決定懲罰

 

(punishment),最後形成司法判決,法院及社區均有責任監督加害者實

 

踐所要求事項。

 

4.社區修復委員會(Community Restorative Boards):美國、加拿大有不同型態「居民委員會」來處理犯罪。許多少年法庭 採成年居民委員會(Adult Citizen Panel)處理非暴力少年犯罪。此制度目的在被害人復歸與治療、社區復歸、加害人瞭解其犯罪危害及學習避免再犯、社區提供加害人整合於社區的機會。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擬答字數:1170】

 

(參考資料:陳逸飛刑事政策,第十三章)

 

 

 

三、自由刑係以監禁犯罪人於監獄為要件的一種刑罰,剝奪犯罪人之自由為其主要內容,是為當代刑罰制度之主流。請以刑罰理論評論自由刑制度之優劣,並論述我國當前自由刑制度之改革作為。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自由刑制度之優點

 

1.應報:以剝奪犯人的生活自由,作為其惡行之懲罰,均衡犯罪所帶來之惡害,作為犯罪行為的報應與贖罪。

 

2.感化:現代自由刑目的最大之不同,除傳統威嚇及處罰作用外,尚具有積極矯治之功能,即在拘禁生活中,對犯人施以教化訓練,使其改悔向上,做為受刑人再社會化的積極手段。

 

3.嚇阻:自由刑藉由剝奪犯罪人自由之方式,嚇止一般社會大眾,使其心生恐懼,而不敢選擇犯罪。

 

4.隔離:將犯罪人拘禁於一定場所,使與社會隔離,而確保社會及個人安全。以預期之刑罰效果,產生消極性與具有時間性的社會保安及除害功能。

 

(二)自由刑之缺點

 

1.強迫性之教育,再社會化目的難以達成:監獄教育本質為強迫性質之教育,強制與壓制性之各種監獄措施,使受刑人不願積極配合,導致再社會化目的難以達成。

 

2.剝奪自由之本質,再社會化工作難以進行:自由刑使受刑人在監與既有社會關係孤立,家庭關係亦中斷,再社會化工作難以進行。

 

3.自由刑之執行使受刑人受到烙印,易為社會排斥與貶抑:標籤烙印(Stigma)造成其責任感與共同社會生活能力喪失,阻卻受刑人釋放後尋找正常工作之勇氣與興趣 。

 

4.監獄次文化之影響:受刑人常將犯罪合理化,互為犯罪技巧傳授、擴展犯罪社會關係,監獄易成為犯罪技巧促進場所。

 

5.監獄管理型態不利矯治:監獄強調戒護管理,刑事矯治工作受到戒護第一觀念影響,常不受重視或等而下之。

 

6.刑事矯治體系長期不受重視:國家對刑事矯治體系投資與矯治人員培養,遠在刑事追訴及審判人員之下,導致矯治人才能力低落,教化無法提升。

 

(二)當前自由刑制度之改革作為

 

1.自由刑執行之社會化:社會化使機構生活與自由社會接近,避免機構化不良影響,藉此改善受刑人喪失獨立性、自尊心及責任感等問題。

 

2.朝向兩極化處遇方向發展:對重大犯罪者施以長期監禁;對輕微犯罪以開放、非機構式處遇策略適用之,提高處遇成效並使監獄監禁功能提高。

 

3.分類處遇的強化:利用調查分類工作達到分類處遇及分監管理目的,以達專業矯治之目的。

 

4.自由刑執行最低標準之確立:人權觀念發達後,受刑人雖受刑罰處分,但未喪失國民資格,而應享有健康文化最低權利,以保障人權達教育目的 。

 

5.短期自由刑代替制度的研究與實行:短期刑之弊端應研究代替制度,如罰金、緩刑、社會勞動等,提高處遇成效,減少再犯。

 

6.假釋制度有繼續存在的必要:社區處遇制度尚無法有效安置中、短期自由刑受刑人,假釋對其有相當鼓勵與幫助,且對紓解監獄擁擠有相當助益。

 

7.處遇技術多元化:對於改善可能性高受刑人,應運用監所資源適時予以矯治,為落實處遇效果,處遇技術應個別化、多元化以促其重新適應社會。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擬答字數:1084】

 

(參考資料:陳逸飛刑事政策,第四章)

 

 

 

四、請從刑事政策觀點,說明死刑存置論與廢止論。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死刑存置論

 

1.可避免私刑產生:生命刑足以平息被害人仇恨,若無生命刑來排除仇恨,則私自刑罰將無可避免。

 

2.死刑存在之必要性:人民常存應報刑罰之思想,不設死刑不能維持國家社會倫理與秩序,並滿足正義之需求。

 

3.嚇阻作用:對多數一般正常人而言,死刑確實有相當的嚇阻作用。

 

4.死刑亦有教育效果:不限受刑人個人,死刑對受刑人以外之人,無形中可發揮教育效果。

 

5.死刑的確實性與經濟性:死刑效果較無期徒刑確實,亦較經濟,可達一勞永逸確實除害的作用。

 

6.違反人道的缺點非死刑所獨有:死刑違反人道,無期徒刑亦同。刑罰制度存廢,不能單以感傷主義為依據,應視國家維持秩序及滿足正義之需求。

 

7.「死刑不可挽回」之缺點非獨死刑有之:「死刑不可挽回」乃司法上之過失,任何刑罰手段皆可能發生,並非死刑制度本身獨有之缺點,不足作為廢除之理由。

 

(二)死刑廢止論

 

1.死刑不足以威嚇一般人:研究顯示,刑事追訴確定性對犯罪威嚇效果,較刑罰嚴重性大,故死刑尚難達一般預防的社會作用。且近50%殺人犯罪係基於瞬間情感衝動所為,無法以事先的刑罰加以威嚇 。

 

2.死刑並非唯一的社會永久隔離作用:生命刑最大效果為將罪大惡極犯人,永久隔離社會外,產生社會保安功能;但無期徒刑及不定期刑亦具有此作用,死刑並非唯一方法。

 

3.死刑無教育效果:死刑因不能使受刑人復歸社會,故違背教育主義的精神 。

 

4.死刑無程度上的差別:被處死刑者,其犯罪情節有輕重之別,但死刑只有「死」與「不死」之異,顯然死刑並非公平而合理的刑罰。

 

5.死刑對被害人並無裨益:除情感上得到若干應報的滿足外,被害者及家屬並未獲得實益。

 

6.死刑不可挽回:執行死刑後,即使發現誤判,已無可挽回。其忽略人為疏失錯誤的可能,若生錯誤,將造成司法謀殺,或錯殺無責任能力之人 。

 

7.死刑違反人道:死刑剝奪人命,與現代人類博愛及仁愛精神有悖,違反刑事政策使受刑人改過自新,再社會化之目的。

 

8.死刑不合文化理念:國家禁止國民殺人,又以法律肯定死刑。死刑執行者雖基於國家契約關係故殺人阻卻違法,但就倫理觀點,這些人以殺人為業,國家應不允許其存在。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擬答字數:864】

 

(參考資料:陳逸飛刑事政策,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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