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


類別:觀護人


科目:觀護制度與 犯罪學


考試時間:2小時


 


三、中國歷代有許多關於犯罪預防對策的思想,其中春秋時代齊國宰相管仲(西元前725~西元前645年)提出抑制犯罪的思想與政策;美國犯罪學者Merton亦提出社會結構與亂迷(Social Structure and Anomie, 1938)的理論來解釋犯罪行為的發生。試論述管仲與Merton對犯罪行為的解釋及其對犯罪預防對策之內涵及差異為何?(25分)


1. 命題要旨:本題相當特殊,屬於少見的比較犯罪學考題,主要在測量考生對中國古代法家對犯罪原因與對策之瞭解程度,並與一般考生熟悉的鼓點緊張理論做比較,本題要取得高分,並不容易。 


2. 答題關鍵:回答本題,應先就管仲治國之觀點加以說明,就其「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之觀點,延伸出對犯罪原因與預防對策之觀點;進而,再就古典緊張理論加以介紹理論背景與主要內涵,最後,分項比較兩者之學派背景、犯罪原因論與預防論之差異。


3. 命中事實:陳逸飛犯罪學講義第一回第111~13頁。


擬答:有關管仲與Merton對犯罪之解釋及犯罪預防對策之內涵與差異,茲分項敘述如下:


()管仲對犯罪的解釋與預防對策:


  1.管仲的執政政策:


    管仲注重經濟,主張改革以富國強兵,強調國多財則遠者來,地辟舉則民留


    處,倉稟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其政治經濟改革包括:


   (1)全國劃分政區,組織軍事編制,設官吏管理;建立選拔人才制度,士經三


      審選,可為上卿之贊。


   (2)按土地分等徵稅,禁止貴族掠奪私產;發展鹽鐵業,鑄造貨幣,調劑物


      價。    


  2.管仲對犯罪的解釋:認為道德、犯罪問題與物質生活條件具相關性,強調民富為抑制犯罪的根本,


    主張「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


  3.管仲的犯罪預防對策:


   (1)治理國家,除要使人民富起來,還要使國家也富起來,只有民富國富,社會才能安定、和


      諧。認為動亂的國家必定貧窮,強調富民的同時,也強調社會安定、和諧


      的重要性。


   (2)管仲改革土地與人口制度,使齊國國力大振。對外提出尊王攘夷,聯合北


      方鄰國,抵抗山戎族南侵,孔子曾言:「微管仲,吾其披髮左衽矣。」


()Merton對犯罪的解釋與預防對策: 


  1.Merton的理論重點:強調社會結構,尤其美國社會結構如何帶給人們生活的壓力,人們在財富


    及工作機會分配結構上很有問題,是造成犯罪發生的主要原因。


2.Merton對犯罪之解釋:


 (1)區分出兩個重要的社會元素,一為「文化結構」(cultural


    structure),指社會所定義值得個人努力的目標(goals)。另一個為


   「制度化方法」,指成就文化目標的方法。


 (2)文化強調以合法方法達到成功目標,但社會成員如貧窮者或某些少數族


    群,他們學到成功與賺錢的重要,卻無法以合法方法達到成功,因此出


    現迷亂引發犯罪。


   3.Merton的理論摘要:


  1)多數社會成員社會化了共同接受的價值觀;


  2)共同價值觀教我們兩件事:一是文化目標,一是社會手段;


  3)如果目標與手段不等,就很容易產生迷亂情境;這是從事犯罪活動的必


       備條件;


  4)在一個失序的社會中,達成目標的機會人人不同,通常並不平等;


  5)達成文化目標自然會對個人產生壓力,社會中的成員就必須思考以各種


       的管道,解決這種壓,稱之為調適的方式。


   4.Merton提出五種適應迷亂情境的方式:


    (1)守法:即使不能達成目標,仍然安份守己。(2) 標新:為達目的不惜各出奇招,即使犯罪亦


    在所不惜。(3) 儀式:對於富貴之追求已放棄或淡如浮雲,志在參加不在得獎。(4)退縮:自絕


    於社會之外,厭惡社會手段而無意於社會目標的追逐,將來可能變成乞丐、酒鬼或吸毒者等社會


    邊緣人。(5)叛逆:想另建立新的社會價值取代既有的,如不能經和平手段完成,只有以暴力流


    血方式完成。其中僅守法型是唯一正常的適應方式,其他的則都是偏差的或者犯罪的。


()管仲與Merton 犯罪觀點之差異:


  1.學派背景與歸屬之差異:


    (1)管仲屬於西元前七世紀中國春秋時代齊國之政治家,其政治觀點具有濃厚法家思想。


    (2)Merton屬於20世紀犯罪學實證學派思想之一支,為犯罪社會學結構學派之重要理論。


  2.解釋犯罪原因之差異:


    (1)管仲純就經濟角度,認為貧窮使人喪失道德,唯有振興個人與國家經濟,才能安定社會。


    (2)Merton的理論較細膩,認為名與利均為人們所追求,但細分個體不同之適應狀態,分別論述


       各適應狀態的犯罪可能。


  3.犯罪預防對策之差異:


    (1)管仲強調改革人民與國家之經濟條件,民富與國富是預防犯罪、安定社會之主要基礎。


    (2)Merton的緊張理論,強調以社會政策改善貧富差距,使下階層人士不會對生活挫折產生緊張


       及憤怒的情緒,藉以遏止犯罪發生。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蔡德輝、楊士隆,犯罪學、柏楊,中國人史綱;陳逸飛,犯罪學講義第一回111~113)


 


四、試論述犯罪基圖(Crime Basic Map)的主要內涵及其理論基礎為何?並說明犯罪基圖對觀護工 


    作之主要功能有那些?(25分)


1.命題要旨:本題係環境犯罪學之實務運用型考題,主要在測驗考生對犯罪基圖之瞭解程度,並深入


  測驗考生對犯罪基圖理論基礎之理解狀況,以及將之運用於觀護工作的想像力與創意。


2.答題關鍵:回答本題,應就先說明犯罪基圖之意義,進而分別說明各種與犯罪基圖相關之環境犯罪學理論;其次,應透過對觀護制度的瞭解,運用案例將犯罪基圖的應用連貫性的加以結合介紹,並提出個人觀點


3.命中事實:陳逸飛犯罪學講義第二回第28~29頁。


擬答:有關犯罪基圖之內涵、理論基礎與對觀護工作之功能,茲分項說明如下:


 ()犯罪基圖之源起與內涵:


   1.源起:1829年法國學者貝里及格爾利(Adriano Babli & Andre-Michel Guerry)等人運用18251827年官方犯罪統計與人口普查資料製作出首張「犯罪基圖」。


2.意義:


  (1)犯罪基圖(Crime Basic Map)概念來自犯罪區位與環境空間的互動關係,不同於一般地圖或犯罪斑點圖,其圖上標示者,除地區重要區位事實,如自然景物、街道通衢、機關設施、住宅公園等土地利用外,並以此背景,將犯罪現象,如殺人、搶奪、住宅竊盜、金融搶劫,以不同符號及數量標示於圖。


  (2)犯罪基圖乃運用官方犯罪統計資料進行地理編碼,所建立犯罪現象點分佈的一種特殊地圖。


()犯罪基圖之理論基礎:


  「生活方式暴露理論」與「日常活動理論」。


  犯罪熱點(Crime Hot Spots):犯罪案件因有規律性,可加以預測而非隨機發生。如都市內各街巷酒吧數目、治安顧慮人口與失業率等可能與該地犯罪現象呈現正相關,而與警力、巡守隊數目、巡邏箱密度、巡邏次數、監視率與犯罪率呈現負相關。


犯罪地理學:乃分析不同層次地理環境內與外在因素對犯罪的影響及預測,如內在因素為地點的適當性、隱密性、可侵入性、熟悉程度及土地利用等,外在因素則包括區位觀點及社區標籤等。


偏差鄰坊假設(The Proximity Hypothesis):認為犯罪被害與生活在高犯罪率或鄰近地區具有關係,個人雖未鼓勵或誘發犯罪,但卻在特殊時與地,遇到特殊的人,導致個人被害風險的增加。


新機會理論(New Opportunity Theory):係由日常活動理論、犯罪型態理論及理性選擇理論等三個理論組成,強調犯罪機會造成犯罪的發生。日常活動理論強調大環境改變會影響犯罪機會;犯罪型態理論強調社區差異和變化會影響犯罪機會;理性選擇理論則認為個人居住場所不同則會有不同的犯罪機會,此等要素君與犯罪基圖之繪製資訊有關。


()犯罪基圖對觀護工作之功能:


  1.犯罪基圖可結合觀護個案分級制度,提高處遇成效:


    「個案分級管理」的目的,是讓觀護工作不需要太過專注每一個案件,而能將觀護有限之資源


     投入在重點的、需要輔導與監管的少數核心案件上,以符合「個別差異性的監督與輔導」。


  2.犯罪基圖結合個案分級觀護之作法:


     (1)行政級:計有「服役中之案件」及「再犯羈押中的案件」等。此類案件,可透過犯罪基圖


        之一般標示,由觀護人以行政方式處理,設定每三個月按時查詢、保持連繫或該等案件是


        否有再犯等情形即可。


     (2)低度輔導級:此級案件,可於犯罪基圖標示其個案位置、罪名、聯絡方式等,觀護人得與


        受保護管束人,每三至六個月至少訪視或約談一次以上,未見面之月份以書面報告代替


        之,並須定時查詢該案件是否有再犯之情形。


     (3)中度輔導級:此類案件,可於犯罪基圖列為重點輔導對象,觀護人與受保護管束人,每二


        至三個月至少訪視或約談一次以上,未見面月份以書面報告代替之,並須定時查詢該案件


        是否有再犯之情形。


     (4)加強輔導級:此類案件,應於犯罪基圖標示為最重要之監督對象,應由觀護人與受保護管


        束人,每月至少訪視約談一次,以加強監督。


   3.具體運用措施:


     (1)針對受保護管束人不同特性及問題,透過犯罪基圖之註記,實施分級分類輔導,集中力量,


        運用密集約談、不定期訪視、採驗尿液等方式,以加強對殺人、擄人勒贖、強盜、搶劫、


        槍械、販毒、幫派份子及累再犯等重大危害社會治安案件之受保護管束人 之輔導監督。


     (2)於犯罪基圖實施觀護責任區制度,採用分區分案方式,將轄區劃分為數觀護區,分派觀護人負責執行各區之案件,並妥善結合運用各區內觀護志工等社會資源,建立觀護輔導網絡,以發揮保護管束社區處遇防止再犯之功能。


(3)對於累再犯及殺人、擄人勒贖、強盜、搶劫、槍械、販毒、幫派份子等高危險群受之保     護管束人,運用犯罪基圖標示個案位置,分別實施複數輔導監督,由檢察官指揮地區警察機關、精神醫療機構、觀護志工等適當之人,輔助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加強對於高危險群受保護管束人之監督輔導,有效防止其再犯。


(4)參考上述犯罪基圖之標示,運用密集監督輔導,增加報到次數,不定期訪視及心理輔導等措施,加強高再犯風險之性侵犯受保護管束人之監督輔導。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黃富源、張平吾、范國勇合著,犯罪學概論;陳逸飛,觀護制度講義第五章15頁、陳逸


  飛,犯罪學講義第二回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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