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


類別:監獄官


科目:刑事政策與犯罪學


考試時間:2小時


一、自由刑的執行,以「特別預防理論」為主要的理念,這可以從監獄行刑法的立法目的看出來。不過,金融罪犯或經濟罪犯本來就有很好的社會適應能力,是否針對這類犯罪人不宜宣告自由刑,只適合宣告罰金刑?針對這類犯罪人宣告自由刑,是否尚有其他的刑罰理由?(25分)


1.      命題要旨:考驗考生對罰金刑之特性、適用之限制與對金融犯罪特性之瞭解,以及金融犯罪適用刑罰之選擇考量。


2.      答題關鍵:回答本題第一小題,可就刑事政策罰金刑一章之內容,加以綜整作答;尤其強調罰金刑之意義、適用原則與適用之限制;第二小題則需先就經濟或金融犯罪之特性加以簡述,並結合前述內容,提出政府抗制經濟對策之具體內容,說明金融或經濟犯罪適用刑罰之考量,並可提出個人之觀點


3.          命中事實:陳逸飛老師刑事政策講義,第一回頁76以下;犯罪學講義第二回,第5頁以下。


擬答:有關金融罪犯、經濟犯是否宜宣告自由刑以及宣告自由刑之刑罰理由,茲分述如下:


()罰金刑之意義與適用原則:


  1.罰金刑者,乃令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金額之刑罰,兼有「強制」及「賠償」之性質。即國家往


    往對犯罪人科以強制賠償義務,令其對被害人支付若干賠償金,做為其罪行之贖罪,同時將其中


    之一部向國家或公共團體繳納,做為破瓌社會秩序之懲罰。


  2.罰金刑適用之原則:


   (1)考量犯罪人之經濟狀況:法官裁量罰金數額時,應注意裁量是否超過犯罪人能力繳納範圍。


      對金融或經濟犯罪頗富財力者,可考量酌情加重其罰金。


             (2)審酌犯罪人之不法所得:法官為罰金之宣告時,應同時審酌犯罪人因犯罪之不法所得,做為


  裁量之標準,以同到懲治與警惕之效,故經濟犯罪應依其不法所得,酌情加科懲罰性罰金。


 (3)與自由刑選科時:實務上罰金刑與自由刑選科時,宜以刑期六月為依據,六月以上者,選科自


  由刑,六月以下者,則選科罰金刑。


()金融犯罪與經濟犯罪之特性:


  1.複雜與抽象性:


   (1)複雜性:犯罪多牽涉複雜的民商、經濟、財稅及貿易法令,精心設計的犯罪手法行為與結果地常跨越數國的領域,牽連數國的法律。


   (2)抽象性:多屬智力犯罪而比暴力犯罪抽象,不法表徵,易於偽裝而難察覺。


  2.高犯罪黑數:由於對該犯罪矛盾反常態度,許多經濟犯罪根本沒人報案,或已報案追訴卻因困難重重、欠缺專業知識而無疾而終,故黑數甚高。


  3.罪犯具有特殊條件:常有高智力、學歷、沉著謹慎、專業而有膽識,並具法律、財稅、貿易、會計背景,擁有高聲望與地位,不易被成功追訴。


4.被害者有不正常心理:被害者多不願耗費時間精力訴訟,對司法體系因欠缺信心,只想加以警告或獲得補償,又怕遭大眾朝笑而不願訴諸司法。


  5.執法機關與社會反常態度:由於經濟犯罪複雜抽象的特性,大眾對其損害性認識不清,責難亦遠少於暴力犯罪;而執法機關偵辦時常為顧及整體經濟利益與社會安定,在投鼠忌器心態下不敢貿然追訴,而使之坐大。


()罰金刑適用之限制:


    一般而言,罰金刑以適用於初犯、過失犯及具有社會地位者頗能收效,但對於下列類型犯罪人,應盡量不科以罰金刑為宜:


 1.累犯及習慣犯:此類犯罪人多無固定職業,缺乏收入,因此缺乏罰金刑之先決要件。再者,此類


   犯罪人再犯可能性高,一來可能以再罪之所得來繳納罰金,二來如科以罰金,無法達到自由刑懲戒之效果。


 2.少年犯:少年犯多無經濟能力,如科以罰金,罰金則多由父母繳納,且亦對少年教育具有反效果。


   再者,對少年科以刑罰,由親人繳納後,其對刑罰感受性差,容易依然故我,而再度犯罪。


 3.經濟犯:對於經濟犯如單純科以罰金,只主觀上只是一次投機的失敗,而非受到刑罰之制裁。


   再者,此等人易以犯罪所得繳納罰金,無法伸張正義及達到嚇阻效果。


()金融犯罪與經濟犯罪科刑之考量:


     基於上述犯罪特性與政策考量,法務部與財政部提出八大抗制經濟犯罪對策,包含以下策略:


  1.相關金融規,提高刑罰及行政罰,擴大處罰對象使犯罪代價大於所得;提高假釋標準並搭以周全配套措施以有效防止金融犯罪。


  2.研議定量刑條例或增列量刑加重條款。


  3.研議金融犯罪達一定金額以上將提高刑期,及法院併科巨額罰金提高易服勞役期間的可行性。


  4.修法增加洗錢防制法的重大犯罪態樣。


  5.加重企業相關人員或會計師不實財報簽證報告處罰規定。


  6.修法對於自首或自白者得免除或減輕其刑之規定。


  7.對以他人名義交易取得不法利益的受益人,應科以刑責並追索不當得利,以遏制不法人頭戶交易的金融弊端。


  8.判處罰金及損害賠償者,在尚未支付前犯罪人收支須受相關機關管理,無法享受犯罪所得。


    其中23之策略,同時運用自由刑與罰金刑,即屬對金融或經濟犯罪之特別預防對策。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陳逸飛老師刑事政策第一回、犯罪學講義第二回)


      


       二、「犯罪化與除罪化」可以說是刑事政策的核心議題。立法者將一項不法行為安排在刑法裡,所要思考的關鍵點是什麼?舉例說,吸毒與酗酒都可能成癮,都可能因此發生暴力傾向,何以吸毒是犯罪行為,而酗酒不是?同樣是殺人,殺人是犯罪行為,而自殺不是?(25分)


1.      命題要旨:本題第一小題考驗考生對犯罪化概念之理解程度, 而第二小題,則考驗考生對無被害


  者犯罪之特性、除罪化之理由之瞭解深度。


2.      答題關鍵:回答本題第一小題,主要在刑事政策犯罪化之考量理由,考生可依據許福生老師刑事政


  策學之內容加以作答;而第二小題,屬於刑事政策應用題,主要在強調無被害者犯罪之種類、特性、除罪化之理由,考生可依序分項臚列介紹,並提出個人觀點


3.          命中事實:陳逸飛犯罪學講義第二回第124頁以下。


擬答:有關立法者將特定行為犯罪化之理由以及無被害者犯罪是否犯罪化之概念,茲分項敘述如下:


 ()立法者犯罪化特定行為之考量:


      所謂犯罪化係指透過刑事立法手段或法規的解釋或適用,將本來不屬於犯罪的行為,賦予刑罰的法律效果,而成為刑罰制裁的對象。學者認為,不法行為應刑罰性應考量下列事由:


      1.不法行為所破壞法益之價值與程度。


      2.不法行為對行為客體侵害之危險性。


      3.行為人在良知上之可譴責性。


      4.刑罰之無可避免性。


 ()無被害者犯罪行為犯罪化之理由:


   1.美國法學家Packer即指出,無被害者行為,如酗酒、吸毒、娼妓等若欲犯罪化,須具備四要素:


      (1)大部分人認為該行為有危害性而無法認同。


  (2)社會可以公平、無歧視的對該類犯罪執法。


  (3)刑事訴訟程序不會因該行為犯罪化而產生緊張或扭曲。


  (4)除刑法外沒有其他合理方式來處理該行為。


   2.無被害者行為制裁的理由:


      (1)社會通念所維護公共道德,要求對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家以制裁。


  (2)該類行為常造成社會風氣敗壞、引發組織犯罪或其他更嚴重的犯罪。


 ()無被害者行為除罪化之背景與理由:


   1.思想背景:


    (1)執行自由刑產生弊端:自由刑最為人詬病的缺陷,即惡性感染、標籤烙印等,惟無被害者犯罪多屬於輕罪,將其監禁於監獄中,可能發生上述影響,並造成監獄擁擠問題。


    (2)刑事司法體系成本會過高:司法體系資源昂貴,但抗制犯罪、矯治罪犯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卻不見得有效果,基於成本效率考量,對此類犯罪可採非犯罪化、非刑罰化、非機構化或轉向處分以解決此類問題。


    (3)國民法律意識的變化:時代環境變遷,社會意識呈現多元性,國民價值觀、道德觀與法律意識變遷下,刑法基本理論或法益觀念,均可能有所變遷,刑法應制裁對象,也會有所改變,如對性自由或墮胎罪之修正。


    (4)犯罪學標籤理論思想的倡導:1960年代標籤理論(Labeling  Theory)倡導不干預主義,主張對不必列為犯罪家以刑罰者,儘量予以除罪化,諸如賭博、色情、藥物濫用等。


   2.無被害者犯罪除罪化的理由 :


     歸納學者KadishSchurBedau所主張無被害者犯罪除罪化的理由如下:


     (1)此類行為多屬當事人間合意行為,實不宜加以強制懲罰


     (2)犯罪化將造成執法範圍過度擴張,甚至干涉人民隱私。


     (3)該類行為多在隱密下進行,偵查困難,易引發執法者不當行為。


     (4)嚴格執法會對司法系統形成過度負擔,影響其他業務之進行。


     (5)涉及此犯罪者,為數甚多,輕微違法,即施以刑罰,恐有不妥。


     (6)為避免受懲罰,行為人可能尋求屁護或墮入幫派或組織犯罪的深淵,造成犯罪次文化的產生,製造出更多新罪犯。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資料來源:許福生,刑事政策學;陳逸飛老師刑事政策講義第二回124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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