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暨所屬矯正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


一、為規範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暨所屬矯正機關對於法務部內部網路資料之查詢利用,避免網路連線取得法務部及其他機關保存管理之個人資訊不當使用或外洩,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識別碼及密碼使用人,指經本署及所屬機關各使用單位主管核准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之專責查詢人員(以下簡稱專責查詢人員)。


本注意事項所稱部內網路資料,指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以外之單位,經法務部網路連線提供本署及所屬機關查詢或透過本部網路與部外機關作資料交換所得之電子資料。


三、專責查詢人員應親自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非經配用識別碼及密碼之人員,不得擅自利用他人之識別碼及密碼查詢資料。


四、專責查詢人員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擅自為公務以外之利用。查詢部內網路資料及相關使用規範,應注意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五、本署及所屬機關應設置「部內網路資料查詢紀錄簿」指派專責查詢人員管理;專責查詢人員查詢部內網路資料時,應登載「部內網路資料查詢紀錄簿」經科室主管核准始得查詢,每週並陳機關首長核閱。


六、非有查詢權限之人員因公務需要,有必要查詢部內網路資料時,應於「部內網路資料查詢紀錄簿」登載,經科室主管核可後,由專責查詢人員代為查詢,完成後並交申請查詢人員簽收。


七、專責查詢人員申請識別碼及密碼應填具「法務部資訊查詢系統使用人員識別碼申辦表」;專責查詢人員離職或職務異動時應填具「法務部資訊系統使用權限異動通報單」,經各機關審查核可後,送法務部資訊處辦理。


八、本署及所屬機關主兼辦資訊人員應每月列印部內網路查詢紀錄交政風人員會同抽查,核對報表所列部內網路查詢紀錄與「部內網路資料查詢紀錄簿」所登載之查詢對象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即查明。


九、本署及所屬機關每月應查核部內網路查詢資料是否為業務之必要,並作成紀錄陳報首長核閱。


前項查核每月比例至少為百分之二,且每月至少應抽查十筆,單月查詢數十筆以下者,應全數查核。


十、本署將不定期查核所屬機關是否確實依前述規定辦理,查詢結果並陳署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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