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推動敦親睦鄰工作實施要點



一、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所屬各矯正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敦親睦鄰之為民服務工作,訂定本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各機關為求矯治業務之推展,應在適法範圍內加強為民服務,以達敦親睦鄰之目的。



三、各機關推動敦親睦鄰工作,應由相關科 (課、組、室) 妥善規劃辦理。



四、各機關應衡酌客觀環境及主觀條件,以下列項目作為推動敦親睦鄰工作之重點:


 () 整理與維護鄰近村里環境衛生。


 () 落實守望相助,確保鄰里安全。


 () 尊重地方民意,加強溝通聯繫,以促進地方和諧。


 () 避免製造公害,以減少地方民怨。


 () 開放機關周邊設施,提供當地民眾使用。


 () 安排當地人士,社團前來參觀訪問,消除不必要之誤解與疑慮。


 () 積極參與地方公益及節慶活動。


 () 協助地方鄰里建設。


 () 加強便民服務工作,協助民眾解決問題。


 () 協助天然災害發生後之復原工作。



五、各機關應隨時蒐集外界對敦親睦鄰工作之評論及建議,作為改進參考。



六、各機關推動敦親睦鄰工作,如有興革意見,應隨時陳報本署核辦。



七、各機關推動敦親睦鄰工作著有績效者,得洽請媒體作適當之報導。



八、各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填具推動敦親睦鄰工作執行績效報告表陳報本署,以憑考核。



九、各機關推動敦親睦鄰工作,經本署派員實地考察認為成績優良者,該管首長及主辦人員應予獎勵。推動不力者,應予議處。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之處,得隨時修正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