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一、為便利大眾傳播媒體從業人員參觀、採訪、拍攝或錄影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並維護矯正機關戒護安全、教化處遇之實施及收容人之隱私權,特訂定本要點。
二、大眾傳播媒體從業人員如欲參觀、採訪、拍攝或錄影矯正機關,應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於二十四小時前向該矯正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為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二),但因情形特殊或時間迫切且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各矯正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對於前項申請,應依下列標準審核之:
(一)收容人不得於矯正機關內舉行記者招待會或類似之集會。
(二)收容人不得接受採訪或攝影。但其接受採訪有助於教化處遇或社會教育,且經收容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大眾傳播媒體集體參觀、採訪、拍攝或錄影之對象,以矯正機關之業務、設施或職員為限,不得以特定收容人為對象。但有助於教化處遇或社會教育,且經收容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大眾傳播媒體如欲以矯正機關為背景拍攝影片或錄影,經審查其劇情及拍攝過程,不影響教化及戒護安全者,得予准許。
四、大眾傳播媒體從業人員經獲准入矯正機關後,應遵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或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有關參觀之規定,未經許可,不得與收容人交談或傳遞物品。
五、以接見收容人為名而行採訪報導之實者,管理人員應立即停止收容人之接見。
六、各矯正機關於大眾傳播媒體從業人員進行參觀採訪、拍攝或錄影時,應指派專人負責引導,並製作紀錄備查。如發現有違反本要點第三點所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禁止或糾正之。
七、大眾傳播媒體從業人員有違反本要點第四點或第五點規定者,於一年內再度申請參觀、採訪、攝影或接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均不得受理。
八、臺灣地區以外之大眾傳播媒體申請或應邀參觀、採訪或攝影,各該矯正機關應先報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
九、本要點於法務部矯正署所屬保安處分執行場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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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參觀之矯正機關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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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觀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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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觀日期 | 年 月 日 | ||||||||||||
申請人基本資料 | |||||||||||||
姓名 | 性別 | 出生日期 | 身分證字號 | 職業 | 聯絡電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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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
| 科長 |
| 秘書 |
| 機關 副首長 |
| 機關首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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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
採訪申請書
(矯正機關全銜)惠鑑:
茲依下列所記諸項內容,擬至 貴機關進行【□新聞採訪,□攝影】,謹請惠予協助。
【新聞採訪申請內容】
採訪目的
採訪內容等
採訪內容:
有無攝影 □有 □無
理由(必要性):
場所或人物:
有無訪談 □有 □無
理由(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