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肺結核收容人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治療注意事項
















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以下簡稱臺中監獄) 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桃園分監 (以下簡稱臺北監獄桃園分監) 設肺結核專區專責收治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罹患肺結核症之收容人,一般病症之收容人暫不收治。



二、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有應移送臺中監獄或臺北監獄桃園分監肺結核專區治療必要之肺結核症收容人時,應檢具當地慢性病防治所() 或公立醫院診斷證明、X光片,並依男、女性別造具名冊 (男性移送臺中監獄、女性移送臺北監獄桃園分監) ,由該 () 監特約醫師審核後,擬具處理意見報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核定。



三、本署對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函報移送臺中監獄或臺北監獄桃園分監之肺結核收容人,依下列順序核定移送:


 () 罹開放性肺結核症收容人。


 () 罹非開放性肺結核症而病情嚴重之收容人。


 () 前二款之收容人病情輕重相同者,以無隔離病房或醫療設備較差之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收容人為優先。



四、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對本署核定移送臺中監獄、臺北監獄桃園分監之收容人,應告以在接受治療期間,應恪守監規,靜心療養,不得違規。


    前項收容人在臺中監獄或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治療期間,如連續違規達三次以上,情節重大,顯有影響其他患病收容人治療之情形者,臺中監獄、臺北監獄桃園分監得檢具事證,函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送回原移禁機關接續執行。



五、臺中監獄、臺北監獄桃園分監對於罹肺結核之收容人,應為妥適之治療,並充實相關醫療設備及藥品,改善飲食營養,以杜病源傳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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