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HIV個案管理方案
壹、個案報告 一、衛生單位篩檢發現個案: 矯正機關所在地衛生局應以密件方式層報上級衛生單位,並函知該矯正機關。 二、矯正機關自行發現個案: 矯正機關應以密件方式通知當地衛生局確認,並由該衛生局層報上級衛生單位。 |
貳、個案訪查 一、矯正機關所在地衛生局人員應會同衛生署指定醫院醫師,配合該矯正機關衛生科人員,前往該矯正機關訪查個案。 二、個案訪查內容應包括個案資料調查、心理輔導、衛生教育、臨床診視及處置。 三、衛生局人員應提供矯正機關有關防範愛滋病措施之資料。矯正機關人員應加強管理個案日常活動,避免發生同性戀性交;共用針器等高危險行為,並應按排個案定期接受診治等。個案經醫師認同有就醫之必要者,衛生局應協助該矯正機關將個案轉送衛生署指定醫院診治,其住院期間之戒護工作由該矯正機關負責。 |
參、追蹤管理 一、衛生局人員及衛生署指定醫院醫師應定期(每三個月)及不定期前往各矯正機關訪視個案,並做適當處置。 二、個案出矯正機關前,矯正機關應事先通知當地衛生局先行個別輔導,當地衛生局並須協助個案出矯正機關後繼續診治事宜。 三、個案出矯正機關後,由矯正機關所在地衛生局轉入個案居住地衛生局,繼續辦理追蹤管理事宜。 |
肆、醫療費用 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 HIV感染個案之定期檢查及醫療費用,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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