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運用社會資源辦理教化藝文活動應行注意事項
一、矯正機關運用社會資源舉辦各類教化藝文活動,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行之。 |
| 二、本注意事項所指社會資源包括慈善團體、公益團體、宗教團體、機關學校及其他可資協助矯正機關實施教化輔導之機關學校、社會團體或個人。 |
| 三、矯正機關受理社會資源舉辦各類教化藝文活動前,應對該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之背景資料充分瞭解,並考量矯正機關設施、人力之配合情形,避免影響戒護安全管理。 |
| 四、矯正機關應先就各類教化藝文活動之方法、內容,審慎評估其妥適性;如對於行刑教化功能無正面助益,應予委婉拒絕。 |
| 五、下列各類活動應於舉辦一週前檢附活動之日期、內容、預定程序、邀請對象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定後實施。 (一) 矯正機關於國家例假日 (如春節、母親節、端午節、中秋節) 為擴大辦理懇親聯誼,自動邀請各類團體舉辦各項演藝或其他相關教化藝文活動(如屬一般性之懇親活動,則於事後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即可)。 (二) 社會團體、個人平時自動組團舉辦與教化藝文有關之活動 (如歌舞、話劇、音樂會、藝品展、球類友誼賽等) 或指導收容人舉行較長時間之宗教儀式 (如佛七、禪七等)。 (三) 政黨、中央民意代表、外籍人士 (含華裔人士) 自組團員,關懷慰問收容人,贈送慰問金、物品或舉辦各項活動。 (四) 矯正機關受理民間各種團體、協會支援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舉行相關儀式,邀請當地民意代表、機關學校首長、媒體記者到場觀禮。 |
| 六、活動項目屬臨時性質,未能於舉辦一週前預知者,矯正機關應於接到活動申請通知後,迅速以傳真方式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定後實施。 |
| 七、經核定實施之各類教化藝文活動,法務部矯正署將視情形派員指導。 |
|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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