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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分區視察所屬各矯正機關實施要點


一、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各矯正機關業務之督導及風紀之維護,以增進工作績效,樹立獄政新形象,爰訂定本要點。


二、視察人員執行視察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三、視察區域之劃分,臺灣地區分為北區、中區、南區及東區,各區所轄之矯正機關,並得視業務需要,隨時調整之。


四、視察人員之視察區域,應定期輪調。


五、視察人員掌理下列事項:


   () 關於矯正機關一般業務之視察及督導。


   () 重要政策或署令執行之考核。


   () 重大事故或突發事件之協助處理。


   () 機關人事糾紛之調處。


   () 員工風紀之協助查察與處理。


   () 員工申訴案件之調查與處理。


   () 重要問題之反應或建議。


   () 本署交辦事項。


六、視察人員於執行視察業務時,得視情節輕重,對機關以口頭糾正或先行指示處理,並於事後將處理情形簽報。


七、視察人員於執行視察業務時,如發生疑義,應報請本署副署長協商解決。


八、視察人員於執行視察業務時,得進行下列作為:


   () 約見或接見員工,聽取意見或個別談話。


   () 接見或約談收容人,或訪問其他當事人、關係人。


   () 調閱案卷或影印、抄錄有關文件。


   () 其他必要作為。


九、視察人員執行視察業務,機關首長應予必要之協助。有所查詢時,所屬各級人員不得拒絕。


十、視察人員因執行視察業務所知悉之事項,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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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