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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配合辦理遠距訊問注意事項



一、辦理時間為上班日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以每半小時為一時段,共分五個時段。法官或檢察官每次訊問最多可申請兩個時段(即一小時),如不影響原預定之訊問排程,必要時得臨時延長一時段。



二、各矯正機關名籍承辦人員應於每日下午三時三十分,開啟遠距訊問之排程系統,查看次日辦理遠距訊問之收容人及訊問時間,並列表通知戒護科(課)辦理。



三、法官或檢察官申請遠距訊問轄屬之收容人時,直接於網站辦理申請登錄即可;法官或檢察官申請遠距訊問非轄屬收容人時,須先於網站上辦理申請登記,並將公文於遠距訊問前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傳真至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公文正本於事後補送。



四、名籍承辦人員如發現收容人因特殊事由無法接受遠距訊問時,應先即以電話通知申請遠距訊問之法官或檢察官,並於網站中註記。



五、戒護科(課)應於遠距訊問之時間,預先將接受訊問之收容人提帶至遠距訊問處所準備接受訊問,遠距訊問結束後,網路系統將傳送訊問筆錄至印表機逕行列印,或電信傳真至訊問處所,戒護人員應將筆錄交收容人確認無誤,經收容人簽名(無法簽名者捺印指紋)後,即以傳真機回傳法官或檢察官,訊問筆錄簽名之正本,則於一週內由名籍承辦人員寄回法院或檢察署,並將實際訊問時間於網站註記。



六、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遠距訊問過程矯正機關不實施錄音及錄影。



七、各矯正機關應指定遠距訊問相關設備之保管維護人員,妥慎保管及維護。如有設備故障致無法正常辦理遠距訊問時,應即於網站系統中註記,並聯繫已排定訊問之法官或檢察官,告知取消原已排定之遠距訊問。



八、名籍承辦人員每日應列印最近十日接受遠距訊問之收容人,並查核其是否在監(所)。如發現原排定接受遠距訊問之收容人已出監(所)時,應即通知原排定訊問之法官或檢察官,告知取消已排定之遠距訊問,並即於網站中取消已登錄之排程。



九、實施遠距訊問時,戒護人員應於訊問結束前十分鐘,告知訊問之法官或檢察官,其訊問時間即將結束,以便訊問之法官或檢察官做最後結束訊問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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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