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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衛生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監獄為促進衛生工作之實施,設「衛生指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得就衛生科掌理事項提供相關建議。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典獄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典獄長或秘書兼任;委員五至七人,由主任委員就醫學、藥學、預防醫學、環保、心理學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社會熱心人士聘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並得續聘;擔任期間如有不適任情事,經 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得予以解聘。 |
四、本會以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時,監獄應備妥欲研議之相關資料供委員參考,必要時並得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衛生科長應列席,會後並應將會議紀錄提供監務委員會議討論,作為辦理受刑人衛生業務之參考。 |
五、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人員,每次出席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
六、本會之相關建議,如經監務委員會決議,監獄應將會議紀錄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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