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囚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 |
一、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確實掌握各矯正機關囚情動態,並於發生事故時即時瞭解狀況,協助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為執行前項任務,本署應成立「矯正機關囚情動態通報中心」(以下簡稱通報中心),其地點設於安全督導組(勤務管制科)辦公室。 |
三、通報中心由本署人員排表輪值,負責通報連絡事宜。 |
四、各矯正機關囚情動態通報分例行通報及重大事件(事故)通報二種。 |
五、例行通報為各矯正機關應於每日上午八時至九時及夜間十九時至十九時三十分指定督勤人員以獄政系統(或傳真、電話)向通報中心通報當日囚情動態及重要業務執行情形。 |
六、前點各矯正機關指定之督勤人員係指機關首長、副首長、秘書及戒護(訓導、教導)科(組)長;未派任秘書之矯正機關得由機關首長另指派科(組)長以上人員通報。 |
七、例行通報事項包括各矯正機關當日之收容人數、囚情動態、戒護事故(脫逃、自殺、重大暴行、鬧房、暴動)、死亡、違規事件、戒送醫院治療、其他報告等事項。 |
八、前點所稱其他報告係指各矯正機關當日有無媒體採訪、利用社會資源辦理大型文康或教化活動、本署視察以上人員視察及檢察機關非例行性之查察、調查單位之約談、媒體行將報導或已報導有關機關之特別事件及疑涉人事風紀案件或其他應行通報事項。 |
九、通報中心輪值人員於夜間通報完畢後,應將當日各矯正機關囚情動態及重要業務執行情形登載「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業務執行囚情動態通報表」,並列印後速呈署長核閱。 |
十、重大事件(事故)通報為各矯正機關應於發生各項事件(事故)時,指定副首長或秘書於半小時內以電話或其他最迅速之方式向本署署長、副署長、安全督導組組長或分區視察等人員報告。事故處理過程中並應隨時通報案情之後續發展。 |
十一、各矯正機關於重大事件(事故)發生後,除依規定通報外,應迅速將「重大事件通報表」傳真本署「矯正機關囚情動態通報中心」。 |
十二、各矯正機關對於應行通報事項未通報,或於發生事件(事故)時,隱匿不報或報告不實者,將查究相關人員責任,從嚴議處。 |
十三、本要點於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