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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收容人伙食應行注意事項


一、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伙食之處理,依本注意事項行之。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伙食,指各機關收容人之主副食。


三、各機關處理伙食,應設立炊場,並選定成年收容人作業。但少年矯正機關得由工友炊煮。


四、伙食每日分三餐供應,其食米分量,由各機關依成年、少年及夏、冬季不同之標準自行訂定,於報署核備後實施。每年五月至十月支夏季標準,十一月至翌年四月支冬季標準。食米分量標準得依實際情形隨時報署調整。


五、每人每日伙食中之油為三十公克,鹽為九公克,菜餚應注意新鮮、營養及變換。燃料之分量如附表。


六、收容人攜帶之子女不能自備飲食者,其伙食分量另按收容人之伙食標準折半供應。


七、從事繁重作業有給予較多伙食之必要,得酌增之。但每名每日不得超過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分量四分之一,所需費用,在作業項下開支。


八、病患得酌給適當之飲食。


九、飲食用水,另立水表,在用費項下支報。


十、每日伙食應由收容人輪流推舉代表司秤、眼同下鍋,煮熟後,依照規定定量分配。


各機關首長、主辦總務及會計人員應隨時到場抽查,所用之秤,應衡校準確,以作標準。


十一、每日所用伙食,應由主管炊場人員造具實支數結算表,報告機關長官後,張貼炊場,公布週知。


十二、各機關應於翌月五日內造具給養費月報表三份,一份存查,二份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十三、各機關應依據收容人數及穀倉容積自備安全存糧,每月應參照上月份實際食用糙米量,向臺灣省糧食局申請撥售(福建省轄區除外),伙食費除支付所購糙米價款外,按其餘額自行靈活運用購買其他伙食食品,並應切實依據有關法令規定採購前項伙食實物。


 


燃料日用數量表




































人數類別








項目




5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重油(公升)



30



55



105



150



185



215



240



255



265



270



280



 


備考:50名以下者,重油每名均以0.6公斤 計算。100名以上者,每100名重油增加17公升 (餘類推)。100名未滿者,在75名以下依50名標準計算,在76名以上依100名標準計算,餘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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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逸飛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