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少年矯正學校為落實公平、公正及客觀之假釋審查,特設少年矯正學校假釋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假釋審查委員會) 。 |
二、假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除校長、訓導主任及輔導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少年矯正學校就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中,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 (一)身心健康。 (二)品行端正,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有參與假釋審查工作之熱忱。 前項非當然委員經遴選後,少年矯正學校應詳填「假釋審查委員會非當然委員聘任名冊」(如附件),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延聘之。 |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非當然委員任期六月,期滿得續聘。 非當然委員經聘任後,發現有不符前點第一項各款所列條件或因其他事由致不宜擔任委員者,少年矯正學校得隨時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解聘,另行遴選適當人士聘任之。 |
四、假釋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所需工作人員就機關員額內派兼之。 |
五、假釋審查委員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於會前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 |
六、假釋審查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對學生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
七、假釋審查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當然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費用由少年矯正學校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
附件
○○中學假釋審查委員會非當然委員延聘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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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別 | 年齡 | 學 歷 | 經歷 | 現職 | 新聘或續聘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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