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 一、為培養矯正專業人員正確工作觀念,並督促其發揮自律自治精神,以建立專業形象及地位,俾確實提昇矯正效能,特訂定本守則。 |
| 二、矯正專業人員應秉持改造人性之信念,自我期許,並砥礪品德,以身作則,為收容人表率。 |
| 三、矯正專業人員應以專業知能,協助收容人發展或恢復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 |
| 四、矯正專業人員應以愛心和耐心主動關懷收容人,並在法令容許之範圍內,盡力維護收容人之基本權益。 |
| 五、矯正專業人員應以尊重、溝通方式辦理矯正工作,且對其因職務而知悉之收容人 隱私,應保守秘密。 |
| 六、矯正專業人員應不斷充實專業知能,並不定期接受在職訓練,俾能與時俱進,以確實提升矯正工作之效能。 |
| 七、矯正專業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不得利用職權要求或煽惑收容人支持特定政黨或信仰特定宗教。 |
| 八、矯正專業人員不得與收容人發展違反專業倫理之情愛關係。 |
| 九、矯正專業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媒介、推銷、或其他營利之行為,亦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任何不當或不法之利益。 |
| 十、矯正專業人員不得私下與收容人或其親友酬酢往還或有金錢借貸關係。對於收容人或其親友餽贈之金錢或禮物,一律不得收受。 |
| 十一、矯正專業人員應共同維護職業尊嚴,不得於收容人面前批評長官或同仁,亦不得發表有損機關聲譽之言論。 |
| 十二、矯正專業人員辦理矯正工作時,不得因性別、宗教、種族、黨派、教育或社經地位等之不同而歧視收容人或有任何差別待遇。 |
| 十三、矯正專業人員應積極結合社會各界資源,以強化收容人教化及矯正之效果。 |
| 十四、矯正專業人員違反本守則規定者,由其所屬機關按其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勸導。 (二)書面警告。 (三)情節重大者,依法務部矯正署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相關規定提請懲處。 |
| 十五、本守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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