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一、為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勒戒費用收取業務之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之受觀察、勒戒人,除自首、貧困無力負擔者外,其應繳納之勒戒費用,計包括下列各項:
(一)伙食費及用費。
(二)藥品材料費。
(三)尿液篩檢材料費。
(四)診療費 (支援醫療人員酬勞費) 。
(五)其他受觀察、勒戒人在勒戒處所因個案所需之支出費用。
前項勒戒費用之計算標準,由法務部矯正署依各勒戒處所當年度法定預算及收容額等計算基礎,另行核定之。
三、受觀察、勒戒人應繳納勒戒費用之數額,由戒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於受觀察、勒戒人完成觀察、勒戒處分後,依法務部矯正署核定之計算標準及實際觀察、勒戒日數核算之,並於辦理出所或移送其他處所時,一併檢具繳納通知單送交受觀察、勒戒人或其扶養義務人簽收。受觀察、勒戒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拒不簽收時,得以其他合法送達方式為之。
四、勒戒費用,戒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得就受觀察、勒戒人之保管金中預為扣繳,並於繳納通知單內註明已扣繳及待繳數額。
五、戒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應於繳納通知單內登載勒戒費用之繳納期限。繳納期限為受觀察、勒戒人或其扶養義務人簽收繳納通知單當日起算 (受觀察、勒戒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拒不簽收時,亦同) ,至第四十五日止。
六、勒戒費用之繳納,由受觀察、勒戒人或其扶養義務人至原執行機關逕行繳納或委託他人代繳或匯入指定帳號。戒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於繳納人繳納完畢後應開立收據。
七、繳納之勒戒費用,戒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應依規定辦理解繳國庫。
八、逾期不繳納勒戒費用者,由戒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檢具單據及計算書,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九、受觀察、勒戒人因貧困無力負擔勒戒費用者,應取得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之文件,於觀察、勒戒期間或繳納期限內送 (原) 執行機關辦理免繳手續。
十、勒戒費用繳納通知單及收據格式,由戒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依附表一、二印製,並得視業務需要酌予修正。
附表一
(機關全銜)附設勒戒處所受觀察勒戒人勒戒費用繳納通知單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字第 號
在所編號 |
| 姓名 |
| 身分證字號 |
| 在所期間 |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 |||||||||||
伙食費及用費(1) | 藥品材料費(2) | 尿液篩檢材料費(3) | 診療費(4) | 其他支出費用(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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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1. 2. 3. | |||||||||||||
共計應繳金額(1)+(2)+(3)+(4)+(5) (一) | 已扣繳金額 (二) | |||||||||||||||||
新臺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新臺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
待繳金額※ (一)-(二) | 繳納期限: 年 月 日 | |||||||||||||||||
新臺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
當事人(或關係人) |
| 主辦出納 |
| 主辦總務 |
| 主辦會計 |
| 機關長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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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一) 當事人(或關係人)收到本通知單後,應於繳納期限內攜帶本通知單至原執行機關繳納或委託他人代繳或匯入指定帳號。
(二) 利用郵政劃撥方式繳納,應於通訊欄註明姓名、身份證字號及本通知單案號(如欄外右上角所示)。郵政劃撥帳號:*********。
(三) 逾期不繳納勒戒費用者,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四) 本單據為一式四聯,第一聯存根,第二聯交當事人(或關係人)收執,第三聯送主辦會計收執,第四聯送主辦出納收執。
附表二
寬×26.5cm×10.5cm
(機關名稱)
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字第 號
繳 款 人 | 收入科目及代號 | 金 額 | 事 由 | 備 註 | ||||||||
億 | 千 | 百 | 十 | 萬 | 千 | 百 | 十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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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繳納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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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案號:中華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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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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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字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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