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教誨師導師訓導員輔導員教導員表揚要點


一、目的


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所屬矯正機關教誨師(含科、組長)、導師、訓導員、輔導員及教導員發揮專業精神,以提高教化之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標準


擔任教化工作服務滿五年,品德優良,操守端正,最近二年考績均列為甲等及三年內未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申誡以上之處分,並於當年內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 熱心教化工作,幫助收容人改悔向上,有具體事蹟及成效者。


 () 改進教學方法或教材內容,有優良表現及具體成效者。


 () 對於教化革新,有具體創見及優良事蹟者。


 () 研究矯正處遇技術,具有價值並經採行者。



 



三、表揚方法


    由本署頒發獎狀或紀念品公開表揚。



 



四、表揚時間


    每年司法節(一月十一日)。



 



五、辦理程序及期限


    符合第二點表揚標準者,各矯正機關擇優推薦之人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核定容額一千人以上者,推薦一至二人。


 () 核定容額未滿一千人者,推薦一人。


前項推薦人員,應詳為列舉事實,造具推薦表(如附件),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陳送本署。


前已獲選表揚之教誨師、導師、訓導員、輔導員及教導員,除別具特殊優良事蹟者外,三年內不得再行推薦。



 



六、評審


本署主任秘書、各組組長、人事主管、政風主管及承辦科科長組成評審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主持評審會議,並將評審結果報請署長核定。



 


 


 


 


 


 


 


 


 




 










































附件



(機關名稱) 年度優良教誨師、導師、訓導員、輔導員、教導員推薦表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請貼最近六個月


半身脫帽照片



服 務


機 關



 



身分證


編 號



 



職 稱



 



服 務


年 資



 



擔任現


職年資



 



最近二


年考績









請詳列分數並核章




最近三


年內獎


懲情形



 



符合表


揚標準


款 項



 



家 庭


狀 況



 



具 體


優 良


事 蹟



(具體優良事蹟以當年為限)



(推薦機關名稱及主管職稱姓名)                    (職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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