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械彈安全管制注意事項



一、為強化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以下簡稱各矯正機關)械彈安全管理,落實保養維護工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矯正機關應設專用械彈庫,內外裝設監視器並錄影備查,出入口應採二道門禁設計並裝置警鈴,俾開啟時戒護科或中央台值勤人員得即時發現,遇有異狀能即時處理。



三、械彈庫門口應放置消防器材,庫內應經常除濕,並定期檢查門窗是否牢固、通風是否良好。



四、械彈庫內除械彈與其配件及相關用具外,不得儲放其他雜物。



五、械彈庫應指派專人管理,門鎖、槍械庫、彈藥庫之鑰匙,應由戒護主管及指定之管理人員分別保管,啟閉時須同時在場。



六、儲放械彈應分別保管並加鎖,每月由械彈管理人員會同政風室人員查點數量。



七、械彈庫除械彈管理人員外,非經戒護主管核准,不得進入。



八、械彈管理人員應就已開箱之子彈,會同政風室人員封存,並於封條上共同簽認姓名、封存物品品名、數量及封存日期。



九、矯正機關之械彈應嚴密管制,械彈管理人員應每週至少查點械彈一次;戒護主管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情形應登載於械彈檢查清冊。



十、械彈庫內各項械彈及器材,均應建卡管理,內容應填載品名、數量、配發日期、序號及管理人姓名。



十一、械彈入出庫時,應將日期、事由、品名、數量及領繳人員資料確實填載於械彈庫進出登記簿,並由領用人親筆簽章,繳回時亦同。



十二、槍枝保養包含槍枝擦拭、清潔、防護、潤滑及機件檢查等步驟,並應檢視彈藥有無受潮等現象;槍枝除每週至少維護保養一次外,凡使用後均應立即保養,以維性能。



十三、槍枝如有故障,或為待修廢品,應送請指定之廠庫檢修,或依規定辦理報廢繳庫;除廢品待繳庫外,不得塗臘封存。



十四、辦理常年教育實彈射擊課程前,應由嫻熟槍枝操作人員先對同仁施予槍枝性能解說、射擊預習及靶場紀律等課程,俾維護射擊安全。


械彈出庫前應會同政風室人員清點出庫數量,實彈射擊完成後,應即實施槍枝保養,並依第八點之規定封存已開箱之子彈。



十五、械彈如有遺失,應即通報監督機關,並函送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如有隱匿不報或延誤通報等情,將從重議處。



十六、矯正人員配用械彈,以集中保管為原則,有自行保管之必要時,應依第十一點之規定辦理領用程序。


領用之械彈,應置於機關公務處所,非因公務需要,嚴禁攜帶外出。


持用械彈外出,應經首長核准,並經門衛值勤人員查驗及登記。


保管前項械彈之處所應嚴密加鎖,每日由械彈管理人員會同政風室人員查點數量。



十七、各矯正機關應確實將械彈裝備管制作業登錄於獄政管理資訊系統,並隨時更新。


械彈庫應備械彈庫存清單,以備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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