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主、副食品進貨查驗標準作業程序
一、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健全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主、副食採購查驗作業,以防杜貪瀆及弊端發生,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矯正機關對於經辦伙食及炊場管理業務人員,應遴選操守清廉並富有責任心者擔任。
三、矯正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應確實負起監督及考核責任,對炊場管理人員(戒護單位)及伙食管理人員(總務單位)之平時品德生活及操守應深入瞭解及嚴密查察,經考核認有工作懈怠、生活違常者,應予以規勸,並得視其情節輕重調整職務或為妥適處置,倘有違法、貪瀆等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四、採購收容人主副食品查驗重點如下:
(一)主食品(食米):矯正機關採購收容人食米應派員隨車押運至本機關,並禁止將提領單據逕交貨車司機私至撥糧倉庫領糧,以防中途調包。食米運抵機關,驗收時除仔細核對數量外,並應注意糧袋之封口是否有糧管處及撥糧倉庫之檢驗合格標籤。
(二)副食品:矯正機關採購之副食品,應於進貨時,由總務單位通知炊場管理人員、抽驗人員及複查人員辦理查驗作業,確實查對符合原請購單上之品名、品質、數量後,於憑證(如送貨單、收據、發票等)上簽註,以防原始憑證被抽換,如發現有不符、短少或不新鮮情事,應拒絕接收。
五、採購收容人主副食品查驗作業程序如下:
(一)矯正機關為強化採購收容人主、副食品之查驗作業,保障機關權益及採購品質,設立初檢、抽驗及複查三階段作業及依「收容人主、副食品進貨查驗單」(附件1),辦理進貨查驗作業。
(二)查驗作業分以下三階段進行:
1、初檢階段:
(1)炊場管理人員(戒護單位):應就每樣主、副食品之數量及重量等詳細檢點。
(2)伙食管理人員(總務單位):應就每樣主、副食品之規格、品質、數量、重量、有效期限及包裝等詳細檢查。
(3)檢查結果正常時,伙食管理人員應於「檢查結果」欄註記「經詳細檢查,符合規格、品質、數量、重量、有效期限及包裝要求」;炊場管理人員註記:「經詳細檢查,符合數量、重量要求,未夾帶違禁物品」以示負責。
2、抽驗階段:
(1)收容人主、副食品屬分批供貨,量多項雜,生鮮食材多具易腐之特性,品質良窳不齊,履約期限長達六個月,基於機關整體運作,加強內控機制及發揮監督功能,應會請會計、政風或稽核人員參與查驗作業,以建構嚴謹、合理及公正之驗收程序,消弭驗收疏失,防範弊端發生。
(2)會計人員(抽驗人員):每週至少實地抽驗三次。
(3)政風或稽核人員(有關單位: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二條規定,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擇一指定之。或就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指定之。):每週至少實地抽驗二次。
(4)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會同辦理履約標的查驗程序,原則上應實地監辦,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書面審核監辦,並於紀錄上載明「書面審核監辦」字樣。
3、複查階段:由膳食改進小組召集人負責,每週至少應複查一次。
4、查驗結果由查驗人員於進貨查驗單簽名,以明權責。
5、抽驗或複查階段,如發現品質不合格或夾帶違禁、管制物品,機關應檢討相關人員疏誤之責,如有故意放縱不為檢查或圖利廠商而涉嫌犯罪之情形,應移送法辦。
6、矯正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第二項「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辦理收容人主、副食品查驗作業,其分段查驗之結果,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按各採購類別分別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未達公告金額之財物採購,得由矯正機關視需要填具之。
六、上級機關之督導查核:
(一)本署各區視察人員,將不定時前往轄區內矯正機關實地視察進貨查驗程序或調閱相關簿冊,以落實收容人主、副食採購查驗之執行成效。
(二)為強化各矯正機關推動收容人主、副食品進貨查驗工作,防杜貪瀆及弊端發生,本署採分區方式(北、中、南、東四區)指派專人實地督導執行狀況或調閱相關簿冊,每年至少抽查八個機關,並提出執行成效或改進意見,填具督導收容人主、副食品進貨查驗紀錄表(附件 2),將督導結果通知查處機關參處及列入年終績效評比參考;必要時周知矯正機關。
(三)本署對於有特殊或必要之情形時,採不定時前往實地督導執行狀況或調閱相關簿冊,並依前款之作業模式辦理。
(四)辦理本查核業務所需差旅費,依差旅費支出相關規定由本署矯正業務項下相關經費勻支。
(機關全銜)收容人主、副食品進貨查驗單
查驗日期: 年 月 日
案號 |
| 供貨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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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名稱/類別 |
| 履約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契約金額 | 查驗批次 | 駕駛簽名 | 車號 | 進/出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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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 分/ 時 分 | ||||||||
查驗結果 | 備註 | |||||||||||
品名 | 數 量 | 品名 | 數 量 | 品名 | 數 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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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驗階段 | 檢查人員 | 檢 查 結 果 | 檢查人員簽名 | |||||||||
查驗小組 | 初檢階段 | 炊場管理人員 (戒護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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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管理人員 (總務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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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驗階段 | 抽驗人員 (會計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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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驗人員 (有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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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查階段 | 膳食改進小組召集人(秘書或副首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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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廠商之駕駛於送入主副食品時,應於駕駛姓名欄簽名經檢查發現不法或違規情事,除依契約處罰外,其涉嫌犯罪者並應移送法辦。 二、查驗人員應就廠商每日送入之每樣主、副食品品名、規格、數量、品質等詳細檢查,如檢查結果正常時,戒護人員應於「檢查結果」欄註記「經詳細檢查,符合數量、重量要求,未夾帶違禁物品」,伙食管理人員註記「經詳細檢查,符合規格、品質、數量、重量、有效期限及包裝要求」,以示負責。 三、抽驗人員(會計單位)每週至少抽驗三次、抽驗人員(有關單位)每週至少抽驗二次,膳食改進小組召集人每週應複查一次。抽驗或複查階段,如再發現品質不合格或夾帶違禁及管制物品,機關應追究相關人員違失責任,如有故意放縱不為檢查或圖利廠商而涉嫌犯罪之情形,應移送法辦。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