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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調查分類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監獄為促進調查分類工作之實施,設「調查分類指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 二、本會得就監獄調查分類科掌理事項提供相關建議。 |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典獄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典獄長或秘書兼任;委員五人至七人,由主任委員就心理、教育、社會、法律、宗教、犯罪學、監獄學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社會熱心人士聘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並得續聘;擔任期間如有不適任情事,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得予以解聘。 |
| 四、本會以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時,監獄應備妥欲研議之相關資料供委員參考,必要時並得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調查分類科長應列席,會後並應將會議紀錄提供監務委員會討論,作為辦理受刑人調查分類業務之參考。 |
| 五、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人員,每次出席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
| 六、本會之相關建議,如經監務委員會決議,監獄應將會議紀錄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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