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要點
一、為加強維護矯正機關收容人生命安全與身心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
二、罹疾病之收容人請求自費延醫診治時,矯正機關首長應予許可。但經該管法院或檢察官禁見或於審判偵查期日請求之收容人,需陳報該管法院或檢察官許可後始得辦理。 |
三、收容人申請自費延醫診治,可由收容人或其家屬申請自費自行延請、或委由矯正機 關延請 醫師前來矯正機關診治。 |
四、收容人申請自費延醫診治,應於事前填妥申請單,送請矯正機關首長核定。所需診療費用,由醫師與收容人議定,經醫師當場開立字據,交收容人認證並填妥代扣醫療費單後,自其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之。 |
五、收容人或其家屬申請自費自行延請或委由矯正機 關延請 醫師前來矯正機關診治時,由矯正機關提供現有醫療設備使用之。至於所需藥品、針劑,原則上由矯正機關就現有者供應;特殊或不足之藥劑則由該醫師開立處方,自行提供或請矯正機關代購之,其費用由收容人或其家屬自付。 |
六、收容人申請自費延請之醫師前來矯正機關診治時,除矯正機 關 醫師或醫事人員應在場外,應由申請人填具保證書,並告以不得有妨害矯正機關秩序或收容人權益之情事。 |
七、收容人自費延請至矯正機關診治之醫師,以持有執業證照之合格醫師 (中、西醫師均可) 為限;其診療內容須詳載於矯正機關之病歷表,診療後所開具之診斷書,不得做為申請保外醫治、變更處遇之用。 |
八、各矯正機關對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之實施時間、地點、方式及有關文書表格,可依其矯正機關特性與實際情形自行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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