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天然災害防救要點



一、為建立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所屬矯正機關天然災害之防救機制,加強災害防救之聯繫通報、指揮監督及應變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天然災害發生或有天然災害警訊時,本署應及時成立防救指揮連絡中心,各矯正機關應及時成立防救執行中心,並依照原訂之應變計畫確實執行。



三、防救指揮連絡中心及防救執行中心成立之時機如下:


(一)颱風:依據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時。


(二)水災:各矯正機關所在地,遇有豪雨連綿、河川水位暴漲,有造成災害之虞時。


(三)地震:地震發生對各矯正機關造成災害時。


(四)其他天然災害:旱災、寒害、土石流等對各矯正機關造成災害或有造成災害之虞時。



四、防救指揮連絡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對災情作蒐集、處理、彙整,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二)密切注意颱風動態,了解颱風強度、可能移動方向、行經路線、影響範圍。


(三)加強災害防救相關各矯正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緊急救災之人力、物資調度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四)其他有關防救災害事項。



五、各矯正機關每年應定期或於颱風季節前,檢查及準備下列事項:


(一)房舍及圍牆之耐震程度,及防颱之結構。


(二)房舍間之空地容量,與戒護安全之設施。


(三)發電機及各種照明之預為準備與設置。


(四)通訊設備與外界連絡情形,及廣播電視備置情形。


(五)急救醫藥與救護器材之購備情形。


(六)囚糧及一般食品之貯藏量,以及飲水之儲備情形。


(七)重要文卷、器材儲備安全處所情形。


(八)消防車輛、防火器料,及消防水源之檢查與保護情形。


(九)門窗、屋頂、板壁之牢固情形。


(十)電源及電線之安全檢查情形。


(十一)應變計畫、警力支援協定,救災工作人員分配之複檢情形。


(十二)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之檢查及準備事項。



六、各矯正機關防救執行中心在天然災害中應有之措施如下:


(一)酌情取消員工休假,並集中待命。


(二)與當地有關單位保持連繫。


(三)維護人犯安全,防範人犯脫逃與暴動。


(四)天然災害之程度已達到難以維護人犯安全時,應迅速連絡申請支援單位派員協助,並報告矯正署防災指揮連絡中心協助處理。


(五)注意人犯之疏遷與安置,並隨時清點人數。


(六)及時搶救傷患,及維護供應物品。


(七)其他有關之應變措施。


(八)發生天然災害,在各矯正機關無法防避,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時,應特別審慎。



七、各矯正機關防災執行中心於天然災害後應行辦理之事項:


(一)立即辦理復舊工作,儘速整理環境衛生及消毒。


(二)調查及報告災情。


(三)清理障礙物,清除危險物品及整修建築物。


(四)工作人員應即清點或交出其所領武器、彈藥、械具、工具及其他用品等,並檢查有無損壞缺少。


(五)召開會議、檢討得失。


(六)撤除防災執行中心,並將處理情形函報本署。



八、各矯正機關處理天然災害,應強化組織,詳訂工作程序,合理分配任務,以期提高工作績效。



九、各矯正機關對於處理天然災害工作人員,得視其執行之勞績分別予以獎懲。



十、矯正署及各矯正機關應設置防災專用聯絡電話及傳真機,供作災害防救之緊急聯繫通報及指揮監督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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