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管理人員常年教育實施要點 |
一、為增進法務部矯正署 (以下簡稱本署) 所屬各矯正機關管理人員之實務知識,培養正確觀念,以提高工作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管理人員,指矯正機關主任管理員、管理員及負責戒護之雇員。 |
三、各矯正機關辦理管理人員常年教育,應訂定實施計畫,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函報報本署核備。 |
四、各矯正機關為策劃管理人員常年教育事宜,得組織常年教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教育委員會) 。 |
五、教育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矯正機關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副首長、秘書及各業務單位主管兼任。有關常年教育教務事宜,由主任委員指定專人辦理。 |
六、管理人員常年教育分學科教育、術科教育二種。 學、術科教育採集中授課之方式,每二週實施一次,其進度由主任委員訂定。 |
七、學科任教人員及術科指導人員,由各矯正機關聘請對該科目具豐富學養或專長之人擔任。學科任教人員應按進度授課,各科目授課後,應填具授課內容及管理人員出席情況 (如附表) ,以利本署派員抽查時參考。 |
八、學、術科之教材,由各矯正機關教育委員會分期選編。 |
九、學科教育之測驗科目如下: (一)監所法規:包括保安處分法規。 (二)監所實務:包括監所事故之分析、處理及預防。 (三)刑法暨刑事訴訟法概要。 (四)諮商與輔導。 |
十、術科教育之測驗科目如下: (一)鎮暴訓練。 (二)戒護技術:包括戒具、警棍、槍械、通訊、消防器具之使 用與實彈射擊、擒拿、柔道等。 |
十一、學、術科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舉行測驗: (一)學科測驗: 1.各科目由任教人員命題二份,測驗日由主任委員簽名圈選一份實施測驗。 2.測驗完畢,測驗卷均由任教人員初閱,陳主任委員複核後,予以登記分數。 (二)術科測驗: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二人評定成績。 前項測驗,本部得派員當場選題抽測之。 |
十二、測驗成績之計算,分學科及術科二種,學科佔百分之七十,術科佔百分之三十。 前項測驗成績及主任委員圈選之學科試題,應函報本署備查,列為當年考績 (成) 及陞遷調職之參考。 |
十三、學、術科抽測成績,獎懲方式如下: (一)個人部分成績優良者由各矯正機關予以適當之獎勵;成績低劣者予以加強輔導。 (二)團體部分由本部綜合團體抽測成績及平時抽查辦理情形予以適當之獎勵,適用對象為矯正機關首長、戒護業務主管及常年教育承辦人員。 |
十四、新進管理人員於服勤前,應辦理職前訓練一週,其實施計劃由各矯正機關自行訂定實施。 |
十五、本署派員視察各矯正機關時,對管理人員之常年教育實施情形,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
十六、各矯正機關辦理常年教育所需之經費,在各矯正機關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