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作業業務獎勵原則
一、為鼓勵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作業業務之相關人員有效拓展業務,提高生產力,創造利潤,以增加收容人作業所得,並使其養成勤勞習慣及學習作業技能,特訂定本原則。
二、有下列良好績效之一者,記功一次:
(一)對於改進監所作業制度,提出具體革新方案,經審查後試行具有價值者。
(二)以企業化方式辦理自營作業,銷售成績良好或創新自營作業科目績效良好者。
三、有下列良好績效之一者,嘉獎二次或一次:
(一)辦理自營作業能與收容人技能訓練相結合,績效良好者。
(二)辦理承攬加工作業經向廠商爭取提高收容人基本報酬或作業項目之單價,著有績效者。
(三)全年度平均每月作業成績經本署評定為優良者。
四、各監所符合第二點及第三點獎勵標準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第二點第(一)款之適用對象,除辦理作業業務之相關人員外,包括機關之其他人員。
(二)第二點第(二)款、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適用對象,除機關首長、主管作業科(課)長、作業導師、作業單位管理人員、教區科(課)員外,包括依事實認定與作業有關之其他人員。
(三)第三點第(三)款以作業導師、作業單位管理人員、教區科(課)員為適用對象,由各監所本於嚴謹、不流於浮濫之原則,就內部各作業單位評比擇優產生;機關首長、主管作業科(課)長及其他與辦理作業業務之相關人員,則按其辛勞程度,酌予敘獎。但不得超過第三點敘獎標準。
五、符合第二點各款及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獎勵標準之監所,應提出具體方案或執行績效,報由本署核定合於獎勵事實,方得辦理敘獎;第三點第(三)款全年度平均每月作業成績優良之監所,係由本署按月考評,於年終彙整總評產生。
六、第三點第(二)款所稱承攬加工作業,包含外役及監外僱工之勞務作業。
七、第三點第(三)款每月作業成績之彙整,各監所應依「作業成績考評表」(附表一)之格式據實填載,併同「作業情形簡報表」按月函報本署,其成績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監所辦理作業業務成績考評標準表」(附表二)計算之。
【機關全銜】 年 月份作業成績考評表(附表一) | |||
平均每日作業人數佔收容人數百分比(20%) | 收容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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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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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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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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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份作業賸餘佔作業收入百分比(20%) | 作業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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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賸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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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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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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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監參與作業收容人平均所得數額(30%) | 平均所得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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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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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具有技術性(加工、自營)作業項目數(15%) | 加工 作業 | 數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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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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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營 作業 | 數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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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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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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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份技術性(加工、自營)作業賸餘佔作業總賸餘百分比(15%) | 技術性(加工、自營) 作業賸餘(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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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總賸餘(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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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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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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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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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評等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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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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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一、各考評項目中之「評分」、「總分」及「考評等第」欄位,由法務部填載。 二、各考評項目數據之填載,務求正確,如有不實,相關人員將依情節輕重按規定懲處或列為年終考績參考。 |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監所辦理作業業務成績考評標準表(附表二)
一、考評標準:
(一)監獄、技能訓練所及看守所作業成績之考評,採計分法辦理,滿分為一百分。總分在九十分以上者評定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二)考評項目及其占總成績之百分比與標準如下:
1.平均每日作業人數占收容人數百分比(20%):
(1)百分之八十以上者:二十分。
(2)百分之七十以上,未滿八十者:十八分。
(3)百分之六十以上,未滿七十者:十六分。
(4)百分之五十以上,未滿六十者:十四分。
(5)未滿百分之五十者:十二分。
(6)看守所及東部、離島地區之監所與未作業之受戒治人及其他收容人達作業收容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監獄:
百分之七十以上者:二十分。
百分之六十以上,未滿七十者:十八分。
百分之五十以上,未滿六十者:十六分。
百分之四十以上,未滿五十者:十四分。
未滿百分之四十者:十二分。
2.本月份業務賸餘占業務收入百分比(20%):
(1)百分之四十以上者:二十分。
(2)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未滿四十者:十八分。
(3)百分之三十以上,未滿三十五者:十六分。
(4)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未滿三十者:十四分。
(5)未滿百分之二十五者:十二分。
3.全監(所)參與作業收容人平均所得數額(30%)
(1)新台幣(以下同)八百元以上者:三十分。
(2)六百元以上,未滿八百元者:二十七分。
(3)三百元以上,未滿六百元者:二十四分。
(4)二百元以上,未滿三百元者:二十一分。
(5)一百元以上,未滿二百元者::十八分。
(6)未滿一百元者:十五分。
(7)東部及離島地區之監所:
五百元以上:三十分;
四百元以上,未滿五百元者:二十七分;
三百元以上,未滿四百元者:二十四分;
二百元以上,未滿三百元者:二十一分;
一百元以上,未滿二百元者:十八分。
未滿一百元者:十五分。
4.辦理具有技術性(加工、自營)作業項目數及其業務賸餘(30%):
(1)作業項目數(15%)
八項以上者:十五分。
六項以上,未滿八項者:十三分。
四項以上,未滿六項者:十分。
一項以上,未滿四項者者:七分。
看守所及東部、離島地區之監獄、技能訓練所:
A.四項以上者:十五分。
B.三項者:十三分。
C.二項者:十分。
D.一項者:七分。
(2)本月份技術性(加工、自營)作業項目業務賸餘占業務賸餘百分比(15%):
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十五分。
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未滿三十者:十三分。
百分之二十以上,未滿二十五者:十分。
百分之十五以上,未滿二十者:七分。
未滿百分之十五者:五分。
二、說明:
(一)所稱本月份業務賸餘額以扣除提撥勞作金總額後計算,且不包含作業外收入及作業外支出,另本月份技術性(加工、自營)作業項目業務賸餘應先單獨計算,且業務賸餘須與每月報部之作業情形簡報表相同。
(二)各監所收容人數及作業人數之計算,均包含合署辦公或附設性質之其他矯正機關各類收容人。
(三)全監(所)參與作業收容人平均所得數額,以尚未扣除犯罪被害人補償金計算。
(四)具有技術性之作業項目以印刷、縫紉、木工(含傢俱木工)、洗滌、鐵工、機工、園藝、農作、陶藝、雕刻、沙畫、釀造、電工、畜牧等項目及其他經報由本部核定具有技術性之作業項目為限(以上具有技術性之作業項目不包含視同作業)。
(五)為提昇作業功能,各監所對於考評成績應隨時檢討及改進,並加強內部管考。考評成績連續二個月列為丙等以下之監所,法務部矯正署將派員實地瞭解並輔導改善,如未於一個月後改善者,將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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