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戒護人員表揚要點 |
一、目的 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所屬矯正機關之戒護人員(含科、組長)發揮專業精神,以提高管教之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
二、表揚標準 擔任戒護管理工作服務滿五年,品德優良,操守端正,最近三年考績均列為甲等及未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申誡以上之行政處分,並於當年內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擔任戒護管理工作,負責盡職,有具體事蹟及成效者。 (二)對預防或處理戒護事故,有優良表現及具體成效者。 (三)對於改進戒護管理制度,有具體創見及優良事蹟者。 (四)研究矯正處遇技術,具有價值並經採行者。 |
三、表揚方法 由本署頒發獎狀或紀念品公開表揚。 |
四、表揚時間 每年司法節(一月十一日)。 |
五、辦理程序及期限 符合第二點表揚標準者,各矯正機關擇優推薦之人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核定容額二千人以上者,推薦一至三人。 (二)核定容額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推薦一至二人。 (三)核定容額未滿一千人者,推薦一人。 前項推薦人員,應詳為列舉事實,造具推薦表(如附件),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陳送本署。 前已獲選表揚之戒護人員,除別具特殊優良事蹟者外,三年內不得再行推薦。 |
六、評審 本署主任秘書、各組組長、人事主管、政風主管及承辦科科長組成評審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主持評審會議,並將評審結果報請署長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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