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結合民間團體認輔收容人實施要點


一、為結合民間團體認輔矯正機關收容人,促其改悔向上,增進社會適應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經政府立案之慈善團體、公益團體、宗教團體、機關、學校等,均得向矯正機關申請認輔收容人;個人須透過所屬團體提出申請。



 



三、認輔工作之輔導範圍包括生活輔導、學業輔導及就業輔導。



 



四、認輔工作之輔導方式如下:


(一)個別輔導-晤談、通訊、必要時電話輔導等。


(二)團體輔導-自行辦理團體活動(如成長團體)或參與矯正機關舉辦之活動(如懇親會)。



 



五、被認輔之收容人未經矯正機關許可,不得接受認輔者之財務濟助,如確有需要者,應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辦理。



 



六、矯正機關應主動推介需要接受認輔之收容人,並應定期召開認輔個案研討會,以提升輔導成效。



 



七、矯正機關應提供適當之輔導處所及詳盡之個案資料,全力配合認輔工作。



 



八、民間團體認輔收容人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由矯正機關報請法務部矯正署表揚之。



 



九、矯正機關應主動積極推動認輔制度,並於每年年底前將辦理認輔成果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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